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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在适用《公司法》第183条关于"公司经营管理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表决权的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规定时,原告股东面临着以谁为被告的选择问题,理论上可以有三种选择:一是以公司为被告;二是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三是以公司和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