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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日本开始实行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通过校长选举和产生方式的转变,使校长的权力得到明显提升,表现为:人事决策权从小到大,从“不具有财政决策权”到“掌握财政大权”,“以校长为首的董事会”代替“教育评议会”成为学校核心权力部门,校长辅佐体系建设得到加强。校长权力的提升有利于提高大学的自主性与灵活性,增强国立大学治理与经营能力。日本国立大学这一改革也为我国大学制度变革提供了启示:政府应通过契约或者法律认定方式明晰大学独立法人地位,明晰党委与校长的职责权限,确立校长作为校内最高行政执行者的地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