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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民保有姓名、肖像、住址、住宅电话等秘密的秘密,未经其许可,不得加以刺探、公开或传播。(2)公民的个人活动,尤其是在住宅内的活动不受监视、监听、窥视,但依法监视居住者除外。(3)公民的住宅不得非法侵入、窥视或者骚扰。(4)公民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窥视、调查或公开。(5)公民的储蓄、财产状况不得非法调查或公布,但是依法需要公布财产状况者除外。(6)公民的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包括储存于计算机内的私人信息)不得刺探或公开,公民的个人数据不得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和利用。(7)公民的社会关系,包括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