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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作为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工作的重要方式,在各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准入作用,但在检察机关的实践操作中,发现该系统在使用过程中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为能更好地发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作用,本文对这些困难和问题进行梳理、研究、探讨,并对如何提高查询工作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 行贿犯罪 档案查询 准确性 完整性
作者简介:冯静、吴琼,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9-189-02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是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重要工作方式。行贿犯罪档案系统于2006年1月1日起全面推行,2012年2月16日实现全国联网,行贿犯罪查询量也在逐年增加。仅路桥区院去年12月份至今年9月份期间,查询次数已达到368次,被查询单位2159家,被查询个人4250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越来越被社会所认可,并已成为很多工程建设、物资采购资质审查的准入依据。从今年的情况来看,不仅大额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需要投标公司、个人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一些小额工程、采购也需要出具,否则就没有资格参与招投标。
在对行贿犯罪档案系统进行管理,对信息进行收集、录入,对外提供查询的实践过程中,我院陆续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上发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不利于预防工作的开展,影响正常的招投标工作,甚至可能使一些没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公司、个人不能及时参加招投标从而造成损失,损害检察机关形象,有悖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建立的初衷。对此,本文对这些困难和问题进行梳理、研究、探讨,并对如何提高查询工作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几点建议。
一、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准确性和完整性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录入不便操作
1.案件录入地不够明确。2013年11月20日最高检预防厅印发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管理办法》规定中的“本院办理”含义非常含糊,指的是本院侦查部门侦查办理还是本院公诉部门公诉办理并不清楚,每个院的理解也不尽相同。如果一个案件一直由甲院自侦部门侦察并由甲院公诉部门起诉,那么无疑该案由甲院录入。但实际操作中并不如此简单,交办案件、指定管辖异地起诉案件、上诉、抗诉案件等都存在侦察部门与公诉部门不一致的情况,上诉案件甚至可能会出现侦察部门、一审公诉部门、二审公诉部门均不是一个院的情况。对此,有的院是以侦察部门办案情况录入,有的院是以公诉部门办案情况录入,有的院以案件最后生效情况录入,这就可能会出现非自觉的重复录入或者漏入。
2.案件复杂性考虑不全。一是包含受贿罪的数罪并罚案件的判决结果和刑期录入问题。数罪并罚案件在受贿犯罪档案的案卡中“判决结果”和“刑期”字段应填的是仅指多个罪名里受贿罪的判决情况还是最后总体的执行情况并不清楚。二是受贿犯罪行业领域选择问题。有些受贿案件犯罪人受贿时间长、涉及多个行业部门,但在犯罪事实档案中的“行业领域”字段却是一道“单选题”而不是“多选题”。这种单一选择的设置并不能满足现实情况需要。村长、村委、村会计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受贿案件也时有发生,但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在行业领域代码树中并未能找到相对应选项。
3.行贿行为录入标准含糊。《管理办法》第五条对行贿犯罪档案库录入的行贿行为信息进行规范:“1、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认定的行贿行为;2、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认定的行贿行为;3、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不构成犯罪的行贿行为;4、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受贿犯罪对应的、有证据证明的行贿行为;5、其他行贿行为。”不起诉决定包括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绝对不起诉认定的行贿行为录入行贿行为信息库并无问题,但相对不起诉决定中不起诉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却仍将其录入行贿行为信息库是否有欠妥当,存疑不起诉中的行贿行为则是证据不足,将现有证据难以证明的行贿行为进行录入是否有失公平正义。
(二)查询操作有待细化
1.需要提供的申请查询材料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工作规定》)规定对查询公司、企业时,是否对公司法人、项目负责人也要进行查询没有提及。鉴于公司法人、项目负责人与该公司、企业有很强的一体性,有些院就会要求公司、企业申请查询的,同时要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法人和项目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有些院则不做要求。由于每个检察院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并不一致,容易出现外地公司、企业前来查询时携带的材料与其所在地检察院要求相符却与申请查询地检察院不符的尴尬局面。在实际操作中,除了少数公司、企业外,大部分是携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前来查询的,这种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效力在规定中也没有提及。有些公司携带了除查询申请外的全部材料,由于没有带公章,也无法进行补充,这种情况下加盖公章的查询申请是否还是必备的材料值得商榷。
2.身份证号码问题。第三方单位受委托统一提供查询资料时,会有提供的身份证号码是一代身份证号码的情况,经询问得知,一些人相关资质证书取得较早,登记的是一代身份证号码。在录入时也发现,有些人也为使身份证与资质证书上的登记的相一致,仍然使用一代身份证。
(三)查询系统亟需完善
1.同名同姓不同人的处理问题。在查询工作中,常常会出现同名同姓的情况,这时通常由查询工作人员对身份证号进行核对,确定不是同一人的,手工勾选掉行贿人信息,是同一人的则保留信息。这种处理方式使查询工作人员有很大的权力,难以保证查询结果的准确性。一是人工核对可能出现误差,二是查询工作人员被单位、个人收买,人为将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人勾选掉,无须单位、个人伪造、变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即能提供无行贿犯罪记录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信息显示不全的问题。路桥区院两次遇到一个同名同姓的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但是系统显示的信息里并没有显示除姓名外的任何身份信息,无法核对是否是同一个人的情况,并且涉及到的案件均为单位行贿案。第一次遇到时,由于该申请人是外地前来参加路桥项目的,急于参加招投标,表示曾在其他院查询时也出现过该问题,该院出具了他们并不是同一人的证明,希望我院也能够直接出具没有他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查询告知函。与该申请人沟通无果后,我院预防科联系了录入信息的白云检察院,该院预防科表示此人的信息已录入完整,并提供了该申请人的身份证号码,最后我院在核对确认不是同一人后出具了查询告知函。该申请人表示如果这种情况不能及时解决,那么他每次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时都会出现无法核对是不是本人的情况,这使他的工作无法开展。
关键词 行贿犯罪 档案查询 准确性 完整性
作者简介:冯静、吴琼,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9-189-02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是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重要工作方式。行贿犯罪档案系统于2006年1月1日起全面推行,2012年2月16日实现全国联网,行贿犯罪查询量也在逐年增加。仅路桥区院去年12月份至今年9月份期间,查询次数已达到368次,被查询单位2159家,被查询个人4250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越来越被社会所认可,并已成为很多工程建设、物资采购资质审查的准入依据。从今年的情况来看,不仅大额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需要投标公司、个人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一些小额工程、采购也需要出具,否则就没有资格参与招投标。
在对行贿犯罪档案系统进行管理,对信息进行收集、录入,对外提供查询的实践过程中,我院陆续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上发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不利于预防工作的开展,影响正常的招投标工作,甚至可能使一些没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公司、个人不能及时参加招投标从而造成损失,损害检察机关形象,有悖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建立的初衷。对此,本文对这些困难和问题进行梳理、研究、探讨,并对如何提高查询工作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几点建议。
一、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准确性和完整性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录入不便操作
1.案件录入地不够明确。2013年11月20日最高检预防厅印发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管理办法》规定中的“本院办理”含义非常含糊,指的是本院侦查部门侦查办理还是本院公诉部门公诉办理并不清楚,每个院的理解也不尽相同。如果一个案件一直由甲院自侦部门侦察并由甲院公诉部门起诉,那么无疑该案由甲院录入。但实际操作中并不如此简单,交办案件、指定管辖异地起诉案件、上诉、抗诉案件等都存在侦察部门与公诉部门不一致的情况,上诉案件甚至可能会出现侦察部门、一审公诉部门、二审公诉部门均不是一个院的情况。对此,有的院是以侦察部门办案情况录入,有的院是以公诉部门办案情况录入,有的院以案件最后生效情况录入,这就可能会出现非自觉的重复录入或者漏入。
2.案件复杂性考虑不全。一是包含受贿罪的数罪并罚案件的判决结果和刑期录入问题。数罪并罚案件在受贿犯罪档案的案卡中“判决结果”和“刑期”字段应填的是仅指多个罪名里受贿罪的判决情况还是最后总体的执行情况并不清楚。二是受贿犯罪行业领域选择问题。有些受贿案件犯罪人受贿时间长、涉及多个行业部门,但在犯罪事实档案中的“行业领域”字段却是一道“单选题”而不是“多选题”。这种单一选择的设置并不能满足现实情况需要。村长、村委、村会计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受贿案件也时有发生,但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在行业领域代码树中并未能找到相对应选项。
3.行贿行为录入标准含糊。《管理办法》第五条对行贿犯罪档案库录入的行贿行为信息进行规范:“1、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认定的行贿行为;2、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认定的行贿行为;3、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不构成犯罪的行贿行为;4、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受贿犯罪对应的、有证据证明的行贿行为;5、其他行贿行为。”不起诉决定包括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绝对不起诉认定的行贿行为录入行贿行为信息库并无问题,但相对不起诉决定中不起诉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却仍将其录入行贿行为信息库是否有欠妥当,存疑不起诉中的行贿行为则是证据不足,将现有证据难以证明的行贿行为进行录入是否有失公平正义。
(二)查询操作有待细化
1.需要提供的申请查询材料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工作规定》)规定对查询公司、企业时,是否对公司法人、项目负责人也要进行查询没有提及。鉴于公司法人、项目负责人与该公司、企业有很强的一体性,有些院就会要求公司、企业申请查询的,同时要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法人和项目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有些院则不做要求。由于每个检察院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并不一致,容易出现外地公司、企业前来查询时携带的材料与其所在地检察院要求相符却与申请查询地检察院不符的尴尬局面。在实际操作中,除了少数公司、企业外,大部分是携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前来查询的,这种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效力在规定中也没有提及。有些公司携带了除查询申请外的全部材料,由于没有带公章,也无法进行补充,这种情况下加盖公章的查询申请是否还是必备的材料值得商榷。
2.身份证号码问题。第三方单位受委托统一提供查询资料时,会有提供的身份证号码是一代身份证号码的情况,经询问得知,一些人相关资质证书取得较早,登记的是一代身份证号码。在录入时也发现,有些人也为使身份证与资质证书上的登记的相一致,仍然使用一代身份证。
(三)查询系统亟需完善
1.同名同姓不同人的处理问题。在查询工作中,常常会出现同名同姓的情况,这时通常由查询工作人员对身份证号进行核对,确定不是同一人的,手工勾选掉行贿人信息,是同一人的则保留信息。这种处理方式使查询工作人员有很大的权力,难以保证查询结果的准确性。一是人工核对可能出现误差,二是查询工作人员被单位、个人收买,人为将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人勾选掉,无须单位、个人伪造、变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即能提供无行贿犯罪记录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信息显示不全的问题。路桥区院两次遇到一个同名同姓的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但是系统显示的信息里并没有显示除姓名外的任何身份信息,无法核对是否是同一个人的情况,并且涉及到的案件均为单位行贿案。第一次遇到时,由于该申请人是外地前来参加路桥项目的,急于参加招投标,表示曾在其他院查询时也出现过该问题,该院出具了他们并不是同一人的证明,希望我院也能够直接出具没有他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查询告知函。与该申请人沟通无果后,我院预防科联系了录入信息的白云检察院,该院预防科表示此人的信息已录入完整,并提供了该申请人的身份证号码,最后我院在核对确认不是同一人后出具了查询告知函。该申请人表示如果这种情况不能及时解决,那么他每次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时都会出现无法核对是不是本人的情况,这使他的工作无法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