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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笔者根据多年的工作实践对建筑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并提出了相应措施。
关键词:建筑监理;问题;措施
1 监理队伍总体素质还不高
主要是缺乏经济管理和法律知识,缺乏全方位控制的能力。一些监理单位由于人才不配套,大多只能运用技术手段进行质量检查,而不能运用经济手段和合同手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控制,这种状况自然不能充分发挥监理的作用。由于项目管理与控制能力的薄弱,只能在现场进行质量监督工作,这是我国建设监理与先进国家建设监理的主要差距。
(1)监理工作定位
作为工程建设市场的三大主体之一,监理理应发挥重要的作用。但工程建设中,重设计、重施工、轻监理的观念仍然普遍存在。有些业主及施工单位对监理单位职责没有正确的认识,使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受到一定困扰。监理工程师是公正的第三方,依据监理合同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进行监理,不是承包商的质检员,这个问题涉及到职责问题,还涉及到验收程序。各项验收,必须在承包商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请监理工程师验收,承包商有确保提供合格产品的责任,监理负责检验工程产品,承包商不能把监理当作自己的质检员,监理自己也不能把自己等同于承包商的质检员,监理的检查要全面。
(2)信息化管理问题
21 世纪是一个知识经济时代、信息时代。监理行业应创造与之对称的信息环境,实现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对信息的公平享有,以及市场监管信息的交流与共享,充分发挥高新技术在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中的作用,提高执法工作的科技含量。将企业资质管理(监理工程师的管理)纳入信息化管理的轨道,通过网络等现代化手段,受理并审查各类企业资质、人员资质,记录并公示企业的信誉及个人的不良行为等,方便社会监督,提高对资质管理的透明度和工作效率,将政府对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2监理市场行为不规范
从 1998 年 3 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至今,国务院和建设部相继发布相关法律、规定和条例近 3 0 部。初步构建了建设法规体系框架,建筑监理市场运行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局面正在形成,正处于不断完善和调整之中。依据目前我国建筑监理实际情况,我认为建筑监理行业市场行为主要存在着建筑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建筑监理服务取费和业主行为等方面的问题。
2.1关于建筑监理单位资质管理的问题。目前建筑市场的供求关系失衡,过度竞争造成了不良竞争甚至是恶性竞争,也造成了市场混乱的局面。因此,改革和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势在必行。资质管理应是宏观调控监理队伍规模、监管市场行为的重要手段,将违法违规行为列作企业资质审查和年检的重要内容,是规范和制约企业行为的一个重要措施。但是当前由于地方保护、部门分割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在某些部门和地方甚至愈演愈烈,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尚未形成。
2.2关于建筑监理服务取费低的问题。在我国目前工程监理行业低标准取费的条件下,监理企业只能困难重重地维持低水平运行。监理取费偏低、低价抢标导致了严重弊端:1、监理企业难有积累、发展后劲不足。从目前情况看,绝大多数监理企业都不景气。2、监理人员待遇偏,吸引不了高智能人才,也很难留住高素质人才。3、监理企业服务不到位。监理企业受资金所限,无力购置现代化技术设备,工作效率不高;为控制成本支出,监理工作服务不到位,严重影响了监理队伍的工作质量。
2.3关于规范业主行为的问题。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使工程建设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但有些业主法律意识淡薄,或对监理程序不熟悉,使得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一些挥手工程、政绩工程等。目前,指挥部常到施工单位抽调人员任业主代表,但这些被抽调出来的业主代表不能适时调整自己的位置,增加了监理工作的难度。国家投资项目业主违规现象较普遍,要理顺建筑市场应先着重抓项目法人制度的推广、落实,建立竞争有序的监理市场。
3 监理工作定位问题
作为工程建设市场的三大主体之一,监理理应发挥重要的作用。但工程建设中,重设计、重施工、轻监理的观念仍然普遍存在。有些业主及施工单位对监理单位职责没有正确的认识,令监理工作正常开展受到一定困扰。监理工程师是作为公正的第三方,依据监理合同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进行监理,不是承包商的質检员。各项验收,必须在承包商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请监理工程师验收。承包商有确保提供合格产品的责任,监理负责检验工程产品,承包商不能把监理当作自己的质检员,监理自己也不能把自己等同于承包商的质检员,监理的检查要全面。
4 基本对策
4.1 强化监理委托程序
我们必须规范各方的市场行为。业主选用建设监理单位应严格按《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直接委托应按规定办理委托手续,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监理,不应使用内部监理单位搞自我“监理”,以及施工、监理为同一行政管理单位的同体监理。业主应与中标的工程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由于国家目前尚没有一个规范化的监理招标法规,而且监理市场和监理招标确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建议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尽快制订与颁布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使监理招标步入规范化的轨道。
4.2 严格监理资质管理
严格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是保证市场良好秩序的重要措施。当前,监理单位资质方面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是,监理单位必须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监理单位都要改组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也只有这样,才能形成真正的监理行业。我们建议,这些单位在与母体分离后如果暂时还不能独立的,可以通过合并加强的办法,将其改组成独立的监理法人实体。因此,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尽快修订与颁布监理单位资格管理的法规,把国有监理单位的改制工作纳入改革计划,使国有监理单位真正成为产权清晰、职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
4.3 提高监理队伍的素质和监理能力
要保证与提高监理队伍素质,一是政府管理部门要严格把关,对不符合监理资质标准的不能迁就,对固定人员少于60%和建制上不独立的,不应再批准为监理单位。二是监理单位要注意监理人员配备和搞好自身培训。作为监理单位,不仅要具备工程施工的监理能力,而且应当具备设计监理能力,以及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能力,以适应全过程监理和咨询的需要。因此,监理单位不仅应该配备工程技术人才,而且应该配备和培训经济管理和合同管理方面的人才。要大力提高监理人员的义务素质。三是要改革监理取费办法。在目前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背景下,监理公司向业主直接收取监理费用的体制是导致监理企业无法有效开展监理工作的重要原因。如果将付款方式改由第三方(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监理协会等)先向业主一次性收取监理费,由其按合同规定交付给监理企业,则监理企业避免了与业主的直接经济联系,监理企业的地位就得到了有效提高,就能充分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
5 结束语
综上所述,工程监理制已经成为建设管理体制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应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继续深化对监理重要性的认识,提高监理的社会地位和工作地位,摆脱监理行业生存和发展的困境,使建设监理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关键词:建筑监理;问题;措施
1 监理队伍总体素质还不高
主要是缺乏经济管理和法律知识,缺乏全方位控制的能力。一些监理单位由于人才不配套,大多只能运用技术手段进行质量检查,而不能运用经济手段和合同手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控制,这种状况自然不能充分发挥监理的作用。由于项目管理与控制能力的薄弱,只能在现场进行质量监督工作,这是我国建设监理与先进国家建设监理的主要差距。
(1)监理工作定位
作为工程建设市场的三大主体之一,监理理应发挥重要的作用。但工程建设中,重设计、重施工、轻监理的观念仍然普遍存在。有些业主及施工单位对监理单位职责没有正确的认识,使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受到一定困扰。监理工程师是公正的第三方,依据监理合同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进行监理,不是承包商的质检员,这个问题涉及到职责问题,还涉及到验收程序。各项验收,必须在承包商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请监理工程师验收,承包商有确保提供合格产品的责任,监理负责检验工程产品,承包商不能把监理当作自己的质检员,监理自己也不能把自己等同于承包商的质检员,监理的检查要全面。
(2)信息化管理问题
21 世纪是一个知识经济时代、信息时代。监理行业应创造与之对称的信息环境,实现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对信息的公平享有,以及市场监管信息的交流与共享,充分发挥高新技术在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中的作用,提高执法工作的科技含量。将企业资质管理(监理工程师的管理)纳入信息化管理的轨道,通过网络等现代化手段,受理并审查各类企业资质、人员资质,记录并公示企业的信誉及个人的不良行为等,方便社会监督,提高对资质管理的透明度和工作效率,将政府对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2监理市场行为不规范
从 1998 年 3 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至今,国务院和建设部相继发布相关法律、规定和条例近 3 0 部。初步构建了建设法规体系框架,建筑监理市场运行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局面正在形成,正处于不断完善和调整之中。依据目前我国建筑监理实际情况,我认为建筑监理行业市场行为主要存在着建筑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建筑监理服务取费和业主行为等方面的问题。
2.1关于建筑监理单位资质管理的问题。目前建筑市场的供求关系失衡,过度竞争造成了不良竞争甚至是恶性竞争,也造成了市场混乱的局面。因此,改革和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势在必行。资质管理应是宏观调控监理队伍规模、监管市场行为的重要手段,将违法违规行为列作企业资质审查和年检的重要内容,是规范和制约企业行为的一个重要措施。但是当前由于地方保护、部门分割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在某些部门和地方甚至愈演愈烈,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尚未形成。
2.2关于建筑监理服务取费低的问题。在我国目前工程监理行业低标准取费的条件下,监理企业只能困难重重地维持低水平运行。监理取费偏低、低价抢标导致了严重弊端:1、监理企业难有积累、发展后劲不足。从目前情况看,绝大多数监理企业都不景气。2、监理人员待遇偏,吸引不了高智能人才,也很难留住高素质人才。3、监理企业服务不到位。监理企业受资金所限,无力购置现代化技术设备,工作效率不高;为控制成本支出,监理工作服务不到位,严重影响了监理队伍的工作质量。
2.3关于规范业主行为的问题。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使工程建设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但有些业主法律意识淡薄,或对监理程序不熟悉,使得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一些挥手工程、政绩工程等。目前,指挥部常到施工单位抽调人员任业主代表,但这些被抽调出来的业主代表不能适时调整自己的位置,增加了监理工作的难度。国家投资项目业主违规现象较普遍,要理顺建筑市场应先着重抓项目法人制度的推广、落实,建立竞争有序的监理市场。
3 监理工作定位问题
作为工程建设市场的三大主体之一,监理理应发挥重要的作用。但工程建设中,重设计、重施工、轻监理的观念仍然普遍存在。有些业主及施工单位对监理单位职责没有正确的认识,令监理工作正常开展受到一定困扰。监理工程师是作为公正的第三方,依据监理合同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进行监理,不是承包商的質检员。各项验收,必须在承包商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请监理工程师验收。承包商有确保提供合格产品的责任,监理负责检验工程产品,承包商不能把监理当作自己的质检员,监理自己也不能把自己等同于承包商的质检员,监理的检查要全面。
4 基本对策
4.1 强化监理委托程序
我们必须规范各方的市场行为。业主选用建设监理单位应严格按《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直接委托应按规定办理委托手续,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监理,不应使用内部监理单位搞自我“监理”,以及施工、监理为同一行政管理单位的同体监理。业主应与中标的工程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由于国家目前尚没有一个规范化的监理招标法规,而且监理市场和监理招标确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建议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尽快制订与颁布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使监理招标步入规范化的轨道。
4.2 严格监理资质管理
严格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是保证市场良好秩序的重要措施。当前,监理单位资质方面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是,监理单位必须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监理单位都要改组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也只有这样,才能形成真正的监理行业。我们建议,这些单位在与母体分离后如果暂时还不能独立的,可以通过合并加强的办法,将其改组成独立的监理法人实体。因此,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尽快修订与颁布监理单位资格管理的法规,把国有监理单位的改制工作纳入改革计划,使国有监理单位真正成为产权清晰、职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
4.3 提高监理队伍的素质和监理能力
要保证与提高监理队伍素质,一是政府管理部门要严格把关,对不符合监理资质标准的不能迁就,对固定人员少于60%和建制上不独立的,不应再批准为监理单位。二是监理单位要注意监理人员配备和搞好自身培训。作为监理单位,不仅要具备工程施工的监理能力,而且应当具备设计监理能力,以及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能力,以适应全过程监理和咨询的需要。因此,监理单位不仅应该配备工程技术人才,而且应该配备和培训经济管理和合同管理方面的人才。要大力提高监理人员的义务素质。三是要改革监理取费办法。在目前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背景下,监理公司向业主直接收取监理费用的体制是导致监理企业无法有效开展监理工作的重要原因。如果将付款方式改由第三方(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监理协会等)先向业主一次性收取监理费,由其按合同规定交付给监理企业,则监理企业避免了与业主的直接经济联系,监理企业的地位就得到了有效提高,就能充分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
5 结束语
综上所述,工程监理制已经成为建设管理体制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应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继续深化对监理重要性的认识,提高监理的社会地位和工作地位,摆脱监理行业生存和发展的困境,使建设监理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