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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6日,提交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修正案(草案)》进入二审阶段。修正案草案规定,使用禁用的渔具、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以及违反最小网日尺寸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反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业船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炸鱼、毒鱼、电鱼的,在内陆水域处500~5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