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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目前在《著作权法》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将网络传播行为分为如下两大类:1.内容提供行为,即信息网络传播行为;2.网络服务提供行为,即自动存储或自动传输服务提供行为、网络自动接入服务提供行为、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行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行为。针对上述两类不同的行为,目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