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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前,我国的教育尤其是基础教育领域的教育公平问题比为突出。功利主义遵循的考虑后果的行事原则、价值最大化的原则、利益平等权衡的原则,对义务教育投资体制缺陷、基础教育资源配置失衡、农民工子女入学困难等基础教育公平问题的解决具有积极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功利主义;基础教育;教育公平
中图分类号:G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9094(2016)07A-0013-04
基础教育是教育的基础,加强基础教育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而,追求基础教育的公平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很多人认为,是不断深入人心的功利主义使得基础教育公平问题愈演愈烈。功利主义经常被人们误解为单纯地追求个人功利和幸福的个人主义,实际上,功利主义作为一种具有世界影响力的思想学说,必有其自身独特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说:“功利论一开始就带有公益论的性质,它力求在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寻求一种合理的平衡以保证商品经济建立在必要的秩序之上。”[1]我们追求的教育公平,一是追求每个人受教育权利的平等,二是通过公平的教育促进社会公平,所以实际上来说,追求基础教育公平也是在寻求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这与功利主义理论在某种程度上是不谋而合的。因而,功利主义不是基础教育公平问题的根源,相反,它对解决我国基础教育公平问题具有很大的启示作用。
一、功利主义理论的历史演进
功利主义作为一种伦理学说或学派,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的亚里斯提卜和伊壁鸠鲁的快乐主义学说,主张快乐是人类生活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苏格兰思想家哈奇森第一次阐述了功利主义伦理学的基本理念,即最好的行为在于实现尽可能最大多数人的尽可能最大幸福。[2]边沁和密尔是功利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
边沁奠定和确立了古典功利主义的地位,在他看来,人的本性是趋乐避苦。他把苦乐分类量化,通过计算比较两者的大小,从而决定人们的行为选择。边沁所坚持的功利原则,就是以某一行为是否增进了当事者的幸福为依据来判断该行为是否应予以赞成。他还由此推导出衡量行为的最高道德原则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他认为,判断政府好坏的根本标准就是看他能否为最大多数人谋取最大限度的快乐。政府的基本职能便是保证个人充分自由地实现其个人利益。[3]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是起点,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是最终目标。
在边沁的基础上,密尔对功利主义做出了进一步的阐述。首先,他对不同的幸福进行了阐述:“人的幸福不是单纯统一的观念,不能为我们的关键选择提供标准。不同快乐和幸福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可通约的,不存在任何可用来衡量其质量和数量的尺度。”[4]他认为,快乐不仅有量的不同,而且有质的区别,精神的快乐高于感官的快乐。其次,在个人自由与政府权力上,主张个人的自由和主动性必须优先于政府的控制,个人自由的前提是不妨碍绝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人的“个性的自由发展”正是幸福的首要因素,幸福意味着个性的实现与完善。而个性的充分发展有利于促进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实现。他还补充了边沁关于政府基本职能的问题,“政府的目的不仅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公民的快乐,而且更在于教育公民追求更加高尚的快乐。政府对个人行为负有教育和引导责任。”[5]与边沁相比,密尔更注重精神的快乐,并认为政府应当指导和教育人们学会获取这种快乐,达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最终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
现代新功利主义为了克服古典功利主义的缺陷,倡导以个人福利、效用或利益的满足为标准的福利主义的功利价值观念。该理论认为,每一个决策者都应该追求最大期望效用。虽然该理论并没有祛除传统功利主义的弊病,但对最大期望效用的系统计算和统计对功利主义来说也是一种突破。
虽然说功利主义经历了多次演变,但该理论的一些核心思想是不变的。首先,功利主义强调价值的最大化原则,“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这一思想的最经典表述。假设人们认为人生的最高价值就是个人幸福,那么功利主义就表现为尽可能最大化所有人的幸福。其次,功利主义强调考虑后果的行事原则,对行为的判断以后果为依据,以是否实现后果的最大价值为基本标准。任何政策制度或行为都首先要考虑是否能给人们带来福祉,满足人们的需求,然后再决定是否付诸实践。第三,功利主义主张平等利益原则,“这给我们造就了一种平等的基本原则:对利益的平等权衡的原则……利益就是利益,无论是谁的利益”[6]。功利主义主张对所有人的利益一视同仁,没有任何人的价值或幸福应该得到更多的考量。这种具有平等性、普遍性特征的观点,使功利主义有别于利己主义和个人主义。
二、功利主义对解决我国基础教育公平问题的启示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价值在教育领域的延伸和反映,也是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主要包括教育起点公平、教育过程公平、教育结果公平。我国的教育尤其是基础教育,教育公平问题比较突出。笔者立足于上述的功利主义三大原则,分别就以下三个基础教育公平问题进行探讨。
(一)义务教育投资体制缺陷
在我国,实现基础教育公平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但在此进程中,政府应承担主要职责。解决政策和制度不健全的问题,譬如修订政策和创新制度,就能在很大程度上缓解基础教育公平问题。我国现行义务教育投资体制是主要由地方政府(县、乡)负责多渠道筹措和管理资金的体制,应该说这种“以县为主”的基础教育的投资和管理体制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地方办学自主权,调动了地方办学的积极性,有效促进了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但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投资体制主体责任不清,导致政府在义务教育投入中随意性很大;且投资主体聚财能力较差,导致教育经费投入不足。[7]因而县级政府难以担当起基础教育投入“主渠道”作用,投资的不足必然会导致办学质量的下降。而各地经济发展又严重不均衡,从而导致义务教育投资的不均衡,最终使义务教育发展陷入非均衡状态。 根据功利主义考虑后果的行事原则来看,教育政策制订应考虑是否满足最大多数受教育者的最大需求,实现该政策实施后的利益最大化。义务教育投资体制应使得基础教育在更大程度上实现公平,从制度上解决基础教育公平问题,保证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很显然,我国现行的义务教育投资体制弊端重重,并影响到了教育事业的发展。所以,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革,以确保义务教育经费投资渠道的畅通。笔者认为,将投资主体上移为省,可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以县为主”的投资体制所产生的问题。“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投资主体层次较低,给基层地方财政带来了沉重的压力,因而难以保证义务教育事业的均衡发展;而实行以省为主的体制,增加了中央和省政府的义务教育责任,更大程度上能确保政府教育经费投入到位。以中央为主的投资体制不符合我国地域广博、发展不均的国情,而以县为主的投资体制又会造成教育发展的诸多不公平现象,因而以省为中心的投资体制是我国基础教育管理体制的最佳选择,也能在很大程度上缓解教育公平问题。
(二)基础教育资源配置失衡
基础教育阶段教育资源的配置指社会总资源对基础教育的配给以及这些配给在各地中小学的分配,主要包括财力、物力、人力资源的分配。就目前来看,我国基础教育阶段的教育资源配置处于严重失衡状态,直接影响了我国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一方面,中西部地区和农村中小学的教育资源总体短缺,甚至无法满足最基本的教育教学需求;另一方面,东部和城市中小学教育资源总体过剩,存在资源浪费的现象。后者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教育资源的整体布局来看,经济较为发达的东部地区和城市中小学有大量的低效益富余资源,从而降低了教育资源的总体利用率,造成资源浪费;二是从局部看,教育资源的分配不均使得大量过剩优质教育资源聚集在少数地区与学校中,也产生了浪费。
根据功利主义价值最大化原则,“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实际是一种效率原则。从整体到局部提高教育资源的利用效率,使更多的适龄儿童公平享受教育资源,保障最大多数学生的最基本教育权利与机会,是教育领域“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必要举措。教育公平离不开均衡的教育资源配置,“教育资源在学生中间平均分配,是受教育机会平等的一个必要标准”[8]。因而,从提高基础教育资源的利用率入手来平衡基础教育资源配置至为关键,政府应通过保证起点上的基础教育资源配置的平等来促进基础教育公平。在整体配置教育资源时,政府应提高义务教育财政投资占整个教育财政的比例,尤其要加大对西部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弱势人群、农村、薄弱学校等的教育支持力度,将经济较为发达地区的低效益富余资源分配到经济落后地区,提供能确保贫困地区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基础设施,把有用的资源放到更需要它的地方,提高资源总体利用率,实现最大多数学生的最基本教育权利与机会,从而整体上促进教育公平。在局部配置教育资源时,应发挥重点名校的辐射和带头作用,通过校长的校际交流和区域间教师流动制度,与周边学校共享优质的管理经验和优良的师资力量,提高过剩优质教育资源的利用效率,保证各校管理和办学水平的相对均衡,从而促进局部的教育公平。
(三)农民工子女入学困难
大量农民工涌入城市打工,为城市的发展和繁荣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他们却享受不到城市人应有的待遇。农民工子女入学难,充分显露了教育的不公平问题。2003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了“两为主”(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中小学为主)原则,但一些城市政府部门指定的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公办学校数量却明显不足,农民工子女仍是以在打工子弟学校就学为主。[9]即使有些公办学校接收了农民工子女,也没能使其接受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的义务教育。
根据功利主义利益的平等权衡原则来看,我们应对农民工子女的利益一视同仁,不能认为他们是城市建设和发展中的负担和“边缘者”,更不能在政策和观念上不重视甚至歧视这一弱势群体。为了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政府应同等重视农民工子女这一庞大群体的教育,使其在城市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具体来说,首先,中央和流入地政府应积极承担农民工子女的学杂费和生均公用经费,并设立农民工子女专项经费,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按比例划拨,以解决农民工子女教育扶持经费不足的问题,让农民工子女有钱上学。其次,流入地政府应大力扶持民办学校,为其提供资金支持和政策支持,降低其办学门槛,鼓励其吸收民工子弟;鼓励打工子弟学校的发展,以解决流入地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公办学校数量不足的问题,让农民工子女有学校就读。此外,可以采取一项“过渡性政策”,在“名校”学额的分配上,规定强制性比例(如在满足本学区所有适龄儿童入学需求的基础上,拿出10%—50%不等的学额),吸纳学区外学生和民工子弟免费入学。[10]此类政策可以给农民工子女提供平等享受城市优质教育资源的机会。
三、结语
美国的《国家处于危险之中:教育改革势在必行》指出:“我们并不相信致力于教育高质量和进行教育改革必须牺牲群众的强烈要求,即我国不同人口应享有公平待遇的要求。公平和高质量教育这一对目标对我们的经济和社会有着深远的实际意义。”[11]追求教育公平和教育效率应该是同时进行的,但没有公平的效率是不道德的,所以,笔者认为,在教育相对公平的基础上寻求教育效率更符合我国国情。扩大受教育人群,使最大多数人享受相对均等的教育资源,促进教育公平,从而增加经济和社会总收益,符合功利主义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的目标和理想。功利主义对解决我国基础教育公平问题有着很多的启示。但与此同时,功利主义也存在其自身的局限性,并不能完全解决教育公平问题,甚至有可能会导致新的教育公平问题。
功利主义强调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却忽视了少数人的利益。“如果95%的民众使5%的人成为奴隶,且这少数奴隶对其命运勉强予以认同,则这种情况便是允许的。”[12]也就是说,为了利益总量最大化,可以牺牲部分个人的利益,即使是违背这部分少数人的意愿。这决定了功利主义无法解决教育领域通过利益交换实现利益最大化的不公平问题。譬如,择校能够让择校者和学校通过教育资源与社会资源、经济资源的交换实现双方的“双赢”,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促进利益总量的最大化——即使这种利益的最大化忽视甚至是牺牲了“寒门弟子”的利益。这种行为尽管符合功利主义的原则,但却是教育不公平的体现。因此,在解决教育公平问题时,功利主义有其自身难以避免的局限性。
关键词:功利主义;基础教育;教育公平
中图分类号:G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9094(2016)07A-0013-04
基础教育是教育的基础,加强基础教育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而,追求基础教育的公平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很多人认为,是不断深入人心的功利主义使得基础教育公平问题愈演愈烈。功利主义经常被人们误解为单纯地追求个人功利和幸福的个人主义,实际上,功利主义作为一种具有世界影响力的思想学说,必有其自身独特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说:“功利论一开始就带有公益论的性质,它力求在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寻求一种合理的平衡以保证商品经济建立在必要的秩序之上。”[1]我们追求的教育公平,一是追求每个人受教育权利的平等,二是通过公平的教育促进社会公平,所以实际上来说,追求基础教育公平也是在寻求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这与功利主义理论在某种程度上是不谋而合的。因而,功利主义不是基础教育公平问题的根源,相反,它对解决我国基础教育公平问题具有很大的启示作用。
一、功利主义理论的历史演进
功利主义作为一种伦理学说或学派,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的亚里斯提卜和伊壁鸠鲁的快乐主义学说,主张快乐是人类生活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苏格兰思想家哈奇森第一次阐述了功利主义伦理学的基本理念,即最好的行为在于实现尽可能最大多数人的尽可能最大幸福。[2]边沁和密尔是功利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
边沁奠定和确立了古典功利主义的地位,在他看来,人的本性是趋乐避苦。他把苦乐分类量化,通过计算比较两者的大小,从而决定人们的行为选择。边沁所坚持的功利原则,就是以某一行为是否增进了当事者的幸福为依据来判断该行为是否应予以赞成。他还由此推导出衡量行为的最高道德原则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他认为,判断政府好坏的根本标准就是看他能否为最大多数人谋取最大限度的快乐。政府的基本职能便是保证个人充分自由地实现其个人利益。[3]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是起点,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是最终目标。
在边沁的基础上,密尔对功利主义做出了进一步的阐述。首先,他对不同的幸福进行了阐述:“人的幸福不是单纯统一的观念,不能为我们的关键选择提供标准。不同快乐和幸福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可通约的,不存在任何可用来衡量其质量和数量的尺度。”[4]他认为,快乐不仅有量的不同,而且有质的区别,精神的快乐高于感官的快乐。其次,在个人自由与政府权力上,主张个人的自由和主动性必须优先于政府的控制,个人自由的前提是不妨碍绝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人的“个性的自由发展”正是幸福的首要因素,幸福意味着个性的实现与完善。而个性的充分发展有利于促进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实现。他还补充了边沁关于政府基本职能的问题,“政府的目的不仅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公民的快乐,而且更在于教育公民追求更加高尚的快乐。政府对个人行为负有教育和引导责任。”[5]与边沁相比,密尔更注重精神的快乐,并认为政府应当指导和教育人们学会获取这种快乐,达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最终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
现代新功利主义为了克服古典功利主义的缺陷,倡导以个人福利、效用或利益的满足为标准的福利主义的功利价值观念。该理论认为,每一个决策者都应该追求最大期望效用。虽然该理论并没有祛除传统功利主义的弊病,但对最大期望效用的系统计算和统计对功利主义来说也是一种突破。
虽然说功利主义经历了多次演变,但该理论的一些核心思想是不变的。首先,功利主义强调价值的最大化原则,“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这一思想的最经典表述。假设人们认为人生的最高价值就是个人幸福,那么功利主义就表现为尽可能最大化所有人的幸福。其次,功利主义强调考虑后果的行事原则,对行为的判断以后果为依据,以是否实现后果的最大价值为基本标准。任何政策制度或行为都首先要考虑是否能给人们带来福祉,满足人们的需求,然后再决定是否付诸实践。第三,功利主义主张平等利益原则,“这给我们造就了一种平等的基本原则:对利益的平等权衡的原则……利益就是利益,无论是谁的利益”[6]。功利主义主张对所有人的利益一视同仁,没有任何人的价值或幸福应该得到更多的考量。这种具有平等性、普遍性特征的观点,使功利主义有别于利己主义和个人主义。
二、功利主义对解决我国基础教育公平问题的启示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价值在教育领域的延伸和反映,也是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主要包括教育起点公平、教育过程公平、教育结果公平。我国的教育尤其是基础教育,教育公平问题比较突出。笔者立足于上述的功利主义三大原则,分别就以下三个基础教育公平问题进行探讨。
(一)义务教育投资体制缺陷
在我国,实现基础教育公平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但在此进程中,政府应承担主要职责。解决政策和制度不健全的问题,譬如修订政策和创新制度,就能在很大程度上缓解基础教育公平问题。我国现行义务教育投资体制是主要由地方政府(县、乡)负责多渠道筹措和管理资金的体制,应该说这种“以县为主”的基础教育的投资和管理体制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地方办学自主权,调动了地方办学的积极性,有效促进了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但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投资体制主体责任不清,导致政府在义务教育投入中随意性很大;且投资主体聚财能力较差,导致教育经费投入不足。[7]因而县级政府难以担当起基础教育投入“主渠道”作用,投资的不足必然会导致办学质量的下降。而各地经济发展又严重不均衡,从而导致义务教育投资的不均衡,最终使义务教育发展陷入非均衡状态。 根据功利主义考虑后果的行事原则来看,教育政策制订应考虑是否满足最大多数受教育者的最大需求,实现该政策实施后的利益最大化。义务教育投资体制应使得基础教育在更大程度上实现公平,从制度上解决基础教育公平问题,保证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很显然,我国现行的义务教育投资体制弊端重重,并影响到了教育事业的发展。所以,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革,以确保义务教育经费投资渠道的畅通。笔者认为,将投资主体上移为省,可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以县为主”的投资体制所产生的问题。“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投资主体层次较低,给基层地方财政带来了沉重的压力,因而难以保证义务教育事业的均衡发展;而实行以省为主的体制,增加了中央和省政府的义务教育责任,更大程度上能确保政府教育经费投入到位。以中央为主的投资体制不符合我国地域广博、发展不均的国情,而以县为主的投资体制又会造成教育发展的诸多不公平现象,因而以省为中心的投资体制是我国基础教育管理体制的最佳选择,也能在很大程度上缓解教育公平问题。
(二)基础教育资源配置失衡
基础教育阶段教育资源的配置指社会总资源对基础教育的配给以及这些配给在各地中小学的分配,主要包括财力、物力、人力资源的分配。就目前来看,我国基础教育阶段的教育资源配置处于严重失衡状态,直接影响了我国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一方面,中西部地区和农村中小学的教育资源总体短缺,甚至无法满足最基本的教育教学需求;另一方面,东部和城市中小学教育资源总体过剩,存在资源浪费的现象。后者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教育资源的整体布局来看,经济较为发达的东部地区和城市中小学有大量的低效益富余资源,从而降低了教育资源的总体利用率,造成资源浪费;二是从局部看,教育资源的分配不均使得大量过剩优质教育资源聚集在少数地区与学校中,也产生了浪费。
根据功利主义价值最大化原则,“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实际是一种效率原则。从整体到局部提高教育资源的利用效率,使更多的适龄儿童公平享受教育资源,保障最大多数学生的最基本教育权利与机会,是教育领域“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必要举措。教育公平离不开均衡的教育资源配置,“教育资源在学生中间平均分配,是受教育机会平等的一个必要标准”[8]。因而,从提高基础教育资源的利用率入手来平衡基础教育资源配置至为关键,政府应通过保证起点上的基础教育资源配置的平等来促进基础教育公平。在整体配置教育资源时,政府应提高义务教育财政投资占整个教育财政的比例,尤其要加大对西部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弱势人群、农村、薄弱学校等的教育支持力度,将经济较为发达地区的低效益富余资源分配到经济落后地区,提供能确保贫困地区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基础设施,把有用的资源放到更需要它的地方,提高资源总体利用率,实现最大多数学生的最基本教育权利与机会,从而整体上促进教育公平。在局部配置教育资源时,应发挥重点名校的辐射和带头作用,通过校长的校际交流和区域间教师流动制度,与周边学校共享优质的管理经验和优良的师资力量,提高过剩优质教育资源的利用效率,保证各校管理和办学水平的相对均衡,从而促进局部的教育公平。
(三)农民工子女入学困难
大量农民工涌入城市打工,为城市的发展和繁荣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他们却享受不到城市人应有的待遇。农民工子女入学难,充分显露了教育的不公平问题。2003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了“两为主”(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中小学为主)原则,但一些城市政府部门指定的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公办学校数量却明显不足,农民工子女仍是以在打工子弟学校就学为主。[9]即使有些公办学校接收了农民工子女,也没能使其接受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的义务教育。
根据功利主义利益的平等权衡原则来看,我们应对农民工子女的利益一视同仁,不能认为他们是城市建设和发展中的负担和“边缘者”,更不能在政策和观念上不重视甚至歧视这一弱势群体。为了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政府应同等重视农民工子女这一庞大群体的教育,使其在城市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具体来说,首先,中央和流入地政府应积极承担农民工子女的学杂费和生均公用经费,并设立农民工子女专项经费,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按比例划拨,以解决农民工子女教育扶持经费不足的问题,让农民工子女有钱上学。其次,流入地政府应大力扶持民办学校,为其提供资金支持和政策支持,降低其办学门槛,鼓励其吸收民工子弟;鼓励打工子弟学校的发展,以解决流入地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公办学校数量不足的问题,让农民工子女有学校就读。此外,可以采取一项“过渡性政策”,在“名校”学额的分配上,规定强制性比例(如在满足本学区所有适龄儿童入学需求的基础上,拿出10%—50%不等的学额),吸纳学区外学生和民工子弟免费入学。[10]此类政策可以给农民工子女提供平等享受城市优质教育资源的机会。
三、结语
美国的《国家处于危险之中:教育改革势在必行》指出:“我们并不相信致力于教育高质量和进行教育改革必须牺牲群众的强烈要求,即我国不同人口应享有公平待遇的要求。公平和高质量教育这一对目标对我们的经济和社会有着深远的实际意义。”[11]追求教育公平和教育效率应该是同时进行的,但没有公平的效率是不道德的,所以,笔者认为,在教育相对公平的基础上寻求教育效率更符合我国国情。扩大受教育人群,使最大多数人享受相对均等的教育资源,促进教育公平,从而增加经济和社会总收益,符合功利主义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的目标和理想。功利主义对解决我国基础教育公平问题有着很多的启示。但与此同时,功利主义也存在其自身的局限性,并不能完全解决教育公平问题,甚至有可能会导致新的教育公平问题。
功利主义强调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却忽视了少数人的利益。“如果95%的民众使5%的人成为奴隶,且这少数奴隶对其命运勉强予以认同,则这种情况便是允许的。”[12]也就是说,为了利益总量最大化,可以牺牲部分个人的利益,即使是违背这部分少数人的意愿。这决定了功利主义无法解决教育领域通过利益交换实现利益最大化的不公平问题。譬如,择校能够让择校者和学校通过教育资源与社会资源、经济资源的交换实现双方的“双赢”,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促进利益总量的最大化——即使这种利益的最大化忽视甚至是牺牲了“寒门弟子”的利益。这种行为尽管符合功利主义的原则,但却是教育不公平的体现。因此,在解决教育公平问题时,功利主义有其自身难以避免的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