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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主要存在参政缺乏积极性、参与层次不高、参政制度化渠道不畅、相关法律制度滞后等问题。从公共选择理论视角来看,上述问题的产生主要源于新社会阶层人士和立法机构代表的个人理性选择。可以通过增强新社会阶层参政责任感,提高该阶层参政的预期收益或降低参政的个人成本,增进其他社会阶层对该阶层的了解,建立健全该阶层代表人士的培养任用机制等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