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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药检定(管理)所(站、局)、相关农药生产企业:为贯彻落实农业部等三部委发布的第1745号公告精神,做好百草枯登记管理及水剂登记证和标签的变更工作,确保公告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停止百草枯母药和水剂产品(包括百草枯复配水剂)田间试验和登记申请的受理及初审工作。二、百草枯水剂生产企业须在2012年10月31日前,向我所药政处申请重新变更农药登记证和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