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收地拆迁中所涉及的公共利益应以必须能铲除一切给某些个人或集团带来额外利益为基本原则。公共利益所蕴含的实物形态应主要是公共产品,它具有非排他和非竞争的性质,真正可为民众共享。要确保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而进行房屋拆迁,就必须在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等价值交易与兑现的关键环节上,从切实让利于民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