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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作为一个拟制的、独立的私法主体,需要按照作为私法秩序基本理念的私法自治原则的要求,和自然人一样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而要实现公司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就必须在公司内部进行权力分化。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分配给董事会行使,那么,必须将公司的监督权力分配给另一独立机关——监事会行使,以形成对董事会经营权力的制约。而在公司的实际运行中,起到监督与制约作用的监事会在主体构成与任职资格上仍然暴露诸多不足与缺陷,文章将从监事会主体构成与监事任职资格方面入手全面构建监事会人员组成体系,为监事会发挥实际功效、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