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故意伤害案谈刑事诉讼被害人量刑建议权

来源 :中国检察官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peedieke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内容摘要:刑事诉讼被害人量刑建议权是一种私“权利”,只能作为刑事诉讼的参考和酌情量刑的依据,其行使应满足必要的主体要求、制度要求与形式要求。
  关键词:量刑建议 诉讼地位 立法要求
  
  一、案例
  
  案情简介:2008年7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宋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宋某被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案件基本情况如下:案发前,被告人宋某曾跟随被害人马某做过一段时间的“黑保安”,因马某一直拖欠其500余元的工资,多次索要未果。今年春节前,宋某携带一把水果刀前去要债。两人遂发生争执,宋某即持刀扎了马某10余刀,致马某当场死亡。案发后,被害人马某的母亲梁某在法庭上,边哭边说了这样一段话:“我今天想跟法庭说,能够轻判他就轻判他吧。都是父母养的,我的儿子已经死了,就是判他死刑,我儿子也活不了了。有就让他赔我点钱,赔不了就算了,看见他就想起我儿子。宋某还年轻,我就当是行好了,不要求严惩他……”判决书显示,宋某能够从轻的原因有,他有自首情节,并在案发后主动参与施救,且被害人有一定责任。但审判长庭后表示,从轻的更重要因素是梁某替宋某求情。法庭认为宋某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彻底谅解,“法庭为弘扬高尚道德情操,促进社会和谐,采纳了梁某的意见。”
  本案的判决引发诸多争议,其中焦点问题就是被害人马某的母亲向法庭提出的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最终获得采纳是否于法有据,该量刑建议是何种性质,会对刑事司法实践产生什么样的影响等。本文即以此案件为背景,对被害人量刑建议权做一粗浅的研究。
  一般意义上的量刑建议权,是指公诉人依照法律所享有的在庭审中向法官提出量刑建议的权力。[1]值得思考的是,刑事诉讼中,诉讼参与人除了公诉人以外还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等,他们同样关注被告人最终被处以何种刑罚,对量刑结果都有自己的理解和期待值,其对量刑结果的诉求到底是何性质,应如何看待也成为继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争议之后摆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界面前的一个崭新的问题。
  
  二、被害人量刑建議权的性质和地位
  
  (一)被害人量刑建议权的性质
  目前普遍认可的观点是,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它属于公诉权的内在组成部分,是公诉权的下位权能,是来自国家的、为维护社会秩序而设立的追诉犯罪的权力。[2]在法院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一旦没有获得采纳,则可能引发抗诉等后果,因此,它具有其他私权利所没有的国家意志性、统一性、强制性等特性,显然属于“权力”的范畴。而被害人的量刑建议权由非国家机关享有,仅仅只是个人意愿的体现,并且对于其建议是否被采纳,被害人并无控制能力,因此,无论在主体上还是最终结果上,被害人的量刑建议权都表现为一种私“权利”,并不具有任何强制性。
  (二)被害人量刑建议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基于被害人量刑建议权的私权利特征,其量刑建议在刑事诉讼中便处于一种独特的地位。一方面,被害人的量刑建议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被害人被犯罪所造成的伤害程度,体现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证明犯罪构成的要件之一;另一方面,量刑建议本身也是一种私力的求刑权,是对犯罪人须判处刑罚的一种主张和建议。在这种特殊地位下,被害人的量刑建议只能作为刑事诉讼的参考和酌情量刑的依据,法官应根据被害人提出的量刑建议来判断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予以酌情从轻或从重处罚。
  三、被害人行使量刑建议权的规范要求
  (一)被害人行使量刑建议权的主体要求
  1.一般刑事案件。行使量刑建议权的主体勿庸置疑地应当是案件的被害人本人,这是法律关系相对性的必然要求,也是一个成年公民正当的权利。
  2.未成年人作为被害人的刑事案件。由于被害人未成年,其不具备完全的刑事和民事行为能力,对于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缺乏清晰的认知,不应以其意思表示为量刑建议的基础。在该类案件中,笔者认为行使被害人量刑建议权的主体应为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在与未成年被害人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由法定代理人予以指导和修正后提出。
  3.被害人死亡的案件。由于被害人的死亡带来一系列的后果,如子女的抚养义务、父母的赡养义务、夫妻的扶养义务均被终断,对上述人员均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和经济损失的同时也带来了遗产的继承、赔偿金的分配等一系列问题,其出于各种考虑可能会对案件有不同的意见和看法,导致有关量刑的建议也不一致。笔者认为,从直接利害关系人的角度出发,首先应以被害人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也即配偶、父母、子女的意见为准。其次,出于各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权重上的相同性,同时还应要求上述人员在量刑上达成完全一致,而不宜以少数服从多数或者某一两个人的意志为准,对于第一顺序继承人达不成统一意见的量刑建议,法院应当依法不予采纳。回到被告人宋某故意伤害一案,资料显示,被害人的母亲梁某提出从轻处罚被告人的量刑建议,遭到其他亲属的反对,但梁某以“孩子谁生的谁说了算”为由排除了其他亲属的意见,坚持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法院也最终采纳了梁某的意见,但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妥,梁某个人的意见侵犯了其他亲属的权益,不能完全代表被害方的量刑意见,应予以排除。
  (二)被害人行使量刑建议权的制度要求
  1.落实告知和听取被害人意见制度。被害人及时获悉刑事案件的进程并适时介入是保障其行使量刑建议权的基础。对此,《刑事诉讼法》第40条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根据这一规定,案件移送起诉后3日内检察机关即应告知其上述权利,这一规定目前在检察系统得到了较为规范的执行。另外,《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还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一般情况下,检察机关对于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执行得较为严格,而对于听取被害人及其委托的人的意见的规定则执行得相对较少,不少地区甚至根本就未执行。被害人作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对案件的了解最直接,也最全面,在检察阶段,依法听取被害人及其委托人的意见,对于检察机关查明案件事实,拓宽办案思路,确定案件证据等都是不无裨益的。同时,落实听取意见的制度,也给被害人及其委托的人提供了与经办检察官沟通的机会,检察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充当法律专家的角色,在许可的范围内给予被害方一定的法律意见和指导,为被害方的量刑建议指明方向。
  2.完善代理和法律援助制度。当前,《刑事诉讼法》第34条、《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6条、第37条均对被告人的法律援助问题作了明确、具体、详细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对被告人的法律援助已经形成一套行之有效较为完善的体系。而对于被害人的法律援助问题,却被立法者所忽视。事实上,被害人往往是极需要法律援助的,他们大多是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存在着不懂法和经济困难等问题。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第11条第二项规定:“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但实践中,烦琐的资格审查仍将大量确需援助的被害人拒之门外。因此,笔者认为,一方面,应在立法上明确刑事被害人享有同被告人同等的法律援助权利;另一方面,应适当放宽对被害人进行援助的范围,加大对未成年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案件被害人亲属、盲聋哑被害人等的援助力度,以真正实现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的目的,保障其提出的量刑建议的合法可行。
  3.完善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阅卷及调查取证制度。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的辩护人“可以”阅卷,并有一定的调查取证权,而对于诉讼代理人能否阅卷及调查取证却未做规定。所幸《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弥补了这一法律空白,该规则第325条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资料。需要收集、調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参照本规则第323条、第324条的规定办理。”这一规定实际上确认了诉讼代理人的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在司法实践工作中应切实落到实处,这是被害方庭前全面了解案情的重要渠道,也是提出量刑建议的事实基础。随着新律师法的颁布实施,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也在不断扩大,相信阅卷及取证制度会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落实。
  4.建立被害人量刑建议审查制度
  一方面,被害人作为刑事案件的直接受害者,其受犯罪的侵害最深,感触最强烈,出于同态复仇的原始愿望,其迫切希望对被告人处以严厉的刑罚;另一方面,出于善良的本能或者被告人方的真诚悔罪、充分赔偿等原因,被害人又可能会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希望可以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基于被害人量刑建议所提出的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等意见真实原因的不明确性,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应建立相应的制度,依法对被害人的量刑建议进行必要的审核,通过制度的建立来确保被害人的量刑建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排除受到诱骗、威胁等可能,更应从源头上杜绝“以钱买刑”等现象的出现,对于并非真实意思表示的量刑建议,应依法不予采纳,以确保司法公正。
  (三)被害人行使量刑建议权的形式要求
  1.提出时间应在法庭辩论后。与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一致的是,被害人量刑建议也应建立在对案件全部事实和证据全面认知的基础上。笔者认为,法庭辩论结束往往表明案件事实已经查明,证据已经全部完成质证,各方观点已经阐述完毕,此时各方提出量刑建议是最佳时机,否则在庭审中发生的事实、证据以及认罪、悔罪态度等的重大变化将影响量刑建议的合理性与科学性。被害人参与了庭审的,应在此时提出量刑建议为宜。当然,如果被害人未参与庭审的,也可以提出量刑建议,但其现实性、针对性、可信度等将大大低于参与庭审后的量刑建议。
  2.应以书面方式提出。被害人量刑建议是针对被告人将被判处刑罚的诉求,是类似于检察机关“求刑权”的权利,必须慎重行使。因此,被害人量刑建议必须以书面形式递交法院。被害人参与了庭审过程的,可以口头提出建议,但必须记入庭审笔录并由其签名确认,以保障其严肃性和规范性。
  (四)被害人行使量刑建议权的内容要求
  被害人的量刑建议对于最终的判决结果来说,仅仅只是一种参考,因此,其内容就应相对具体一点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被害人的量刑建议应至少包括以下几点:一是要确定主刑中应适用具体哪一种;二是对宜判处有期徒刑的,区分案件的不同情况确定一个相对合理的幅度;三是对是否适用附加刑及何种附加刑进行说明;四是如要单独适用附加刑的,应予以说明;五是如果认为可以适用缓刑的,也应说明理由。[3]只有这样,被害人的量刑建议才不至于成为锦上添花的摆设,才能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
  
  注释:
  [1]冀祥德:《量刑建议的理论基础及价值基础》,载《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7月,第17卷第3期。
  [2]同[1]。
  [3]王勤、周霞:《试论刑事被害人在审判程序中权利的缺失及完善》,载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706/29/254373.shtml
其他文献
德国伦理委员会日前发布的一份报告称,德国政府应介入立法以规范所谓的双重用途研究。这是一类可以造福人类,但若被不当利用又可能制造危险的科学。报告指出,政府应当成立一个全
一、基本案情    2006年3月26日,被害人石某在闸北其暂住处上网聊天,结识了犯罪嫌疑人侯某。侯某称自己有在网上登录拟销售商品的软件,石某要求侯某为其提供这个软件,侯某将一种“灰鸽子”木马病毒程序(一种能够远程控制他人电脑,获取他人电脑中存储信息的病毒)和销售商品的软件通过“QQ”一起发送给石某。随后,侯某趁石某不备,利用下载的手法,窃取了被害人石某储存在其电脑中的美国“PAYPAL”网账号及
近期发表在国内学术期刊《科学通报》上的一篇文章称,我国地表水中含有68种抗生素,且浓度较高,另外还有90种非抗生素类的医药成分被检出。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指出,医药行
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是切实提高检察机关履行宪法职能,减缓和消除当前检察工作面临的现实矛盾,保证检察工作健康发展,维护党的执政地位、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途径。
沃尔特·李普曼是20世纪美国最负盛名的新闻学者、社会哲学家与专栏作家,其以深邃的洞察力、独特的视域和犀利的笔触影响了几代美国新闻人,成为美国乃至世界新闻传播理论的
企业创新创业总会遇到迈不过去的一道道坎,资金的短缺自不待言,上哪里去找那些术业有专攻的研发人员出手相助,那些昂贵的大型仪器设备是不是可以低价租借?不可或缺的国际科技文献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人才的素质培养是关系着事业发展的最重要的环节之一。近年来,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结合工作实际和需要,积极探索,科学规划,形成了“司法考试培训”、“学历教
核心素养的培育是现代教育的重中之重,而良好习惯的养成对培育核心素养而言至关重要。本文将教育理论与课堂教学实践相结合,分析本校课堂模式对习惯培养的巨大助力,结合相关
中国历史源远流长,一直以来都是哺育中华民族茁壮成长的精神养料。加强对历史教学的重视,营造尊重历史、学习历史的氛围,这对正走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道路上的中国显得尤
小学数学课程中,概率学习是统计与概率中的重要内容。但由于概率的思想比较抽象,难以口述表达,因此,概率教学要结合学生具体的认知心理特征,在具体的生活情境中进行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