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职务犯罪的心理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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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公职人员以权谋私、贪污受贿、侵权渎职等职务犯罪,已成为我国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中的一颗毒瘤,极大地损害了社会和谐发展。由于职务犯罪是国家公职人员在犯罪心理的支配下实施的犯罪,因此,要从根本上除掉这颗毒瘤,防范和控制职务犯罪,深入探索职务犯罪的心理是十分重要的。本文试图分析职务犯罪的原因,剖析职务犯罪者的人性缺陷,以形成对职务犯罪心理成因全面而系统的认识,从而对预防和控制职务犯罪有所裨益。
  人是会历史发展的产物,是有意识、能思维的存在物。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辨证唯物主义的心理观,犯罪心理是客观与主观的辨证统一。而这种统一通过犯罪人的特殊的实践活动来实现。犯罪心理的形成是犯罪主体与社会环境的内外因素相互作用、相互斗争、相互影响的消极过程,经历了对社会环境的消极因素内化、外化、强化三个阶段。①当国家公职人员的内在“需求”形成欲望时,在外在环境的刺激和诱惑下,转化为犯罪行为。要研究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心理成因,首先要了解职务犯罪心理的概念。
  职务犯罪心理是指与职务犯罪行为的形成发展和变化相适应的心理活动过程和个性心理结构的总称。其形成、发展和变化总是遵循一定的规律和机制。②职务犯罪心理成因,就是指能影响职务犯罪心理形成、发展和变化的各种因素的总和。按是否属于国家公职人员主观性认识来划分,可把其分为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两大方面。客观因素是指那些客观存在的,不以国家公职人员的主观意识为转移的因素,不属于国家公职人员主观性认识方面的因素,比如国家制度,监督机制等等。但是,客观因素只有在被选择和利用的情况下,才能成为职务犯罪心理形成、发展和变化的条件,从而对职务犯罪心理的形成、发展和变化产生影响。比如,对国家公职人员的监督机制属于是客观因素,一名国家公职人员在监督机制缺失的情况下,如果其本身自律意识不足,法制观念淡薄,他的内心就可能自我放纵,从而形成职务犯罪心理,进而实施犯罪。因此,客观因素不是职务犯罪心理成因中的决定性因素,主观因素才是决定性因素。
  随着社会的急剧变迁和国家法治进程的大力推进,不少国家公职人员没有与时俱进,他们的认知评价等主观因素出现了偏差。因此,研究预防职务犯罪心理起因,不仅要研究行为与心理历程,更要研究职务犯罪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信仰和道德,才能更全面的了解职务犯罪者的心理全貌。本文从几个方面概括了职务犯罪的心理成因,希望对职务犯罪的预防及心理矫治有所启示。
  一、倾斜的人生观,错误的人生追求。人生观是对人生的根本看法或观点,其中包括人生的目的、人生意义和道德的根本看法和态度。一个政治觉悟高,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好的国家公职人员会经常在自己耳边敲响反腐警钟,他们会时刻严格要求自己,自重、自省、自励、自强,会时常把党、国家和人们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而把自己的个人利益、地位、名气看的很淡薄,他们的自律意识强,不轻易放纵自己的心理,自然也就不会去轻易实施犯罪。一个有群众观念和对人们有感情的国家公职人员,就会对人民充满感情和责任感,时刻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就会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从而真正的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一个法制观念强,具有法律意识的国家公职人员,能够自觉遵纪守法,严格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这样即使他一旦产生职务犯罪的念头和倾向时,责任感和罪恶感会及时的扭转错误的念头,主动放弃职务犯罪的机会和诱惑,回归正轨。根据观察发现,职务犯罪者普遍倾斜了人生观,政治觉悟不高、理论素养低,法律意识淡薄,把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抛在脑后,把执法为民的崇高理念踩在脚下,以追求物质和精神上的享受为人生的唯一目的和乐趣,以荒淫无耻的生活为追求目标。
  二、扭曲的价值观,过度的自我满足。价值,是人类对于自我本质维系与发展,为人类一切实践要素本体,包括任意的物质形态个人与社会的价值严重错位,强调个人需要和利益的满足而置社会或他人利益于不顾。马斯洛分析了正常的而有创造性的人的需要结构。按马斯洛的理论,个体成长发展的内在力量是动机。而动机是由多种不同性质的需要所组成,各种需要之间,有先后顺序与高低层次之分;每一层次的需要与满足,将决定个体人格发展的境界或程度。 马斯洛认为,人类的需要是分层次的,由低到高。它们是: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自我实现需求。前四项层次为基本需求,自我实现的需要是最高等级的需要,是个体在成长中,最充分地发挥自己的潜在能力得到自己的。这种自我实现,必须是健康合理的,如果不顾客观条件追求奢侈的享受甚至腐朽的生活方式是错误的。由于每个人对人生的理想、目的、形态各异,因此就有不同的需求动机和不同的追求,当不合理需求与个人私欲思想占上风时,这种畸形需要与欲望必然产生违纪心理,滋生邪恶动机,把个人的不正当需求放在首位。国家工作人员本应树立公仆意识,以奉献为己任,而在职务犯罪心理中,所谓奉献往往成为明码标价的索取,借权力谋私,借权力生财,成了寄生于权力的寄生虫。职务犯罪心理就是在需求上产生了重大变异,个人需要无限制和不合理地膨胀,完全背离了个体获得自我实现的方向。把为人民服务的行为,看作是需要大量补偿的劳苦;把巧借各种机会和名目收受的钱财,视为人之常情。为满足个人精神、物质的需要,不择手段,不顾纪律,不顾廉耻,不惜以身犯险。其实质是从人的自然本性出发,把人的生理本能需要看成是人生的最高追求,认为人活着就是要追求个人的物质生活享受。这种腐朽的人生观在党内的滋生和蔓延必然带来以权谋私、贪赃枉法、挥霍浪费、腐化堕落等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
  三、失衡的人格,沦丧的道德观念。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理论是一种研究人类的动机和人格结构的理论体系,弗洛伊德认为人格分为三部分:本我、自我和超我。本我是人格结构中最原始部分,即需求产生什么个体要立即满足。自我是由本我而来的各种需求,如不能在现实中立即获得满足,他就必须迁就现实的限制,并学习到如何在现实中获得需求的满足。超我是人格结构中的道德部分,是人格结构中居于管制地位的最高部分,是由个体在生活中,接受社会文化道德规范的教养而逐渐形成的。 从支配人性的原则看,自我介于本我与超我之间,对本我的冲动与超我的管制具有缓冲与调节的功能。本人认为,一般的普遍的职务犯罪主体在人格结构上是健全的,不缺乏人格结构中的任一部分,但其自我与超我的发展程度却影响着对本我的制约,不排除有个别的职务犯罪主体在人格结构上发展不平衡,从而受无意识的控制甚深,产生强烈的满足本我需要的冲动。职务犯罪主体在形成其犯罪心理的过程中都面临着一种痛苦的抉择,即党和国家教育的共产主义信念,与私欲无限膨胀的本我有着激烈的冲突。遗憾的是,在社会风俗、法律等的约束下,他们并没有选择正确的防卫方式调节心理,而是相反的选择让侥幸心理,法不责众等思想强化本我的无限扩张,让道德沦丧变得贪婪、自私,进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以使自己对金钱、肉欲、权势的渴望得到满足。
  预防职务犯罪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工作。把握好职务犯罪心理,可以有针对性的探索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新对策新制度,使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取得更大的胜利。
  注释:
  ① 邱国梁:《马克思主义犯罪学》,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8年出版
  ②许维安:《论职务犯罪心理的生成机制》,载《学术探索》,2007年第6期,第60页。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福建 漳州 36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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