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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经济周刊》报道,国务院对各级政府在住房上提出“三负责”的“责任状”。国务院要求,“省级政府对辖区内住房保障、住房供应和房价稳定工作负总责,市县政府是责任主体”。把“房价稳定”和住房供应及住房保障一起作为对担当“责任主体”的地方政府进行住房行政考核的三大内容,表明中央高层对房价不稳将追究地方政府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