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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检察机关通过公诉环节自行侦查可以实现对于罪犯的查明,是检察机关行使职能的重要手段,当前公诉环节中存在一定的缺陷,在司法实践中较少使用,公诉环节的重要性质包括:亲历性、救济性、效率性,对自行侦查权进行完善,可以对案件审查过程优化,增强程序的执行效果。
关键词:公诉环节;自行侦查权;性质;保障完善
1公诉环节自行侦查权的性质
侦查权是由侦查机关执行,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基础,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对公诉环节中刑事案件进行审查的环节。公诉环节自行侦查的性质包括3方面内容:①亲历性:在进行案件调查过程中,检察官通过自身调查进行事实验证,自己對事实详情进行明确,对案件证据针对性的补强,深化对案件的了解与确信程度,对案件的起诉与开庭答辩情况做充分准备。同时按照法律规定对相关部门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一旦发现违法的侦查应及时制止。在实际进行案件审查时注重书面审查形式与亲历审查相结合,实现对于司法改革中终身责任制的适应。②救济性:如果检察机关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发现事实存在正确与否的问题及证据缺乏导致实情无法明确等情况时,应该实施自行侦查。这种情况下的自行侦查的目的性及针对性加强,是对公安机关的侦查进行对应补充,体现其救济性。以公安部门调查得知的相关事实为基础,通过深层次自行的证据搜集、事实补充,使案件走向更加清晰,对罪犯的行径可以明确指控,在有利、充分证据事实的基础上,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证,从此方面看来,公诉部门的自行侦查也是一种权利范畴的救济。③效率性: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在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开始时,时限规定在诉讼期限内。通常公安机关的补充时间为1个月,而检察机关在公安机关重报案卷后另有时间期限规定[1]。公安机关的案件办理周期较长、效率相对较低,一般对于基层院常见案件检察官自行侦查的效率高于公安机关退查效率。同时检察官高效完成案件办理可以实现时间周期缩短,为下个案件的办理做好充分准备。对于情节较为轻微的案件,减少了过程环节时间的浪费问题,使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证。
2公诉环节自行侦查权的保障与完善
2.1自行侦查权案件界定
对于行使自行侦查权案件的情景及证据范围,我国的相关法律中并没有详细明确的界定,在实际应用中因为缺乏完全界限会使运用受到阻碍,根据实践经验可以在如下情况下进行自行侦查:①公安部门侦查不利,如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安机关因自身原因出现证据疏忽及遗漏的情况,或者同案案犯因种种原因被遗漏,公诉部门要求补正,公安机关办理力度仍处于不利状况时,甚至无视退查要求,公安机关的侦查有效性值得怀疑的情况下,公诉部门需要对案件进行自行侦查。②出现程序违法、侦查违法、证据非法等情况,如果案件审理过程中,起诉环节公安机关羁押罪犯存在超时、刑讯、逼诱供等违法行为时,需要公诉部门进行自行侦查开展,如果经过证实后存在以上所述行为,则公诉部门需要进行非法证据的排除工作。③罪、非罪、重罪、轻罪,如果犯罪嫌疑人存在不在场证明或者年龄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或者存在精神障碍无需对事件负责等情况时,证据的真实情况与定罪量刑有着密切的关系,是自行侦查需要着重注意的内容[2]。
2.2对侦查方式及手段进行明确
在公诉部门进行自行侦查时,如果出现执行力度缺乏,侦查效果受到影响等情况时,需要对侦查的方式及手段进行完善。公诉部门自行侦查与公安机关的侦查存在着差异与共性,一方面公诉部门自行侦查是对侦查结果的补充,这种侦查可以作为侦查权的部分,通常在方式与手段上,可以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在进行证据调取、过程询问时,可以通过法警及技术部门的相关支持获得充分证据,例如可以在技术部门的支持下获取案件的录音及影像资料,通过执法记录仪获取案件的详细影像资料,在公安侦查机关的专业帮助下获得更完全的案件证据资料等。
2.3规范自行侦查权的行使
我国的法律完全赋予公诉机关在公诉环节进行自行侦查的权利,但是这权利的实际使用应该在规定范围之中。因此公诉部门的检察官应该深化对于法律自行侦查权的认识,合理利用法律赋予的自行侦查权,同时通过相应的法律条文对自行侦查权的使用范围、方式、手段等内容进行详细明确,对自行侦查权的相关细节进行规范,防止出现因自行侦查权的不规范使用而对他人造成危害的情况发生。在程序上对自行侦查的启动、审批、监督等部分进行完善,实现对罪犯的查明,对漏犯的追踪,执行对公安部门的监督职能,将诉讼的效率进行提升,同时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进行保证[3]。
3结语
检查机关对罪犯进行审查的重要环节之一是公诉环节的自行侦查,通过自行侦查的行驶是检察机关职能得到充分体现,检察官需要对事实明确,在法律基础之上保持客观的立场,按照事实真相对案件进行审查,完全履行对事实忠诚的要求,审查到位、全面。检察官个人立场的中立对自行审查权的行使效果具有重要作用,是法律对检察官义务规定内容之一,同时也是我国司法公正的要求内容之一。
参考文献:
[1]代姗姗,陈群辉.公诉环节自行侦查权的性质、保障和完善[J].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41(4):60-62.
[2]马新燕.公诉环节自行侦查权的性质及现状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7,(31):98,100.
[3]马新燕.公诉环节自行侦查权的性质及现状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7,(31).
作者简介:
王冠(1990~ ),男,汉族,江苏宝应人,检察官助理,本科,研究方向:刑事检察。
关键词:公诉环节;自行侦查权;性质;保障完善
1公诉环节自行侦查权的性质
侦查权是由侦查机关执行,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基础,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对公诉环节中刑事案件进行审查的环节。公诉环节自行侦查的性质包括3方面内容:①亲历性:在进行案件调查过程中,检察官通过自身调查进行事实验证,自己對事实详情进行明确,对案件证据针对性的补强,深化对案件的了解与确信程度,对案件的起诉与开庭答辩情况做充分准备。同时按照法律规定对相关部门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一旦发现违法的侦查应及时制止。在实际进行案件审查时注重书面审查形式与亲历审查相结合,实现对于司法改革中终身责任制的适应。②救济性:如果检察机关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发现事实存在正确与否的问题及证据缺乏导致实情无法明确等情况时,应该实施自行侦查。这种情况下的自行侦查的目的性及针对性加强,是对公安机关的侦查进行对应补充,体现其救济性。以公安部门调查得知的相关事实为基础,通过深层次自行的证据搜集、事实补充,使案件走向更加清晰,对罪犯的行径可以明确指控,在有利、充分证据事实的基础上,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证,从此方面看来,公诉部门的自行侦查也是一种权利范畴的救济。③效率性: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在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开始时,时限规定在诉讼期限内。通常公安机关的补充时间为1个月,而检察机关在公安机关重报案卷后另有时间期限规定[1]。公安机关的案件办理周期较长、效率相对较低,一般对于基层院常见案件检察官自行侦查的效率高于公安机关退查效率。同时检察官高效完成案件办理可以实现时间周期缩短,为下个案件的办理做好充分准备。对于情节较为轻微的案件,减少了过程环节时间的浪费问题,使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证。
2公诉环节自行侦查权的保障与完善
2.1自行侦查权案件界定
对于行使自行侦查权案件的情景及证据范围,我国的相关法律中并没有详细明确的界定,在实际应用中因为缺乏完全界限会使运用受到阻碍,根据实践经验可以在如下情况下进行自行侦查:①公安部门侦查不利,如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安机关因自身原因出现证据疏忽及遗漏的情况,或者同案案犯因种种原因被遗漏,公诉部门要求补正,公安机关办理力度仍处于不利状况时,甚至无视退查要求,公安机关的侦查有效性值得怀疑的情况下,公诉部门需要对案件进行自行侦查。②出现程序违法、侦查违法、证据非法等情况,如果案件审理过程中,起诉环节公安机关羁押罪犯存在超时、刑讯、逼诱供等违法行为时,需要公诉部门进行自行侦查开展,如果经过证实后存在以上所述行为,则公诉部门需要进行非法证据的排除工作。③罪、非罪、重罪、轻罪,如果犯罪嫌疑人存在不在场证明或者年龄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或者存在精神障碍无需对事件负责等情况时,证据的真实情况与定罪量刑有着密切的关系,是自行侦查需要着重注意的内容[2]。
2.2对侦查方式及手段进行明确
在公诉部门进行自行侦查时,如果出现执行力度缺乏,侦查效果受到影响等情况时,需要对侦查的方式及手段进行完善。公诉部门自行侦查与公安机关的侦查存在着差异与共性,一方面公诉部门自行侦查是对侦查结果的补充,这种侦查可以作为侦查权的部分,通常在方式与手段上,可以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在进行证据调取、过程询问时,可以通过法警及技术部门的相关支持获得充分证据,例如可以在技术部门的支持下获取案件的录音及影像资料,通过执法记录仪获取案件的详细影像资料,在公安侦查机关的专业帮助下获得更完全的案件证据资料等。
2.3规范自行侦查权的行使
我国的法律完全赋予公诉机关在公诉环节进行自行侦查的权利,但是这权利的实际使用应该在规定范围之中。因此公诉部门的检察官应该深化对于法律自行侦查权的认识,合理利用法律赋予的自行侦查权,同时通过相应的法律条文对自行侦查权的使用范围、方式、手段等内容进行详细明确,对自行侦查权的相关细节进行规范,防止出现因自行侦查权的不规范使用而对他人造成危害的情况发生。在程序上对自行侦查的启动、审批、监督等部分进行完善,实现对罪犯的查明,对漏犯的追踪,执行对公安部门的监督职能,将诉讼的效率进行提升,同时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进行保证[3]。
3结语
检查机关对罪犯进行审查的重要环节之一是公诉环节的自行侦查,通过自行侦查的行驶是检察机关职能得到充分体现,检察官需要对事实明确,在法律基础之上保持客观的立场,按照事实真相对案件进行审查,完全履行对事实忠诚的要求,审查到位、全面。检察官个人立场的中立对自行审查权的行使效果具有重要作用,是法律对检察官义务规定内容之一,同时也是我国司法公正的要求内容之一。
参考文献:
[1]代姗姗,陈群辉.公诉环节自行侦查权的性质、保障和完善[J].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41(4):60-62.
[2]马新燕.公诉环节自行侦查权的性质及现状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7,(31):98,100.
[3]马新燕.公诉环节自行侦查权的性质及现状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7,(31).
作者简介:
王冠(1990~ ),男,汉族,江苏宝应人,检察官助理,本科,研究方向:刑事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