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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寒对修改后的大陆《商标法》与台湾地区“商标法”进行比较研究,指出两者既有趋同的一面。也存在很大差异。这一差异不仅反映了两者立法技术的不同,还反映了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与国际地位。通过比较,大陆应当借鉴台湾地区“商标法”的优点,在立法定位、程序保障、法律衔接等方面进行改进,以实现商标法之保障商标专用权、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利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