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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渔发[2012]10号辽宁、河北、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广西等省(区)及大连、青岛、宁波市渔业主管厅(局),有关水产品质检机构,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为加强我国海水贝类生产区域管理,努力确保贝类产品消费安全,推动贝类产品出口贸易持续健康发展,我部决定2012年继续开展海水贝类产品卫生监测和生产区域划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有关省(区)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部门(下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统筹考虑2012年度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