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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文明社会之功能实现孕育智能算法主体化的现实需要。主流观点对智能算法主体化或限制或否定,其目的在于维护以康德人类中心主义哲学建立的现代法律制度,但已难以满足当下社会关系复杂化和多元化的现实要求。现有法律制度剥夺智能算法的责任能力,产生对智能算法的歧视,应当建立智能算法责任能力保障制度。深度学习能力使智能算法具有认知能力和朦胧的独立意识。法律须具备前瞻性,应当将智能算法视为法学领域之延伸和规则外化,构建“增进式”的智能算法法律人格授予机制,实施常规动态管理。主体资格之实质审查当以伦理审查为重点,以“五大原则”为纲领,构建系统化的伦理审查机制,实现道德施治常态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