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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满足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生活需要和从事家庭副业生产的需要而分配给其家庭使用的住宅用地及附属用地。由于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所有权的主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此农民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着眼于宅基地的使用价值,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作为物权法草案规定的物权种类之一,有关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设计应该体现出公平、秩序、效益等物权法所倡导的法律价值。同时,作为实体法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设计也应该考虑到民事诉讼程序法的要求,以保证有关宅基地使用权的纠纷诉诸法院时,法院能够在坚持公平、正义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