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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在教育服务方面有两个基本权利:一是受教育权,二是办学权。受到《宪法》的保护,政府应尊重公民开办“非公立学校”的权利。公民的办学权与受教育权并不冲突。私立学校越多,学生可以选择的范围就越大。在一般情况下,发展公立学校会挤压私立学校的生存空间。政府最优秀的业绩,不是大办公立学校,而是人民都得到充分的教育服务,私立学校又能繁荣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