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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杭州市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5年6月26日经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立法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并就条例制定的有关情况作一说明。
一、条例制定的必要性和经过
近年来,我市公路里程快速增长。截至2014年底,全市公路总里程已经达到16000余公里,基本形成了以高速公路为骨架、普通国省道干线为支撑、农村公路为基础的公路网,为我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近年来经济社会形势迅速发展,公路建设与管理出现了管养分离、公路管理信息化、超限运输综合治理等新问题,省、市两级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也出现了新变化。国务院2011年制定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对公路管理体制、公路等级及建筑控制区范围等作了新的规定,《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也于2011年做了相应修改。1998年起施行并于2004年修改的《杭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目前已经严重滞后于当前公路管理工作的现状。同时,因我市在农村公路和收费公路管理方面存在的特殊性,上位法无法完全解决我市公路管理中的具体问题。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公路规划、建设、养护与管理水平,适应并解决公路事业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亟须制定《杭州市公路条例》,以适应我市公路事业的发展。
2015年4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杭州市公路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会后,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的审议意见,进行了大量的立法调研,召开了立法座谈会,还分别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以及全体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同时,还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6月7日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重点针对公路管理实践中较为突出、急需地方立法解决,而上位法未明确的事项作了规定,分为总则、公路规划与建设、公路养护、路政管理、收费公路、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共四十五条。
(一)关于适用范围。《公路法》未将村道纳入适用范围。《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村道的管理和养护工作,由乡级人民政府参照其规定执行,虽然管理主体初步明确,但是规划和建设法律依据不足、养护和管理资金保障缺乏的问题仍然存在。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很多村道已经被纳入公路网且承担着部分公路的功能,在城乡一体化背景下,政府应当逐步承担养护和管理村道的责任。因此,条例对适用范围予以明确: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和管理适用本条例;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符合公路工程技术的村道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公路规划和建设。公路规划对公路建设、管理都有先导作用,从全市公路建设管理来看,也需要统筹掌握市域范围内公路网情况。因此,条例规定了市域公路网规划的编制主体、内容和程序,同时,根据加强村道管理的需要,补充规定了村道规划的编制主体和程序。
条例对建筑控制区划定做了补充,规定各等级公路交叉、重叠的,按照较高等级的公路划定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另外还重点对公路附属设施建设作了规定,新建、改建公路和公路大修时,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的必要附属设施应当与公路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三)关于公路养护。在公路养护方面,条例注重推动养护市场化改革,为养护市场的行业监管提供法律依据,合理界定公路管理机构行政管理职能。条例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明确了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的养护主体。为加强养护市场管理和提升公路养护质量,条例授权市公路管理机构制定本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规定了养护单位信用评价机制,将信用记录作为选择养护单位的重要依据。
目前,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使得城市道路与现有公路网之间的衔接问题突出,公路建控区范围缩小和沿线平面交叉道口增加,给公路通行安全带来隐患,同时兼具城市道路功能的公路难以达到公路相关管理养护标准。为此,条例对公路城市道路化问题作了规定,在规划协调、设施建设等规定的基础上,专门对兼具城市道路功能的公路路段的养护管理职责作了衔接规定。
(四)关于路政管理。条例第四章重点针对实践中比较突出的路政管理问题作了补充规定。
一是划定了过江隧道保护区。2014年钱江遂道建成通车,是我省第一条江底公路隧道,也是世界上最大直径的盾构法隧道,周边地质条件复杂,应当高度重视其保护和管理。条例根据相关隧道设计、建设、运营方面的专家出具的关于过江隧道保护区划定和管理的论证意见,划定了保护区范围,规定了过江隧道保护区内建设和作业的禁止性规范和审批规范。
二是明确了涉路施工许可相关事项。将涉路施工许可配合部门的答复期限确定为五个工作日,并对公路质量、安全影响较小的涉路施工许可中技术评价报告的方式作了简化,提高审批效率。
三是规定了治理超限运输车辆的查处措施。针对治超工作中超限运输检测难、拦车难等问题,条例规定了高速公路及其他封闭式公路在入口处安装自动检测设备的源头治理措施和分道行驶、就近引导等超限车辆检查措施。同时针对目前公路违法超限运输现象突出,而公路管理机构执法力量相对不足的问题,条例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重庆市、安徽省的有关规定,对超限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检定进行了规范,并且明确公路管理机构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以提高执法效率,维护公路安全畅通。
(五)关于收费公路管理。我市共有收费公路1100余公里,当前收费公路的路况差、通行能力差、服务能力差的问题仍较为突出。针对这些问题,条例第五章“收费公路”强调了收费公路经营企业应承担的义务。其中,为提高监管力度,对收费公路经营企业未开足收费道口造成车辆滞留的情况设计了举报、查处措施,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由于收费公路服务区的服务和管理与人民群众的顺利出行密切相关,因此规定服务区内新建的公共厕所应当充分考虑人流量和男女性别差异,并设置一定数量的无障碍设施和婴儿护理台,同时服务区内已有的公共厕所应当在条例实施后一年内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改造,以充分保障女性、残疾人和其他特殊人群的权益。
以上说明和《杭州市公路条例》,请予审议。
《杭州市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5年6月26日经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立法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并就条例制定的有关情况作一说明。
一、条例制定的必要性和经过
近年来,我市公路里程快速增长。截至2014年底,全市公路总里程已经达到16000余公里,基本形成了以高速公路为骨架、普通国省道干线为支撑、农村公路为基础的公路网,为我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近年来经济社会形势迅速发展,公路建设与管理出现了管养分离、公路管理信息化、超限运输综合治理等新问题,省、市两级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也出现了新变化。国务院2011年制定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对公路管理体制、公路等级及建筑控制区范围等作了新的规定,《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也于2011年做了相应修改。1998年起施行并于2004年修改的《杭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目前已经严重滞后于当前公路管理工作的现状。同时,因我市在农村公路和收费公路管理方面存在的特殊性,上位法无法完全解决我市公路管理中的具体问题。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公路规划、建设、养护与管理水平,适应并解决公路事业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亟须制定《杭州市公路条例》,以适应我市公路事业的发展。
2015年4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杭州市公路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会后,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的审议意见,进行了大量的立法调研,召开了立法座谈会,还分别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以及全体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同时,还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6月7日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重点针对公路管理实践中较为突出、急需地方立法解决,而上位法未明确的事项作了规定,分为总则、公路规划与建设、公路养护、路政管理、收费公路、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共四十五条。
(一)关于适用范围。《公路法》未将村道纳入适用范围。《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村道的管理和养护工作,由乡级人民政府参照其规定执行,虽然管理主体初步明确,但是规划和建设法律依据不足、养护和管理资金保障缺乏的问题仍然存在。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很多村道已经被纳入公路网且承担着部分公路的功能,在城乡一体化背景下,政府应当逐步承担养护和管理村道的责任。因此,条例对适用范围予以明确: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和管理适用本条例;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符合公路工程技术的村道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公路规划和建设。公路规划对公路建设、管理都有先导作用,从全市公路建设管理来看,也需要统筹掌握市域范围内公路网情况。因此,条例规定了市域公路网规划的编制主体、内容和程序,同时,根据加强村道管理的需要,补充规定了村道规划的编制主体和程序。
条例对建筑控制区划定做了补充,规定各等级公路交叉、重叠的,按照较高等级的公路划定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另外还重点对公路附属设施建设作了规定,新建、改建公路和公路大修时,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的必要附属设施应当与公路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三)关于公路养护。在公路养护方面,条例注重推动养护市场化改革,为养护市场的行业监管提供法律依据,合理界定公路管理机构行政管理职能。条例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明确了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的养护主体。为加强养护市场管理和提升公路养护质量,条例授权市公路管理机构制定本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规定了养护单位信用评价机制,将信用记录作为选择养护单位的重要依据。
目前,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使得城市道路与现有公路网之间的衔接问题突出,公路建控区范围缩小和沿线平面交叉道口增加,给公路通行安全带来隐患,同时兼具城市道路功能的公路难以达到公路相关管理养护标准。为此,条例对公路城市道路化问题作了规定,在规划协调、设施建设等规定的基础上,专门对兼具城市道路功能的公路路段的养护管理职责作了衔接规定。
(四)关于路政管理。条例第四章重点针对实践中比较突出的路政管理问题作了补充规定。
一是划定了过江隧道保护区。2014年钱江遂道建成通车,是我省第一条江底公路隧道,也是世界上最大直径的盾构法隧道,周边地质条件复杂,应当高度重视其保护和管理。条例根据相关隧道设计、建设、运营方面的专家出具的关于过江隧道保护区划定和管理的论证意见,划定了保护区范围,规定了过江隧道保护区内建设和作业的禁止性规范和审批规范。
二是明确了涉路施工许可相关事项。将涉路施工许可配合部门的答复期限确定为五个工作日,并对公路质量、安全影响较小的涉路施工许可中技术评价报告的方式作了简化,提高审批效率。
三是规定了治理超限运输车辆的查处措施。针对治超工作中超限运输检测难、拦车难等问题,条例规定了高速公路及其他封闭式公路在入口处安装自动检测设备的源头治理措施和分道行驶、就近引导等超限车辆检查措施。同时针对目前公路违法超限运输现象突出,而公路管理机构执法力量相对不足的问题,条例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重庆市、安徽省的有关规定,对超限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检定进行了规范,并且明确公路管理机构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以提高执法效率,维护公路安全畅通。
(五)关于收费公路管理。我市共有收费公路1100余公里,当前收费公路的路况差、通行能力差、服务能力差的问题仍较为突出。针对这些问题,条例第五章“收费公路”强调了收费公路经营企业应承担的义务。其中,为提高监管力度,对收费公路经营企业未开足收费道口造成车辆滞留的情况设计了举报、查处措施,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由于收费公路服务区的服务和管理与人民群众的顺利出行密切相关,因此规定服务区内新建的公共厕所应当充分考虑人流量和男女性别差异,并设置一定数量的无障碍设施和婴儿护理台,同时服务区内已有的公共厕所应当在条例实施后一年内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改造,以充分保障女性、残疾人和其他特殊人群的权益。
以上说明和《杭州市公路条例》,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