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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考试厅[2015]1号(2015年4月3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稳步推进《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工作部署,确保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工作安全、平稳、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总体部署,现将做好2015年高考有关考务管理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考试安全责任。各地要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重视考试安全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按照属地“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考试安全工作责任制,确保安全责任落到实处。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把安全保密工作作为高考的第一要务、作为“一把手”工程,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把安全保密工作的责任落实到岗、落实到人。切实抓好命题、制卷、运送、保管、分发、组考、评卷等关键环节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和责任制度的落实,规范操作流程。试卷(答卷)的印制、运送、分发、保管、回收等各个环节都要严格按照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规定》(教考试[2004]2号)和教育部《 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教考试[2015]1号)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试卷印制安全保密规范》《国家教育考试试卷印制规范》《国家教育考试制卷监印规范》(教考试[2014]1号)的要求执行。要加强对涉密场所及人员的管理和监控,切实做到试卷流转过程中始终实行双岗或多岗监督,试卷交接实现在视频监控范围内的无缝化对接。任何情况下试卷和考生答卷不得在考点过夜存放,在考试当天的中午确须在考点存放、保管的,应报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批准,考点应设立保管场所并安排包括公安(武警)和县级(或以上)考试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在内的人员联合值守。自命题省份应切实加强管理,确保命题安全和试题质量。
二、加强部门配合,综合治理考试环境。各地要充分发挥省级招委会统筹协调的作用以及联席会议的职能,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主动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协调、配合,落实本地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开展“净化涉考网络环境”“打击销售作弊器材”“净化考点周边环境”等3个专项行动。重点打击利用无线电设备考场内外串通作弊、替考和有组织的团伙舞弊等严重违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考试公平和考场秩序。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要进一步健全网络有害信息监控制度,采取有效技术手段,安排专人(不少于2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负责对互联网高考有害信息的监控,对发现的网络有害信息要及时处置,并按照有关要求上报。同时,要做好考点周边、考生集中食宿地的安全保卫以及卫生防疫工作。
三、加强教育培训,完善制度规范。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进一步加强选人用人工作,要对所有考试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警示案例、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教育和安全保密规定、考务管理规定、操作规程等考务业务培训。切实增强考务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考务管理水平和防范、识别高科技手段作弊的能力。做到全员接受培训,考核合格上岗,逐级、全员签订考试安全和考风考纪责任书。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相关制度规范,明确每个岗位的考试安全工作要求和任务目标。要进一步明确重点岗位的职责,采取一岗多控、人技联防等办法,监督工作执行情况。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值班制度和报告制度。
四、加强监督检查,狠抓考风考纪。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积极会同保密、公安等部门,制定高考安全保密检查作方案,加强对考试安全工作责任制、考试规章制度落实情况以及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等的监督检查,确保检查工作不留盲点和死角。要加强对高考考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增加省派考试巡视员和考务业务能力较强的工作人员提前进驻考风考纪薄弱地区,监督、检查和指导当地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改善考风考纪。要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并在考前向社会公布。要严肃查处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行为,对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严肃处理。同时,还将按照党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人员,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加强条件保障,完善考试应急预案。各地要根据国家教育考试的工作要求,将考生全部安排在标准化考场内进行考试,保证考点设置规范、管理有效、措施到位。在高考中进行外语听力测试的有关省(区、市)的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依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英语、日语、俄语听力考试有关考务要求》(教考试厅[2008]3号),认真做好外语考试听力考试的考务准备和实施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充分做好考试期间发生地震、洪涝、极端天气等自然灾害以及暴力恐怖威胁、疫病传播等情况的应对准备工作,认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应根据《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实施办法(暂行)》进一步完善实施细则。
六、增强服务意识,做好特殊群体考生考试服务保障。各地要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在遵循高考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为残疾人参加高考提供平等机会和合理便利,确保考试公平公正。要结合实际情况,积极会同当地残联、医疗卫生、残疾人特殊教育等机构(部门),指导、协调有关考点并安排专门工作人员,依据残疾考生的合理便利申请,提前开展有针对性的服务技能培训和演练,细化工作举措,切实做好不同类型、不同等级残疾人参加高考的综合服务保障工作。
七、加强诚信教育,做好舆论宣传引导。各地要对考生加强诚信考试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宣传、教育力度,积极营造“诚信守法光荣、违规舞弊可耻”的良好舆论氛围,与考生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建立考生诚信考试电子档案;对有考试作弊行为的考生要追踪其所在学校或单位并做好相应记录,考后按规定格式按时、准确上报教育部(考试中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积极争取本地宣传部门的支持,充分发挥媒体的正面宣传引导作用。对媒体报道的涉考热点问题,要迅速了解情况,认真研究并做好解释澄清工作。要加强舆情研判工作,针对虚假有害信息,及时发布预警,避免考生上当受骗。
八、加强评卷管理,按时报送考试信息。各地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网上评卷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考试网上评卷技术暂行规范》《国家教育考试网上评卷统计测量暂行规范》(教考试[2008]2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评卷工作考务管理办法》(教考试厅[2013]2号)的要求实施评卷工作,加强评卷信息的安全管理和评卷工作关键岗位的“一岗多控”,根据合理的评卷进度,加强复查,确保评卷工作安全、平稳、顺利。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报送高考信息。具体报送要求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另文通知。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稳步推进《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工作部署,确保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工作安全、平稳、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总体部署,现将做好2015年高考有关考务管理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考试安全责任。各地要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重视考试安全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按照属地“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考试安全工作责任制,确保安全责任落到实处。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把安全保密工作作为高考的第一要务、作为“一把手”工程,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把安全保密工作的责任落实到岗、落实到人。切实抓好命题、制卷、运送、保管、分发、组考、评卷等关键环节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和责任制度的落实,规范操作流程。试卷(答卷)的印制、运送、分发、保管、回收等各个环节都要严格按照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规定》(教考试[2004]2号)和教育部《 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教考试[2015]1号)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试卷印制安全保密规范》《国家教育考试试卷印制规范》《国家教育考试制卷监印规范》(教考试[2014]1号)的要求执行。要加强对涉密场所及人员的管理和监控,切实做到试卷流转过程中始终实行双岗或多岗监督,试卷交接实现在视频监控范围内的无缝化对接。任何情况下试卷和考生答卷不得在考点过夜存放,在考试当天的中午确须在考点存放、保管的,应报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批准,考点应设立保管场所并安排包括公安(武警)和县级(或以上)考试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在内的人员联合值守。自命题省份应切实加强管理,确保命题安全和试题质量。
二、加强部门配合,综合治理考试环境。各地要充分发挥省级招委会统筹协调的作用以及联席会议的职能,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主动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协调、配合,落实本地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开展“净化涉考网络环境”“打击销售作弊器材”“净化考点周边环境”等3个专项行动。重点打击利用无线电设备考场内外串通作弊、替考和有组织的团伙舞弊等严重违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考试公平和考场秩序。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要进一步健全网络有害信息监控制度,采取有效技术手段,安排专人(不少于2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负责对互联网高考有害信息的监控,对发现的网络有害信息要及时处置,并按照有关要求上报。同时,要做好考点周边、考生集中食宿地的安全保卫以及卫生防疫工作。
三、加强教育培训,完善制度规范。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进一步加强选人用人工作,要对所有考试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警示案例、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教育和安全保密规定、考务管理规定、操作规程等考务业务培训。切实增强考务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考务管理水平和防范、识别高科技手段作弊的能力。做到全员接受培训,考核合格上岗,逐级、全员签订考试安全和考风考纪责任书。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相关制度规范,明确每个岗位的考试安全工作要求和任务目标。要进一步明确重点岗位的职责,采取一岗多控、人技联防等办法,监督工作执行情况。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值班制度和报告制度。
四、加强监督检查,狠抓考风考纪。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积极会同保密、公安等部门,制定高考安全保密检查作方案,加强对考试安全工作责任制、考试规章制度落实情况以及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等的监督检查,确保检查工作不留盲点和死角。要加强对高考考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增加省派考试巡视员和考务业务能力较强的工作人员提前进驻考风考纪薄弱地区,监督、检查和指导当地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改善考风考纪。要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并在考前向社会公布。要严肃查处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行为,对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严肃处理。同时,还将按照党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人员,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加强条件保障,完善考试应急预案。各地要根据国家教育考试的工作要求,将考生全部安排在标准化考场内进行考试,保证考点设置规范、管理有效、措施到位。在高考中进行外语听力测试的有关省(区、市)的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依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英语、日语、俄语听力考试有关考务要求》(教考试厅[2008]3号),认真做好外语考试听力考试的考务准备和实施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充分做好考试期间发生地震、洪涝、极端天气等自然灾害以及暴力恐怖威胁、疫病传播等情况的应对准备工作,认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应根据《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实施办法(暂行)》进一步完善实施细则。
六、增强服务意识,做好特殊群体考生考试服务保障。各地要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在遵循高考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为残疾人参加高考提供平等机会和合理便利,确保考试公平公正。要结合实际情况,积极会同当地残联、医疗卫生、残疾人特殊教育等机构(部门),指导、协调有关考点并安排专门工作人员,依据残疾考生的合理便利申请,提前开展有针对性的服务技能培训和演练,细化工作举措,切实做好不同类型、不同等级残疾人参加高考的综合服务保障工作。
七、加强诚信教育,做好舆论宣传引导。各地要对考生加强诚信考试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宣传、教育力度,积极营造“诚信守法光荣、违规舞弊可耻”的良好舆论氛围,与考生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建立考生诚信考试电子档案;对有考试作弊行为的考生要追踪其所在学校或单位并做好相应记录,考后按规定格式按时、准确上报教育部(考试中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积极争取本地宣传部门的支持,充分发挥媒体的正面宣传引导作用。对媒体报道的涉考热点问题,要迅速了解情况,认真研究并做好解释澄清工作。要加强舆情研判工作,针对虚假有害信息,及时发布预警,避免考生上当受骗。
八、加强评卷管理,按时报送考试信息。各地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网上评卷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考试网上评卷技术暂行规范》《国家教育考试网上评卷统计测量暂行规范》(教考试[2008]2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评卷工作考务管理办法》(教考试厅[2013]2号)的要求实施评卷工作,加强评卷信息的安全管理和评卷工作关键岗位的“一岗多控”,根据合理的评卷进度,加强复查,确保评卷工作安全、平稳、顺利。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报送高考信息。具体报送要求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另文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