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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5月13日公布了《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9号)(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5月27日起施行。《两高司法解释》很好地解决了药品监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问题,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