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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行政行为一词最早出现于法国行政学当中,但是德国的奥托·迈耶让行政行为更加的精准,特定,比如行为主体说,该学说主要意思是行政行为就是行政机关的一切行为,也就是说所有行政主体做出的事实行为和私法行为都是行政行为,该学说流传于19世纪初期,由于那时候刚产生行政法,所以这一学说不够完善。该学说的主要意思就是只要行使行政权的行为都是行政行为,该说法太过绝对。本文中通过对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条文对行政行为是什么加以研究,根据立法解决含义。
关键词:行政行为;行政权
中图分类号:D92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3-0253-01
作者简介:祁珊(1994-),女,蒙古族,辽宁凌源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研究生。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进行了修正,201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条里64次提到了行政行为,每次提到都是对行政行为的一种解读。
《行政诉讼法》第2条三次提到了行政行为,说明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或者被授权组织做出的行为,是行政诉讼的对象。第25条、第26条的内容说明行政行为是确定原告被告的依据,第27条提到了共同诉讼,以行政行为的种类跟数量确定是否合并审理,34条跟36条主要说了行政行为与证据的关系,被告所做的行政行为要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第三人提供,何时可以延期提供证据等等。第40条主要说了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是围绕行政行为进行的。46条说明行政行为是确认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的依据。53条说明当行政行为被诉是,规范性文件可以一并审查,但是规范性文件不包括规章。69条说了合法行政行为的条件和类别,合法行政行为做出首先是证据确凿,其次是适用法律正确,最后符合法定程序,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没有维持判决了,改为了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该条还说了行政机关不作为的种类。70条规定了哪几种是违法的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还有滥用职权做出的行政行为都是违法的。74條讲的是行政行为确认违法但不撤销的几种情形还有既不需要撤销也不需要判决履行的几种情形。75条讲的是行政行为无效的依据,比如说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做出的行为无效,或者没有依据明显重大违法行为都是无效的行政行为。77条主要说行政处罚是行政行为,涉及款额的可以变更判决。89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处理的上诉案件,是对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说明了行政行为也是上诉的诉讼对象。
根据上述法条明确了什么是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诉讼法的诉讼对象,是由行政机关或者是授权组织依据行政权按照法定程序做出的活动。新修改的法条里并没有对行政行为进行分类,只提到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行为。按照内容分,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公开等等,行政给付是一种什么行为呢,它是一种行政事实行为,那么行政事实行为与行政行为有什么区别呢?
在我国,最早提出行政事实行为的说法,最早给行政事实行为下定义的是《行政法概要》,即我国第一本行政法统编教材。事实上,大多数的行政法教材都要对行政事实行为进行界定和定义,毕竟这是基础概念,只有对概念进行有效的界定才能更好更深入的进行研究。民法把民事行为则分为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而行政法中的行政事实行为同民法中的事实行为是否属于同一分支呢?两者是否存在一定的必然联系是我们应该深思的。其实,行政事实行为是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会直接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其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而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被我们统称为行政行为,对于行政行为的划分上有不同的分法。《行政诉讼法》修订之前,我们将行政行为分为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则取消了这一划分,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直接定义为行政行为,这就将行政行为上升为法律概念,因此,我们应当对行政行为进行一定的梳理和研究。
当然,按照是否对外发生法律效力为标准,又可以将行政行为划分为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事实行为时并不会与行政相对方产生直接的法律关系的。这些行政事实行为包括行政机关日常的建设、维持行为;咨询和通告行为;执行性行为;暴力侵权;“非正式行政行为”等等。“非正式行政行为”,即当行政机关在作出某种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与人民要进行一定的磋商或接触,通过这种行为来达成初步的意见,为作出最终的行政行为而铺垫,这种前期的行为我们称之为“非正式行政行为”。当然,这种“非正式行政行为”是一种事实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其中最常见的就是暴力侵权,比如税务局对一个企业进行收税,该企业拒不缴纳收费,并且暴力反抗,对征税人员造成了身体上的损害,这就是一种事实行为。
综上所述,行政事实行为也是一种行政行为,但是它不在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内。新《行政诉讼法》修改后我们需要通过大量的案例进行研究分析来最终确定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
关键词:行政行为;行政权
中图分类号:D92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3-0253-01
作者简介:祁珊(1994-),女,蒙古族,辽宁凌源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研究生。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进行了修正,201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条里64次提到了行政行为,每次提到都是对行政行为的一种解读。
《行政诉讼法》第2条三次提到了行政行为,说明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或者被授权组织做出的行为,是行政诉讼的对象。第25条、第26条的内容说明行政行为是确定原告被告的依据,第27条提到了共同诉讼,以行政行为的种类跟数量确定是否合并审理,34条跟36条主要说了行政行为与证据的关系,被告所做的行政行为要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第三人提供,何时可以延期提供证据等等。第40条主要说了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是围绕行政行为进行的。46条说明行政行为是确认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的依据。53条说明当行政行为被诉是,规范性文件可以一并审查,但是规范性文件不包括规章。69条说了合法行政行为的条件和类别,合法行政行为做出首先是证据确凿,其次是适用法律正确,最后符合法定程序,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没有维持判决了,改为了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该条还说了行政机关不作为的种类。70条规定了哪几种是违法的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还有滥用职权做出的行政行为都是违法的。74條讲的是行政行为确认违法但不撤销的几种情形还有既不需要撤销也不需要判决履行的几种情形。75条讲的是行政行为无效的依据,比如说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做出的行为无效,或者没有依据明显重大违法行为都是无效的行政行为。77条主要说行政处罚是行政行为,涉及款额的可以变更判决。89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处理的上诉案件,是对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说明了行政行为也是上诉的诉讼对象。
根据上述法条明确了什么是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诉讼法的诉讼对象,是由行政机关或者是授权组织依据行政权按照法定程序做出的活动。新修改的法条里并没有对行政行为进行分类,只提到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行为。按照内容分,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公开等等,行政给付是一种什么行为呢,它是一种行政事实行为,那么行政事实行为与行政行为有什么区别呢?
在我国,最早提出行政事实行为的说法,最早给行政事实行为下定义的是《行政法概要》,即我国第一本行政法统编教材。事实上,大多数的行政法教材都要对行政事实行为进行界定和定义,毕竟这是基础概念,只有对概念进行有效的界定才能更好更深入的进行研究。民法把民事行为则分为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而行政法中的行政事实行为同民法中的事实行为是否属于同一分支呢?两者是否存在一定的必然联系是我们应该深思的。其实,行政事实行为是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会直接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其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而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被我们统称为行政行为,对于行政行为的划分上有不同的分法。《行政诉讼法》修订之前,我们将行政行为分为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则取消了这一划分,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直接定义为行政行为,这就将行政行为上升为法律概念,因此,我们应当对行政行为进行一定的梳理和研究。
当然,按照是否对外发生法律效力为标准,又可以将行政行为划分为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事实行为时并不会与行政相对方产生直接的法律关系的。这些行政事实行为包括行政机关日常的建设、维持行为;咨询和通告行为;执行性行为;暴力侵权;“非正式行政行为”等等。“非正式行政行为”,即当行政机关在作出某种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与人民要进行一定的磋商或接触,通过这种行为来达成初步的意见,为作出最终的行政行为而铺垫,这种前期的行为我们称之为“非正式行政行为”。当然,这种“非正式行政行为”是一种事实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其中最常见的就是暴力侵权,比如税务局对一个企业进行收税,该企业拒不缴纳收费,并且暴力反抗,对征税人员造成了身体上的损害,这就是一种事实行为。
综上所述,行政事实行为也是一种行政行为,但是它不在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内。新《行政诉讼法》修改后我们需要通过大量的案例进行研究分析来最终确定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