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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文理学院法学院,湖南常德415000;2.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430027)
摘要:随着村民自治事务的增加,村民自治组织类型的增多、功能的健全,村民自治组织在村治实践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已经居于村民自治中的主导地位。我们应不断完善我国村民自治组织,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推动我国村民自治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关键词:村民自治;村民自治组织;类型;价值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3-0207-02
一、村民自治组织的历史变革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农村基层建制相继经历了区乡体制(1950—1958年)、人民公社体制(1958—1983年)和乡政村治(1983年至今)三个阶段。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中央从根本上纠正了农村工作中长期存在的“左”的错误。党和国家在农村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承包经营的出现直接动摇了人民公社体制的根基。国家原来运用政权的力量,以人民公社的形式组织农民、治理乡村的方式面临严峻挑战。国家面临的突出问题之一是以何种方式将分散化的农民重新组织到国家体系中来,实现对乡村的有效治理。村民自治组织应运而生。村民自治组织与村民自治制度的成长是同步的。
20世纪80年代初,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山、罗城一带出现了农民自我组织起来管理公共事务的自治性组织。这一组织形式很快受到当时正为实行家庭承包后农村陷入无人管事的混乱局面所担忧的国家领导人的重视[1]。1982年7月22日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村民委员会过去是有的,中间一个时期没有,近几年有些地方又建立起来了,是群众性自治性组织,大家订立公约,大家共同遵守,经验是成功的,应普遍建立。”[2] 1982年,由彭真主持的《宪法》修改案中把村委会写入了宪法第111条,并强调村民委员会的群众自治组织性质,从而使该新型组织法定化。随着1984年废除人民公社体制,农村基础组织建设的任务更为迫切。1987年,根据宪法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将村民委员会组织建设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立和细化。1990年,中共中央组织部等部门联合召开全国性的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配套建设会议,将村民委员会作为主要的村级组织之一加强建设[3]。1998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这部法律根据宪法的规定,明确了村委会的性质、地位和职能,规定了村民广泛的直接民主权利,为实行村民自治提供了完备的法律保障。这部法律的诞生和颁布,标志着中国村民自治制度进入了制度化运作阶段,村民委员会的建设也纳入法律化、制度化的轨道,国家成为村民自治制度重要的供给力量。与此同时,广大村民也在实践中不断地进行着制度创新,创造了村民会议制度、海选制度等。代表村民办理经济、文化等事务的各种组织类型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国家的制度推进和村民的自发创造、自愿选择使村民自治组织逐渐成长为村民自治不可或缺的主体之一。随着村民自治事务的增加,村民自治组织类型的增多、功能的健全,村民自治组织在村治实践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已经居于村民自治中的主导地位。
二、村民自治组织的类型
自治组织是村民自治权的载体,包括组织机构本身以及其组成成员在内的整个组织体系。村民自治组织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宪法》和《村组法》确立了村民会议、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等村民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而在村民自治实践中,村民行使自治权的机构不仅仅限于以上法定的几种组织类型。总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村民会议
村民会议是村民自治的最高权力机构。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听取村委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本村的重大问题。村民会议闭会期间,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履行村民会议职权。召开村民会议,应当由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由本村2/3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出的决定、决议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有效。其权力主要包括为创制权、选举权、决策权、监督权以及否决权等。
(二)村民代表会议
《村组法》规定了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相对于村民会议,它只是派生的权力机构,其行使权力的活动和范围要受到村民会议的监督和制约。
作为村民行使民主权利的两个不同机构,村民会议与村民代表会议之间的职权分工会对村民合法权益产生直接影响。村民代表会议作为代议制民主在农村的体现,其能在多大程度上分享直接民主的决策范围,已经引发学者的反思。但从权力的多元化、权力平衡的角度来看,村民会议与村民代表会议之间的职权分工的确具有相当的现实意义,其也是乡村民主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正如有的学者所说的,在行政村一级,建立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会议是一个双重架构[4]。在这种架构下,往往是村里为一点小事而相互扯皮、相互矛盾,工作效率低。因而通过制度规范确立二者之间的职权范围,就显得极为必要。至于二者之间职权的具体分工,则取决于不同村庄的具体情况。不少地方的制度实践已经积累了相当经验,其它地方可在借鉴这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村实际情况,由村民会议决定授权的具体范围。
(三)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会议的执行机构。由于村民会议召开的成本较大,实践中,主要由村委会行使村共同体的公共权力。现行制度规范对于村民自治组织的权力规范也主要是针对村委会的。目前,村委会无疑是最主要的村民自治组织,是最主要的执行机构和常设机构,担负着村民自治范围内的各种日常事务,是村级事务的直接管理者。按照《村组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的工作机构,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作为一种常设的基层自治组织,由选举产生,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具体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并承担发展农村经济,管理村社土地,教育村民等多项职能,同时还代为履行部分行政职能。《村组法》还规定,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委会则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
三、村民自治组织的价值维度
(一)村民自治组织能充分体现民主,是推动农村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手段
村民自治组织是村民进行自治的载体,是一种低成本、理性的制度选择,是基层民主的一种表现形态。美国著名政治学家乔治·萨托利说过:“这种网络可以繁荣于整个社会,从而为政治上层建筑提供社会支柱和基础结构。”[5]村民自治制度既能充分体现广大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的民主的特征,又能充分综合各方面意见,制定符合农村发展的各项政策和规划。村民通过自治组织参与、讨论和决定村里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民主选出的干部进行监督等。这些实践不仅可以增强农民的公民意识、提升农民的法律地位,而且可以提高农民的民主能力和水平,增强农民参政议政的能力。这对于推进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具有重要意义。
(二)村民自治组织是维护农民自身权益、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在一个充满利益差异和冲突的共同体中,要防止自身权益受到他人或集体的侵犯,个人必须有意愿和能力参与集体决策。在决策过程中践行权利从而维护自身利益,而村民自治组织通过自身功能的发挥满足村民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需要,为其捍卫自身合法权益提供制度平台。同时,村民自治组织对农村经济发展也具有重要促进作用。这主要表现在:(1)通过民主选举使一大批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有本领、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农村“能人”进入村委会,农民致富有了“带头人”;(2)促进了农业基础设施和农业生产服务等农村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的发展;(3)加强了对土地等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维护了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三)村民自治组织建设是推动中国宪政建设转型的重要力量
在中国,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在历代王朝的更替中,农村和农民都扮演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当代美国著名政治学家亨廷顿在论及发展中国家的政治稳定时提出:“在现代政治中,农村扮演着关键的‘钟摆’角色”;“农村的作用是一个变数:它不是稳定的根源,就是革命的根源。”[6]我国人口的80% 居住在农村,农民是中国最大的一个利益群体。农村及农业的稳定,是我国现代化建设成败的关键。而我国的村民自治在这三十年的发展过程中,产生了很好的效应,有效地消除了中国农村的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培养了中国农民的民主意识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中国民主传统和民主意识薄弱的条件下,建设民主政治,推进民主成长,不仅需要国家层面的民主建设,而且也需要基层的民主建设,而且其更具有战略意义。村民自治属于基层民主的范畴,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是中国民主宪政建设的基础工程。但是,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是需要自治组织的良性运行的。当前,村民自治组织存在的问题是制约村民行使自治权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因此,加强村民自治组织建设是推进村民自治的发展,实现中国宪政转型的重要举措。
参考文献:
[1] 徐勇.乡村治理与中国政治[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3.
[2] 彭真.彭真文选[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430.
[3] 徐勇.现代国家乡土社会与制度建构[M].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2009:168.
[4] 沈延生.村政的兴衰与重建[J].战略与管理,1996,(6).
[5] 萨托利.民主新论[M].冯克利,等,译.上海:东方出版社,1998:10.
[6] 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王冠华,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8:266-2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