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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甬政办发[2010]2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切实维护广大群众根本利益,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指示精神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