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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利益本位应该是社会整体利益。作为经济法的基石范畴,社会整体利益在内涵上与社会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概念并非完全等同。社会整体利益是一种以社会上绝大多数成员的利益为诉求的独立利益形态,具有主体的广泛性、内容的普遍性、性质的整体性和产生机制的整合性等特征。在外延上,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和国家利益存在着严格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