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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申城的某食品工业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在乙城的某家商场(以下简称乙商场)签订了一份关于食品的(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已商场提供价值五万多元的食品,乙商场先行支付定金,余款待货到乙城后一段时间内结清。合同生效后,甲公司依约提供了货物,乙商场交付了定金。但双方在约定期间内结算余款时出现了问题。在收款期间内,甲公司指派年轻业务员刘某赴乙商场催收货款。刘某陈述:在其到达乙城的动商场后,已商场热情招待,摆设酒席拖延时间。在临近下班时,乙商场领导声称其已电话指示其财务人员去银行办妥了汇款手续,要求刘某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