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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齐玉苓案批复"被认为是我国"宪法司法化"的重要标志。其实,与该批复同日登载的两篇文章对批复中的"宪法"解读出不同的含义,前者意指宪法典,而后者为"教育法"。这足以表明"齐玉苓案批复"形成之初就存在重大缺陷,该批复既不应成为宪法司法化的突破口,也不应成为合宪性解释的样本。在该批复废止后,需要正确处理两方面问题:不能将有条件适用的合宪性解释方法彻底否定;不能将围绕批复所做的完善我国侵权法体系的努力全面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