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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生代农民工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生力军,也是构建社会稳定和谐的基础群体。由于体制的局限及他们自身的原因,新生代农民工在城市里生存面临着诸多的难题和困境。要贯彻治理理念,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机制,解决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用制度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关键词:社会治理;新生代农民工;权益保障
中图分类号:P534文献标识码: A
新生代农民工问题是当代中国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发展过程中应当着力关注的问题。新生代农民工既是社会发展的生力军,也是社会稳定和谐的基础群体。推进现代化,实现中国梦必须重视新生代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建设平安中国。因此,我们应该贯彻三中全会的精神,在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视角下关注新生代农民工问题。
一、新生代农民工的核心问题在于权益保障
新生代农民工问题既是民生问题又是发展问题,既涉及到维权又涉及到维稳,是党和政府在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应该认真对待和解决的问题。据国家统计资料表明,2013年我国农民工总数达2.46 亿,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有1.64亿,其中新生代农民工1.2亿多,已经成为我国工人阶级的新成员和重要组成部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率先拉起了改革大幕,农业劳动生产率的迅速提高,农村出现了大量剩余劳动力,为向城镇转移提供了基层条件。城市企业的深化改革对初级劳动力的需求大幅增加,因此大批农民就涌入城市务工,第一代农民工应运而生。农民工进城填补了城市职业的空白,给城市居民带来许多方便,促进了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是,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体制的存在,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从产生之日起就不可能享受与城市人的同等待遇。2000年前后新生代农民工也应运而生,他们或者从农村走出,或者在城市中长大,他们的职业延续了中国农民工的发展链条。
农民工在城市中承担了大部分的脏、累、险的工作,付出了青春和汗水,但获得的却是辛酸和泪水。三十多年来,农民工和城镇职工的收益差距不断拉大,农民工的特殊身份标识与农民工自我追求升华的冲突更加凸显,农民工在工伤、疾病、医疗、养老、失业、贫困等方面的后顾之忧日益增多,而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机制处于缺失状态,农民工权益受损后的社会风险在高速积累着。不少入城务工人员劳动关系处于法律法规的“边缘和真空”地带,处于无固定工作、无固定居所、无生活来源、无人身安全感、无社会保障的“二等工人”[参考文献:
李红梅,《对新生代农民工权益保障制度建设的思考》[J],《当代经济》,2010年7月(下)。]。他们与城市职工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权,同工不同福利保障,用人单位把他们当作另类进行管理,有些行业还被城市的内部规定限制进入就业。这中体制的障碍限制着农民工享有平等就业、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伤害了农民工的尊严,固化了城乡二元结构,拉大了城乡差距,促使了贫富两极的进一步分化。由于农民工的社会保护与维权机制的缺失,城市中发生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事件屡见不鲜,让农民工深感社会的不公正待遇而抱怨。
据调研可知,新生代农民工的比例占外出务工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五以上,已成为劳动力市场的主力军。他们大都生于20 世纪 80 年代以后,年龄在16-28 岁之间,三代农民工也已频现。就业分布主要集中在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等经济发达地区,占总数的70%以上,少部分留在了本地城市的开发区企业。男性比女性多出大约百分之二十五左右,他们多数在制造业和服务业领域就业。新生代农民工的适应能力强,长时间的城市生活,形成了较高的心理需求。比起他们的父辈,表现出较强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有着强烈的城市化倾向。他们在职业的追求上不再满足社会地位低、报酬不高的体力劳动,努力追求高收入和高消费,迫切要求改变制度现状,努力要求与城市居民享有平等权利,获得同样的尊重与认可,拥有更加强烈的权益保障上的诉求。但是,由于保障新生代农民工权益制度的缺失,使他们陷于弱势群体而感到孤独和失落。年轻人本能的冲动和偏激,往往会自发产生对社会的反叛和抗争,这就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主要矛盾,因此关注和解决新生代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也是个政治问题。
二、新生代农民权益保障面临的现实问题之透视
城乡教育资源的配置不公以及大学生就业困难的现状,使的很多农村孩子初中毕业就不愿再继续学习。他们大都选择进入城市打工,满怀着希望和憧憬,追求过上城市人的体面生活,实现人生的自我辉煌。但是社会的现实却使他们无法融入城市的主流生活,他们的生存面临着诸多的难题和困境,诸如收入、居住、发展、户籍、心理、劳动权益保障等问题亟待需要关注解决。
(一)劳动就业权受到限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大批新生代农民工踏入城市寻求发展的机会。由于就业岗位的稀缺,于是出现了农民工和城市居民在就业方面的竞争。农民工在素质方面普遍较低于城市居民,缺乏必要的专业技能和进入正规就业市场的本领,因此在人才市场中,就业选择只能处于偏低的层次,从事城市居民不愿做的累、脏、险的工作。随着城市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企业的重组,城镇下岗职工也不断增多,城市就业压力明显增大,城市出于保护本市居民就业的目的,缓解就业压力,往往明文限制或者设置门槛不允许农民工进入某些行业和领域。出现了新生代农民工进城无业可就的现状,这种人为设置的限制就业规定,体现了社会不公的现实。
(二)劳动报酬权受到侵害
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根据自己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从工作单位取得报酬的权利。不少企业在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下,往往把新生代農民工当做廉价的劳动力资源,普遍压低他们的工资来实现资本的原始积累。苏南、江浙、广州等经济发达地方给农民工开出的工资报酬大体在2000-2500之间,农民工的整体收入与城镇职工收入相比明显偏低,为城镇企业职工月平均收入的57.4%[ 冯海芳,《基于马斯洛需求理论的新生代农民工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建构》[J],《劳动保障世界》,2011年(7)。]。农民工在企业劳动中,雇主经常违反劳动法规,直接或变相侵害他们的经济权益,随意延长工作时间,不少地方和企业每天通常延长1-2小时,加班却得不到加班费或少得加班费。设置农民工工资增长的条件,但却难以实现,即使增加也很缓慢,远远低于物价增长的速度。更有甚者,一些经营不佳的企业主故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甚至年关“跑步”,激化了劳资矛盾,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
(三)农民工的人身权受到漠视
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这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但是,现实中新生代农民工往往被视为“二等公民”。他们集中在建筑施工、地下挖掘、矿山开采、化工制药等劳动环境差、危险性高的工作岗位上,领着较低的工资,却干着最重、最脏、最危险的活。他们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不少企业对农民工不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不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等,还有些企业主逼迫农民工超负荷劳动,甚至打骂体罚,由此造成农民工过劳死、职业病或工伤事故频发[ 苗方朔,崔建良,《新生代农民工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河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3月。]。如2004年重庆九龙坡区 “兰源洗脚城”老板程文琼等人,拐骗30名少女到洗脚城充当洗脚工。禁止她们与外界联系,时常对她们进行殴打、体罚、心理威胁,强迫洗脚女工为客人洗脚、按摩,甚至逼迫卖淫。就是较为典型的群体侵权案件。
(四)农民工的精神文化权益缺失
新生代农民工和其他城里人一样应当享有自己的精神文化权益。主要包括受教育的权利,参加文化、娱乐、体育等活动的权利和享受公共文化产品服务的权益等。现实中新生代农民工自身素质不高,职业局限,居住环境较差,精神文化生活则普遍比较匮乏。主要原因之一在于政府部门和企业没有把享受精神文化当做农民工的一项权益来考虑。农民工缺乏必要的精神文化活动场所,政府和企业又很少提供服务和设施。现代城市的咖啡屋、舞厅、歌厅等高档消费场所和设施,大部分农民工享受不起。长时间单调机械的工作使得年轻人感觉寂寞无聊、精神空虚,有的甚至厌世轻生。而大部分新生代农民工则是在网吧里打发剩余时间,一些低俗不健康的文化由此乘虚而入,成为诱发农民工犯罪的重要原因。据中国政法大学刑事研究中心2011年发布的《农民工刑事案件研究报告》指出,犯罪的农民工以青壮年为主,平均年龄约为21岁,男性占96.52%,以初中文化水平居多,主要集中在服务性行业,以侵犯财产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为主等特征。[ 参见《农民工刑事案件研究报告》,人民网北京2012年7月6日。]
三、贯彻治理理念,构建新生代农民工权益保障体制
社会治理,就是政府、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区以及个人等诸行为主体,通过平等的合作型伙伴关系,依法对社会事务、社会组织和社会生活进行规范和管理,最终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过程[ 朱振辉,《正确领会和把握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科学内涵》[J],《云南省委党校学报》,2014年第二期。]。社会治理的核心在于以人为中心,齐抓共治,充分发挥各方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汇聚正能量。真正解决新生代农民工问题,就必须贯彻治理理念,构建新生代农民工权益保障的体制机制。
(一)全面深化改革,消除城乡分治的二元社会结构
我国农民工群体的产生,根源于中国特殊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和社会体制。由于城市和农村、工人和农民的严格分离和不可逾越的界线,才使农民到工人、农村人到城市人的转变难以实现。新生代农民工离家外出打工的长期生活经历,使他们无法再认同乡村的社会和生活,不愿再回到农村。在情感上他们已经陷入了身份认同混乱的境地。如果我国不能对城乡分治的二元社会结构进行根本性和实质性的改革,他们的社会认同会趋向内卷化的建构,即认同于对自己这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不认同于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而这种群体既不能融入城市社会,又难以回归农村社会,只能长期在外流动[ 刘建荣,《新生代农民工的制度保障诉求》[J],《学习论坛》,2008年7月。]。这一群体不仅表现在居住地上的居无定所,而且还表现为职业上的不稳定性,随时有可能失业,成为城市流浪者。当代中国如果只有经济结构的开放而没有社会结构的开放,那么社会将无法整合大量流动于城市之间的农民工群体,从而强化了新生代农民工群体在城市社会中的挫折感,就会导致群体性的反抗意识不断扩散。政府如果不能通过对现有的社会身份制度进行改革,增加社会结构对新的社会成员的包容度,使这部分离开了土地而又极富活力的城市边缘群体变成城市人,这部分劳动者就不会仅仅满足于作为城市里的打工仔,而会对现有的社会秩序提出挑战。这样的话就如同在城市里埋下了定时炸弹,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危险源。为此,党和政府应该从制度层面进行顶层设计,全面进行体制创新,推进“四化”协同发展,逐步消除城乡分治的二元社会结构,同化农民工,实现身份认同和身份转化。
(二)制定《农民工权益保障法》,依法维护新生代农民工的各项权益
法治社会的前提在于善法的创制。维护新生代农民工的各项权益,前提也在于制定《农民工权益保障法》。当前农民工群体是我们值得关注的一大弱势群体,弱势群体的民生问题是我们党和政府必须解决的重大社会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展是硬道理,公平正义也是硬道理,社会主义是公平正义的社会。然而,我们注意到当今的农民工并没有享受到平等公正的国民待遇。无论是户籍制度,还是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等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不公正待遇。他们身在城市却不能真正融入所在的城市成为体面地城市人,而是处于城市和农村之间的“边缘人”的尴尬境遇。近几年来,我们国家在大力推进工业化、城市化和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为了改善农民工的待遇,许多城市陆续出台一些新政策、新法规,努力让他们在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城镇居民享有平等的社会权利。但是,由于城乡二元结构和户籍制度的阻碍,新生代农民工仍然不可能最终在城市站得住脚跟,他们心理上不情愿再回到农村去,实际上由于失去了土地,再也无法回到了农村去,他们那里去?这就是当今社会的一个大问题。他们生活在城里,却不能分享城市的社会资源,他们的逆反心理与对立情绪也就会加剧,这些都可能成为潜在的犯罪诱因。为了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各项权益,应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制定颁行《农民工权益保护法》,依法保护新生代农民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汇聚正能量,建设平安中国。
(三)坚持以人为本,对新生代农民工实行科学治理
对新生代农民工进行科学治理,就是要尊重和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创造性,让他们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获取社会公益。当前新生代农民工心中最大的希望是获得城市的认同、融入城市生活。因此,城市政府就应该适应这种变化,以社会治理的理念解决新生代农民工问题。首先,创新管理理念。坚持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的原则。改变城市政府长期以来只想要农民工的廉价劳动力,不愿为农民工提供平等的社会服务;只想挥霍农民工的青春,不愿为农民工提供养老保障的褊狭、自私做法。树立让农民工共享城市建设成果的理念,创造条件,让农民工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教育等方面拥有与城市居民同样的发展机会。其次,创新管理体制。对农民工的管理,不应再是单一的政府部门之事,而应该形成包括社区自治组织、企业、行业协会、非政府组织、社会团体共同参与的局面。充分发挥各种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和优势,降低政府的管理成本。对农民工进行规范管理,关键是要拆除各种政策制度藩篱,从根本上改变农民工实际上所处的“二等公民”或“边缘人”的境遇。再次,完善农民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机制,形成条块结合的管理网络。城市农民工的管理,涉及公安、民政、劳动、工商、税务、土地、环保、卫生等十几个城市管理的职能部门,涉及到各个方面。城市各部门应该制定相应的人性化措施,充分考虑新生代农民工心理特点,注重精神关怀,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教育。建立系统的管理网络,提高治理效果。最后,健全农民工管理的法规政策,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新生代农民工的各种权益问题,将其纳入法治的轨道,实行法治化管理。
(四)完善就业培训机制,提高其生存发展的能力水平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新生代农民工要想在城市里获得平等的择业机会,必须具备相应的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而现实情况则是新生代农民工的整体素质偏低,竞争能力不高。解决这个问题必须依赖于政府部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将农民工纳入我国现行的教育培训体系[ 田鸿,《新生代农民工就业与社保问题研究综述》[J],《决策与信息》,2011年第四期。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新生代农民工权益保障研究”(项目编号:13BKS043);安徽省社科联基金项目“安徽新生代农民工权益保障研究”( 项目编号:A2013032);阜阳市社科联基金项目“新生代农民工权益保障研究”(项目编号:FSK2013021)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朱振辉,男,(1966.12-),安徽利辛人,中共阜阳市委党校教授、科研处副处长,研究方向:法治理论、三农问题。
【作者简介】栗娟,女,(1978年10月生),安徽阜阳人,阜阳师范学院社会发展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社会学。]。新生代农民工要真正融入城市市民行列,必须具备现代公民意识以及在城市经营、工作、生活的能力,才能适应现代城市的文明要求和生活节奏,才能在城市生存发展。当前新生代农民工大多数是初中毕业生,文化素质低、乡土观念强、缺乏专业技能,如果不经过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显然是不能适应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对各类技术人才的需要。因此,加强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岗前培训,是促进农民工更新观念,提高素质,增强就业竞争力,實现农民向市民转化的根本路径。完善就业培训机制,必须强化政府主体地位,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多方筹集的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投入机制。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强化以提高就业能力和就业率为目标的职业技能培训,采取学历教育和技能培训相结合的灵活方式,给有继续深造意愿的农民工提供更多受教育的机会和渠道,不断提高他们的科学文化素质,为他们在城市创业、安身立命搭建扎实的人生平台。
关键词:社会治理;新生代农民工;权益保障
中图分类号:P534文献标识码: A
新生代农民工问题是当代中国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发展过程中应当着力关注的问题。新生代农民工既是社会发展的生力军,也是社会稳定和谐的基础群体。推进现代化,实现中国梦必须重视新生代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建设平安中国。因此,我们应该贯彻三中全会的精神,在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视角下关注新生代农民工问题。
一、新生代农民工的核心问题在于权益保障
新生代农民工问题既是民生问题又是发展问题,既涉及到维权又涉及到维稳,是党和政府在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应该认真对待和解决的问题。据国家统计资料表明,2013年我国农民工总数达2.46 亿,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有1.64亿,其中新生代农民工1.2亿多,已经成为我国工人阶级的新成员和重要组成部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率先拉起了改革大幕,农业劳动生产率的迅速提高,农村出现了大量剩余劳动力,为向城镇转移提供了基层条件。城市企业的深化改革对初级劳动力的需求大幅增加,因此大批农民就涌入城市务工,第一代农民工应运而生。农民工进城填补了城市职业的空白,给城市居民带来许多方便,促进了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是,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体制的存在,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从产生之日起就不可能享受与城市人的同等待遇。2000年前后新生代农民工也应运而生,他们或者从农村走出,或者在城市中长大,他们的职业延续了中国农民工的发展链条。
农民工在城市中承担了大部分的脏、累、险的工作,付出了青春和汗水,但获得的却是辛酸和泪水。三十多年来,农民工和城镇职工的收益差距不断拉大,农民工的特殊身份标识与农民工自我追求升华的冲突更加凸显,农民工在工伤、疾病、医疗、养老、失业、贫困等方面的后顾之忧日益增多,而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机制处于缺失状态,农民工权益受损后的社会风险在高速积累着。不少入城务工人员劳动关系处于法律法规的“边缘和真空”地带,处于无固定工作、无固定居所、无生活来源、无人身安全感、无社会保障的“二等工人”[参考文献:
李红梅,《对新生代农民工权益保障制度建设的思考》[J],《当代经济》,2010年7月(下)。]。他们与城市职工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权,同工不同福利保障,用人单位把他们当作另类进行管理,有些行业还被城市的内部规定限制进入就业。这中体制的障碍限制着农民工享有平等就业、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伤害了农民工的尊严,固化了城乡二元结构,拉大了城乡差距,促使了贫富两极的进一步分化。由于农民工的社会保护与维权机制的缺失,城市中发生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事件屡见不鲜,让农民工深感社会的不公正待遇而抱怨。
据调研可知,新生代农民工的比例占外出务工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五以上,已成为劳动力市场的主力军。他们大都生于20 世纪 80 年代以后,年龄在16-28 岁之间,三代农民工也已频现。就业分布主要集中在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等经济发达地区,占总数的70%以上,少部分留在了本地城市的开发区企业。男性比女性多出大约百分之二十五左右,他们多数在制造业和服务业领域就业。新生代农民工的适应能力强,长时间的城市生活,形成了较高的心理需求。比起他们的父辈,表现出较强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有着强烈的城市化倾向。他们在职业的追求上不再满足社会地位低、报酬不高的体力劳动,努力追求高收入和高消费,迫切要求改变制度现状,努力要求与城市居民享有平等权利,获得同样的尊重与认可,拥有更加强烈的权益保障上的诉求。但是,由于保障新生代农民工权益制度的缺失,使他们陷于弱势群体而感到孤独和失落。年轻人本能的冲动和偏激,往往会自发产生对社会的反叛和抗争,这就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主要矛盾,因此关注和解决新生代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也是个政治问题。
二、新生代农民权益保障面临的现实问题之透视
城乡教育资源的配置不公以及大学生就业困难的现状,使的很多农村孩子初中毕业就不愿再继续学习。他们大都选择进入城市打工,满怀着希望和憧憬,追求过上城市人的体面生活,实现人生的自我辉煌。但是社会的现实却使他们无法融入城市的主流生活,他们的生存面临着诸多的难题和困境,诸如收入、居住、发展、户籍、心理、劳动权益保障等问题亟待需要关注解决。
(一)劳动就业权受到限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大批新生代农民工踏入城市寻求发展的机会。由于就业岗位的稀缺,于是出现了农民工和城市居民在就业方面的竞争。农民工在素质方面普遍较低于城市居民,缺乏必要的专业技能和进入正规就业市场的本领,因此在人才市场中,就业选择只能处于偏低的层次,从事城市居民不愿做的累、脏、险的工作。随着城市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企业的重组,城镇下岗职工也不断增多,城市就业压力明显增大,城市出于保护本市居民就业的目的,缓解就业压力,往往明文限制或者设置门槛不允许农民工进入某些行业和领域。出现了新生代农民工进城无业可就的现状,这种人为设置的限制就业规定,体现了社会不公的现实。
(二)劳动报酬权受到侵害
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根据自己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从工作单位取得报酬的权利。不少企业在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下,往往把新生代農民工当做廉价的劳动力资源,普遍压低他们的工资来实现资本的原始积累。苏南、江浙、广州等经济发达地方给农民工开出的工资报酬大体在2000-2500之间,农民工的整体收入与城镇职工收入相比明显偏低,为城镇企业职工月平均收入的57.4%[ 冯海芳,《基于马斯洛需求理论的新生代农民工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建构》[J],《劳动保障世界》,2011年(7)。]。农民工在企业劳动中,雇主经常违反劳动法规,直接或变相侵害他们的经济权益,随意延长工作时间,不少地方和企业每天通常延长1-2小时,加班却得不到加班费或少得加班费。设置农民工工资增长的条件,但却难以实现,即使增加也很缓慢,远远低于物价增长的速度。更有甚者,一些经营不佳的企业主故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甚至年关“跑步”,激化了劳资矛盾,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
(三)农民工的人身权受到漠视
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这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但是,现实中新生代农民工往往被视为“二等公民”。他们集中在建筑施工、地下挖掘、矿山开采、化工制药等劳动环境差、危险性高的工作岗位上,领着较低的工资,却干着最重、最脏、最危险的活。他们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不少企业对农民工不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不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等,还有些企业主逼迫农民工超负荷劳动,甚至打骂体罚,由此造成农民工过劳死、职业病或工伤事故频发[ 苗方朔,崔建良,《新生代农民工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河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3月。]。如2004年重庆九龙坡区 “兰源洗脚城”老板程文琼等人,拐骗30名少女到洗脚城充当洗脚工。禁止她们与外界联系,时常对她们进行殴打、体罚、心理威胁,强迫洗脚女工为客人洗脚、按摩,甚至逼迫卖淫。就是较为典型的群体侵权案件。
(四)农民工的精神文化权益缺失
新生代农民工和其他城里人一样应当享有自己的精神文化权益。主要包括受教育的权利,参加文化、娱乐、体育等活动的权利和享受公共文化产品服务的权益等。现实中新生代农民工自身素质不高,职业局限,居住环境较差,精神文化生活则普遍比较匮乏。主要原因之一在于政府部门和企业没有把享受精神文化当做农民工的一项权益来考虑。农民工缺乏必要的精神文化活动场所,政府和企业又很少提供服务和设施。现代城市的咖啡屋、舞厅、歌厅等高档消费场所和设施,大部分农民工享受不起。长时间单调机械的工作使得年轻人感觉寂寞无聊、精神空虚,有的甚至厌世轻生。而大部分新生代农民工则是在网吧里打发剩余时间,一些低俗不健康的文化由此乘虚而入,成为诱发农民工犯罪的重要原因。据中国政法大学刑事研究中心2011年发布的《农民工刑事案件研究报告》指出,犯罪的农民工以青壮年为主,平均年龄约为21岁,男性占96.52%,以初中文化水平居多,主要集中在服务性行业,以侵犯财产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为主等特征。[ 参见《农民工刑事案件研究报告》,人民网北京2012年7月6日。]
三、贯彻治理理念,构建新生代农民工权益保障体制
社会治理,就是政府、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区以及个人等诸行为主体,通过平等的合作型伙伴关系,依法对社会事务、社会组织和社会生活进行规范和管理,最终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过程[ 朱振辉,《正确领会和把握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科学内涵》[J],《云南省委党校学报》,2014年第二期。]。社会治理的核心在于以人为中心,齐抓共治,充分发挥各方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汇聚正能量。真正解决新生代农民工问题,就必须贯彻治理理念,构建新生代农民工权益保障的体制机制。
(一)全面深化改革,消除城乡分治的二元社会结构
我国农民工群体的产生,根源于中国特殊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和社会体制。由于城市和农村、工人和农民的严格分离和不可逾越的界线,才使农民到工人、农村人到城市人的转变难以实现。新生代农民工离家外出打工的长期生活经历,使他们无法再认同乡村的社会和生活,不愿再回到农村。在情感上他们已经陷入了身份认同混乱的境地。如果我国不能对城乡分治的二元社会结构进行根本性和实质性的改革,他们的社会认同会趋向内卷化的建构,即认同于对自己这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不认同于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而这种群体既不能融入城市社会,又难以回归农村社会,只能长期在外流动[ 刘建荣,《新生代农民工的制度保障诉求》[J],《学习论坛》,2008年7月。]。这一群体不仅表现在居住地上的居无定所,而且还表现为职业上的不稳定性,随时有可能失业,成为城市流浪者。当代中国如果只有经济结构的开放而没有社会结构的开放,那么社会将无法整合大量流动于城市之间的农民工群体,从而强化了新生代农民工群体在城市社会中的挫折感,就会导致群体性的反抗意识不断扩散。政府如果不能通过对现有的社会身份制度进行改革,增加社会结构对新的社会成员的包容度,使这部分离开了土地而又极富活力的城市边缘群体变成城市人,这部分劳动者就不会仅仅满足于作为城市里的打工仔,而会对现有的社会秩序提出挑战。这样的话就如同在城市里埋下了定时炸弹,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危险源。为此,党和政府应该从制度层面进行顶层设计,全面进行体制创新,推进“四化”协同发展,逐步消除城乡分治的二元社会结构,同化农民工,实现身份认同和身份转化。
(二)制定《农民工权益保障法》,依法维护新生代农民工的各项权益
法治社会的前提在于善法的创制。维护新生代农民工的各项权益,前提也在于制定《农民工权益保障法》。当前农民工群体是我们值得关注的一大弱势群体,弱势群体的民生问题是我们党和政府必须解决的重大社会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展是硬道理,公平正义也是硬道理,社会主义是公平正义的社会。然而,我们注意到当今的农民工并没有享受到平等公正的国民待遇。无论是户籍制度,还是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等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不公正待遇。他们身在城市却不能真正融入所在的城市成为体面地城市人,而是处于城市和农村之间的“边缘人”的尴尬境遇。近几年来,我们国家在大力推进工业化、城市化和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为了改善农民工的待遇,许多城市陆续出台一些新政策、新法规,努力让他们在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城镇居民享有平等的社会权利。但是,由于城乡二元结构和户籍制度的阻碍,新生代农民工仍然不可能最终在城市站得住脚跟,他们心理上不情愿再回到农村去,实际上由于失去了土地,再也无法回到了农村去,他们那里去?这就是当今社会的一个大问题。他们生活在城里,却不能分享城市的社会资源,他们的逆反心理与对立情绪也就会加剧,这些都可能成为潜在的犯罪诱因。为了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各项权益,应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制定颁行《农民工权益保护法》,依法保护新生代农民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汇聚正能量,建设平安中国。
(三)坚持以人为本,对新生代农民工实行科学治理
对新生代农民工进行科学治理,就是要尊重和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创造性,让他们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获取社会公益。当前新生代农民工心中最大的希望是获得城市的认同、融入城市生活。因此,城市政府就应该适应这种变化,以社会治理的理念解决新生代农民工问题。首先,创新管理理念。坚持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的原则。改变城市政府长期以来只想要农民工的廉价劳动力,不愿为农民工提供平等的社会服务;只想挥霍农民工的青春,不愿为农民工提供养老保障的褊狭、自私做法。树立让农民工共享城市建设成果的理念,创造条件,让农民工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教育等方面拥有与城市居民同样的发展机会。其次,创新管理体制。对农民工的管理,不应再是单一的政府部门之事,而应该形成包括社区自治组织、企业、行业协会、非政府组织、社会团体共同参与的局面。充分发挥各种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和优势,降低政府的管理成本。对农民工进行规范管理,关键是要拆除各种政策制度藩篱,从根本上改变农民工实际上所处的“二等公民”或“边缘人”的境遇。再次,完善农民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机制,形成条块结合的管理网络。城市农民工的管理,涉及公安、民政、劳动、工商、税务、土地、环保、卫生等十几个城市管理的职能部门,涉及到各个方面。城市各部门应该制定相应的人性化措施,充分考虑新生代农民工心理特点,注重精神关怀,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教育。建立系统的管理网络,提高治理效果。最后,健全农民工管理的法规政策,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新生代农民工的各种权益问题,将其纳入法治的轨道,实行法治化管理。
(四)完善就业培训机制,提高其生存发展的能力水平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新生代农民工要想在城市里获得平等的择业机会,必须具备相应的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而现实情况则是新生代农民工的整体素质偏低,竞争能力不高。解决这个问题必须依赖于政府部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将农民工纳入我国现行的教育培训体系[ 田鸿,《新生代农民工就业与社保问题研究综述》[J],《决策与信息》,2011年第四期。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新生代农民工权益保障研究”(项目编号:13BKS043);安徽省社科联基金项目“安徽新生代农民工权益保障研究”( 项目编号:A2013032);阜阳市社科联基金项目“新生代农民工权益保障研究”(项目编号:FSK2013021)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朱振辉,男,(1966.12-),安徽利辛人,中共阜阳市委党校教授、科研处副处长,研究方向:法治理论、三农问题。
【作者简介】栗娟,女,(1978年10月生),安徽阜阳人,阜阳师范学院社会发展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社会学。]。新生代农民工要真正融入城市市民行列,必须具备现代公民意识以及在城市经营、工作、生活的能力,才能适应现代城市的文明要求和生活节奏,才能在城市生存发展。当前新生代农民工大多数是初中毕业生,文化素质低、乡土观念强、缺乏专业技能,如果不经过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显然是不能适应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对各类技术人才的需要。因此,加强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岗前培训,是促进农民工更新观念,提高素质,增强就业竞争力,實现农民向市民转化的根本路径。完善就业培训机制,必须强化政府主体地位,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多方筹集的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投入机制。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强化以提高就业能力和就业率为目标的职业技能培训,采取学历教育和技能培训相结合的灵活方式,给有继续深造意愿的农民工提供更多受教育的机会和渠道,不断提高他们的科学文化素质,为他们在城市创业、安身立命搭建扎实的人生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