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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的产生源于社会的结构性矛盾,是伴随着国家力图通过干预私人经济以解决市场化和工业化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应对经济、社会和生态可持续发展的需求逐渐发展起来的。其发展经历了工厂法、社会保障法、经济法、环境法和国际法阶段。社会法的价值追求可分为外延不断扩展的三个层次:对社会弱者利益的保护、社会公平和社会和谐。社会法的调整原则有二:限制国家干预原则和社会本位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