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证证明模式的中国性反思与结构完善

来源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33333333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浙江张氏叔侄错案是研究我国证明模式最具有代表性的样本之一。本文以该案为例,反思了印证证明模式的缺漏,分析了该模式的“法心”空乏问题,提出充实丰富证明结构,重塑证据评价的法理情框架,技术性证明措施对抗人性恣意的改良方案。
  关键词:印证证明模式 “法心”空乏 改良 中西并用
  [基本案情]2003年5月18日晚,张高平和侄子张辉开货车去上海,17岁女子王某搭顺风车去杭州,王某到达杭州后下车,警方发现王某被强奸杀害。杭州市警方当时认定张高平叔侄强奸杀人抛尸,并没有任何直接的证据。在受害人留下的衣物行李、尸体上,没有张家叔侄的指纹,受害人阴道中甚至没有检查到精斑存在,定案依据是:一是张家叔侄有作案时间,实际上警方调取的本地监控损坏,未调集更远距离监控,而是用了开卡车的侦查实验结论;二是同号犯人袁连芳表示听到张辉和张高平承认杀人,主动写下了认罪书,里面有案件细节。巧合的是河南省马廷新冤案也有袁连芳的此类证言,张、马均称被袁毒打以逼供。但是,对张氏叔侄的作案口供差距较大、多次变化,被害人指甲内的DNA非两人所留的证据,二审法院却认定“与案件并无关联”,尘封在档案中。
  一、印证证明模式与时代的裂痕
  (一)证明道统“礼为法先”:“整体主义”的形式化,导致诉讼心证的僵化
  1.证明道统对接犯罪论的组合共生模式。证明道统和犯罪论两者之间呈现了一种交互流动的状态,作为约束实体证明与程序导引的“镜像”,犯罪论体系可以视作控制裁判者思考乃至刑法适用的羁索。具体来说,“四要件”是闭合性、拼图化的平面结构,自侦查阶段始,证据链条就是环绕口供、整体“闭合箱”加以持续传递。因此,诉讼主体只能对证据能力与证明力作出整体性评估,这是犯罪构成要件整合式共生的必然结果。
  2.我国证明语境中的“还原事实”或“追溯事实”与域外理论中的“故事模型”的对比。前者在认定事实上,更多是一种假设和推论,是从证据到事实的单向“还原”,着重强调证据链条形式上的相互印证,具有强烈的入罪倾向。同时,忽视单个证据“原子”化分析深度,证据分析面也窄,矛盾证据少得多,难以兼顾概念射程以外的信息混合型证据。由此,证据评价判断上,多是“非此即彼”,少有“或多或少”,欠缺细致的逻辑演绎。于后者而言,引入了更多复合性要素,受到证据规则指引,同时,其建构过程同样影响了证据评价描绘,呈现出“故事”与“证据”的双向互动,司法裁判建立于涉案证据、经验常识,还遵循关于模型建构本身的逻辑限制,藉此,故事模型与裁决类型的契合度高。
  (二)治事风格“儒表法里”:证据采信标准的恣意,在于名为关联性、真实性,实是关联性、可靠性
  证据采信标准的恣意问题,实为对证据资格、证明力的全混合评价。审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翻供的案件时,往往会有庭前供述笔录合法性的异议,认为这些证据材料应予排除。对此,实践中往往以曾多次向侦查机关供述的有关犯罪事实,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为由驳回,即通过待证言词笔录内容,与本案主要系争事项相关证据印证的方式,甚至,通过同一人多份待证笔录之间特定内容的印证,即赋予证据资格。
  特别是在被告人供述笔录较多、证人多、证人证言笔录较多案件中,经常会发现庭审中公诉人会发表“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质证意见,待所有证据出示完毕后,公诉人将会一并回应”的意见,刑事法官通常在证据质证中,不对证据材料采纳与否发表任何意见,而是在这一程序即将终结时,发表“关于控辩双方对该证据材料的意见,本院已经记录在案,庭审后合议庭会结合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判断”的意见。
  (三)印证证明模式对实务中证明思维、取证行为的扭曲
  1.证据链条沦为主观判断拼接的危险。实践中的人性弱点使然,往往先审查口供并认定口供的真实性,继而用其他证据印证口供的真实性,最后以证据(可能只有部分信息重合)之间相互印证为由,认定犯罪事实成立。如此,不可避免造成侦控机关为了“相互印证”,有时会“无意中”忽视一些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甚至有冤假错案的危险。
  2.结合张氏叔侄案的展开。当时承办该案的浙江“女神探”、预审专家聂海芬,虽然注意到了两大疑点,但是,证据审查方面固有思维方式的束缚,聂在办案思路上出现了明显的偏差:一是指导侦查员三次去安徽查找被害人指甲内物质的主人无果后,即主观简单地排除了第三人作案的可能,转而将侦查重心指向张高平、张辉叔侄的犯罪嫌疑是否属实;二是在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的情况下,通过刑讯逼供甚至特情来获取有罪供述,并先入为主地认定有罪口供的真实性,将之作为证据审查的基点。
  面对两名犯罪嫌疑人供述中的诸多差异点,聂海芬采取了指认现场、现场勘查、侦查实验等手段一一予以排除;对于其他证据与犯罪嫌疑人口供之间的矛盾,聂很主观地以隐蔽性细节给出“合理解释”。当然,如此最终认定了张氏叔侄罪名成立,最快时间内完成破案,但是,结果却是错案发生。
  二、印证证明模式“法心”空乏的缘由
  (一)从文化传统看
  历史与文化意识不仅为人世奠基,而且构成了人性的基本维度,由此,法治之身心受制于既有文明形态和政治文化。我国长期是天理先于国法、实用主义超强,“王霸道杂合”亦是精英治国的文化精髓,中国之法制往往表现为法源动力威权化、政制细节粗疏,“王霸道杂用”易变成霸道优先。于民众而言,理为是非之尺度,明辨是非之后,法律不过循沿此理,以规范的形式据理铺排、陈述是非,这样,显然比法定程序下,逐步发现真实的效率高。
  (二)从现实需求看
  印证证明模式是不得已的权宜之计。法治理想图景与证据规则质量不匹配,也只能重点关注证据内容之间的吻合度。法律规范的“人权保障、程序正当”与实务操作的“打击犯罪、保障稳定”之间,公开创造一个证据裁判的自由裁量空间。如此,可以降低定罪门槛,减轻控方提出證据的负担,同时,法官有了“被说服”的更大份量证据和理由。   (三)从运用目标看
  法治并不发达的过往,“印证形式”将证据关联为整体,各要件内部也存在两个以上证据,包含相同或相似信息以支撑,这样,可以避免执法者擅权式的主观性、滥权式的恣意性,评价和判断的过程难度较低。同时,这虽打开了另一扇窗,问题却无法回避。制度封闭的“择一式思考”,体现线形诉讼结构的单向思维的缺点,司法人员往往缺乏认知上的融贯性、矛盾剔除的必要能力。因此,印证模式对客观证据形式的加强,加之人性中简化处理的惰性,不可避免导致过度僵化的倾向,鼓励消极对待证据复杂矛盾的恣意,最终,同样容易导致错案。
  三、印证证明模式向实心化、开放性的改良
  (一)证明结构走向实心化的公正
  1.借鉴西方“原子主义”证明模式,充实补缺证据法权的粗疏。“侦查中心主义”让渡于“以审判为中心”,对事实认定与口供评价规则的权力改造,也是司法制度上“共和”扫尾“帝制”的表达之一。印证证明模式没必要一步推倒重来,也显然不符合国情,开放性引入“故事模型”和“原子主义”。改变裁判说理仅仅聚焦于证据链条的释明,注重特定证据的证明价值,源自与其他证据的相互作用力、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与他类证据的矛盾分析。
  2.证明演绎的科学性,支撑裁判的权威性、可接受度。注重证明进程的逻辑闭合与证立演绎的融通一致,增多体系内“相互印证”的经验性、分析性与规范性的元素,得以丰富证据论证体系的“中间层”,逻辑有序地向“整体主义”证明过渡,同时,防止对证据链条之外的证据及证据矛盾,避重就轻地回避或一笔带过。
  3.证明责任不再是中式权衡,走向权责一致的平衡。实用化的规则操作方式,减轻了立法道义的强力调节,然而,极端实用主义在法律精英面前,与“天人合一”德性对抗时,有时会取得压倒优势,导致公平正义价值的折损或执法严重的失范。对此,党中央结合本国国情,从司法官的行为源动力入手,提出案件的终身追究制以制衡,可谓是釜底抽薪,迫使执法者面对矛盾或存疑的证据,不得不本能上倾向于保守。
  (二)证据评价:融合法、(公)理、(人)情的解释框架
  1.找寻中国个性的证据解析结构以调适。“整体主义”与“原子主义”结合的混合式审查,遭遇实在法与应然法、普遍正义与情境正义、普世价值与特定认同之间的紧张,实然,进入了纷杂的生活世界。然则,我国传统的情理及内在脉络,对体察人心之坦荡与曲折,洞悉世情与人心,则可成补缺之能,古代中国司法收纳于行政,行政官吏多半未曾受过律例训练,但是,因他们饱读儒学精义,在法曹师爷的专业辅佐下,恰恰发挥出了驰骋于“情理法”三维的风采,原情析理,礼俗互证,可以说适得其所。
  2.合理布局的“法情理”三位一体。经过无数轮回的乱局,中国人可谓人心惟危,人性惟微。“理”担当的是有德性的法意,规则含良善公正之本心、执法须恪尽校正正义之本性,“情”是普遍的人性、情感,表达了对人基本的尊重、责任,并非“私人恩谊”、“情面”,若“国法”做主、“公理”参照、“人情”斟酌,回环印证、彼此释证,辅之以公开透明的说理,这等于为人心设限,严防人性滥情谋私、曲理枉法。
  3.“法情理”融合性运用,妙于“存乎一心”。从汉语语言的特点和中国民众的伦理文化看,“合情合理”可谓是中国人心中是非曲直的恒定判准之一,由此看,对威胁、引诱获取的口供的排除立场可以坚决一些,有德性下降之嫌,而对不易与警察侦查策略相区分的欺骗所获取的口供则趋向于宽松。可以公布一些指导案例,诸如以家人安危相威胁显然会对自白的任意性造成实质性的影响,而仅仅威胁被告人在其不合作时将采取合法、必要的行动则不同。另外,警察为获取口供而进行的欺骗应当有一定限度,谎称同案犯已经招供等策略,实质上是一种心理战术,并非不可采用,但是如果为了迫使犯罪嫌疑人供述而伪造证据,则显然超过了这一限度而对相应供述应予排除。
  (三)技术性证明措施:“正心”有為,抑制人性恣意隋性
  1.先审查客观证据,再审查主观证据。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来印证客观证据的真实性,即“由证到供”并“以供印证”,而不是相反,“由供到证”再“以证印供”。承办人先将客观证据在内心固定,将证明的案件事实作为基础事实,然后,逐个审查其它证据并推理,用以印证认定和推论案件事实,最后,与口供进行对比性审查,形成对口供的补强关系。当然,客观性证据包含的案件事实信息要少得多,但是,也应该看到,直接指向的信息少了,证明思维上的禁锢就少了,有利于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开放性认知。
  2.同一类型的证据,按照证据生成时间先后进行审查。尤其是主观证据,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一个案件中往往并不止一份,其间甚至可能会有反复,重点审查是否是多次讯问后才供述;内容是否连续、稳定;前后之间是否有反复、矛盾;反复的原因和背景;矛盾的程度及状况,进而,实现整体上把握该类证据的证据价值,防止对证据进行“断章取义”以及“选择性认证”。
其他文献
(一)基本案情  2018年5月12日下午,江苏省淮安市消防支队水上大队城南中队副班长谢勇在实施灭火救援行动中不幸牺牲。5月13日,公安部批准谢勇同志为烈士并颁发献身国防金质纪念章;5月14日,中共江苏省公安厅委员会追认谢勇同志为中国共产党党员,追记一等功;淮安市人民政府追授谢勇同志“灭火救援勇士”荣誉称号。  2018年5月14日,曾云因就职受挫、生活不顺等原因,饮酒后看到其他网友发表悼念谢勇烈
期刊
摘 要:《刑法修正案(九)》新增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为打击传统黑客网站犯罪提供了新的思路,但在实践中该罪名适用较少,尤其存在多个罪名的适用争议。本文通过一则案例分析,提出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罪名处理开设黑客网站行为的新思路。  关键词: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黑客网站 罪名辨析  [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某于2013年设立黑客论坛网站,并通过该论坛提供黑客技术教程,为他人传播黑客技术、软件等提供平台。2
期刊
摘 要:实践中,污染水环境案件存在线索发现极不易、刑事立案争议多、办案取证较困难、物证鉴定路径少、事实认定难统一、法律适用分歧大等难题。强化污染水环境刑事案件的防控惩治力度,除了提升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污染环境行为的监督作用之外,更重要的是进一步切实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着力深化环保各部门与公安、检察、法院的沟通联系,不断提升检察官引导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执法办案能力,积极开展联合专项行动
期刊
摘 要:当前电信网络诈骗持续高发,诈骗手段和诈骗方式也在悄然发生变化。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出现“套路贷”“以假乱真”“扶贫诈騙”“新型仙人跳”等新形式,犯罪行为科技化、隐蔽化、集团化程度日益增强,社会危险性与日俱增。本文通过总结典型案例,梳理和剖析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存在的疑难问题,提出构建防控结合的犯罪治理机制、明确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构成、完善电信网络诈骗证据规则和证明体系等建议,以期对办理电信网络
期刊
编者按:2018年10月18-19日,由中国犯罪学学会主办,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中国犯罪学学会第二十七届学术研讨会在福建省泉州市召开。此次会议特别增设了“2018年度影响力案件犯罪学研讨”环节,邀请来自理论和实务领域的专家团队,围绕“滴滴网约车杀人案”等法律热点问题,进行了全方位、多角度的互动式交流。为促进研讨成果转化,让有影响力案件更有影响,本期杂志特撷取会议发言,集结专题,运用犯罪学理论分析
期刊
摘 要:强奸案件作为一种特殊犯罪,往往带有明显的隐蔽性,在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一对一”的情况,如何判断证据真假、分析证据之间的矛盾就显得尤为重要。2012年《刑事诉讼法》明确将“排除合理怀疑”纳入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体系中,将其作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判断依据,确立为“确定犯罪事实”的辅助标尺。目前,“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无论在学理上还是在实践中,均未形成统一的适用规则。本文从一起
期刊
摘 要:人民法院随意公告送达不仅无法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还有可能影响判决结果,进而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利;鉴定标准的适用不同,鉴定意见也会不同,法院据此计算的赔偿数额也不同,鉴定标准采纳错误,将会对当事人作出不公正的判决。为此,在民事检察工作中,检察机关对法院判决的审查监督,不应仅仅注重实体审查,对程序问题进行审查也应成为常态。  关键词:再审检察建议 公告送达 鉴定标准  [基本案情]2015
期刊
[基本案情]2016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何某某等人在网上开设支付平台,创建或加入多个诈骗QQ群,伙同他人分工合作,通过网络盗窃、诈骗他人钱款。在具体分工上,由通称为“丢单手”的人在一些游戏、娱乐平台上发布低价出售Q币、QQ钻石等虚构广告信息,吸引被害人点击,以支付低价费用的方式“购买”,并通过QQ聊天的方式向被害人谎称未收到钱款,欺骗被害人发送支付截图,从而获得被害人银行卡、支付宝等内的
期刊
摘 要:伴随着经济社会的高度发展,以“合同”形式的经济类犯罪日趋凸显,对经济类犯罪的审查把握已成为考验检察人员的新课题。尽管刑法对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有明确规定,法学界也颇有研究,但办理具体案件时仍存在诸多问题。本文结合实践中办理合同诈骗类案件的现状,分析探讨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出司法推定“非法占有目的”、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入罪标准统一化等建议。  关键词:合同诈骗 非法占有目的 入罪标
期刊
摘 要:被害人危险接受,是指法益主体(被害者)认识到行为的一般危险性,该抽象危险可能会产生严重危害自己或身体的后果,被害者仍然参为,在法益侵害结果现实化的场合,刑法中行为人的罪责问题。传统的刑法家长主义从行为人角度进行思考,认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侵害行为造成法益受损,主观持故意或过失心态,则应追究行为人的责任。但随着被害人教义学的发展,在被害人危险接受的场合应采用自我答责理论来排除刑事可罚性。  关键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