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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和谐社会是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是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是一个大多数人能够分享改革发展成果的社会。构建和谐社会需要许多条件,最低限度应具备法制条件和思想条件。
关键词和谐社会 法律制度 法治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205-01
胡锦涛总书记在论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涵义时,把民主法治置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诸要素中的首要地位,充分反映了民主法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价值。和谐社会有许多要素,但是和谐解决冲突的机制要素是必不可少的,和谐社会首先强调的是民主与法治、公平正义、安定有序,而维系公平正义,安定和谐有序的前提必须是加强社会主义法治,不坚持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就会出现不公平、不正义,就会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就必然导致社会秩序混乱。民主法治机制通过对权利、义务、职权、职责和程序这些规范要素的合理配置,形成调整社会关系的和谐法律体系,以确保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的实现。
一、和谐社会的法制条件
和谐社会必须有完备的法律和系统的法律体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诸领域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在主要的社会关系领域基本上结束了无法可依的状态。目前,按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仍需要继续大力加强立法工作,一方面,使法律覆盖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彻底解决无法可依的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是加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另一方面,根据法治国家的标准,完善已经制定的法律,包括原有法律的修改、补充和废止。经过近些年的立法制度、行政治理制度、决策制度、司法制度、干部人事制度、基层民主制度和监督制约制度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现在,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
必须具有相对平衡和相互制约的符合和谐社会需要的权力运行的法律机制。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各国家机关的权力都是有限的,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而且相互之间是平衡的。主要国家机关之间应该是严格的依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
必须有一个独立的具有极大权威的司法系统和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具有权威性的司法意味着一个社会里面存在着一条畅通的,可以让人们寻求公正、安全、表达不满的制度通道。这条通道越畅通,人们寻求救济的机会就越多,人们的安全感也越强,从而秩序实现的可能性也越大,社会震荡的幅度因此也越小。
司法公正是最根本的社会公正,是实现和谐社会的根本保障。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要以保证司法公正为目标,逐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使公正的法制通过公正的司法来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法制保障。与此相关,需要一支政治、业务上高素质的,愿意并能够忠于法律的法官队伍。也只有首先实现司法这一最根本的社会公正,才能充分发挥法律规范对其他一般社会规范的良好导向作用,在全社会倡导诚信友爱等积极健康的道德风尚。正是因为如此,要构建一个和谐的社会,首先是要构建一个能称之为权威的司法体制。
加强基层普法,建立有效的法律秩序。要密切关注与群众利益相关的热、难点问题,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与解决群众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相结合,切实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农村,要积极推进以“依法建制、以制治村、民主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深入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在城区,要全面建设法治社区、平安社区、人文社区、和谐社区,促进社区的依法管理。把解决问题的过程作为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过程,进一步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增强全体公民对法制的信念,才能使广大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才能建立有效的法律秩序。
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思想条件
法律至上思想。法律至上是指法律在社会规范中具有最高权威,所有的社会规范都必须符合法律的精神。法律至上既能够维护中央和国家统一领导的权威,又能够使每个社会成员享受到法治社会的公民自由,从而最大限度地调动公民个人从事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一切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严格执法,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公民的权利和社会公正和谐,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良好的法制社会氛围。
树立权利平等理念。权利平等是指全社会范围内人们的权利是平等的,就是承认所有的社会成员法律地位平等。和谐法治国家的平等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平等,反对一切形式的特权,是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平等。
重视权力制约。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必须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公共权力在其运行的同时,必须受到其他公共权力的制约。实践证明,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必然被滥用。权力制约就是要依靠法律的规定,界定权力之间的关系,使权力服从法律。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努力在全党全社会建立健全结构合理、职能明确、运行有序、相互协调、效力明显的监督机制,为从根本上制止权力滥用和腐败探索有效途径。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可靠的制度和机制保障。
权利本位。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的社会。以人为本,就是以人的权利为本。尊重和保障权利和人权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机构是人民利益的捍衛者和执行者,是为人民服务的形式。因此,最大限度的保障公民和市场主体的权利,这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备的条件。只有充分尊重和保护公民权利和人权,使人民群众意识到自己在国家和社会中的主人和主体地位,切实感受到自己是人,有做人的权利,才能增强对国家的认同,才能满腔热情、扎扎实实的去学习、工作和创造,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关键词和谐社会 法律制度 法治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205-01
胡锦涛总书记在论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涵义时,把民主法治置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诸要素中的首要地位,充分反映了民主法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价值。和谐社会有许多要素,但是和谐解决冲突的机制要素是必不可少的,和谐社会首先强调的是民主与法治、公平正义、安定有序,而维系公平正义,安定和谐有序的前提必须是加强社会主义法治,不坚持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就会出现不公平、不正义,就会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就必然导致社会秩序混乱。民主法治机制通过对权利、义务、职权、职责和程序这些规范要素的合理配置,形成调整社会关系的和谐法律体系,以确保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的实现。
一、和谐社会的法制条件
和谐社会必须有完备的法律和系统的法律体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诸领域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在主要的社会关系领域基本上结束了无法可依的状态。目前,按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仍需要继续大力加强立法工作,一方面,使法律覆盖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彻底解决无法可依的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是加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另一方面,根据法治国家的标准,完善已经制定的法律,包括原有法律的修改、补充和废止。经过近些年的立法制度、行政治理制度、决策制度、司法制度、干部人事制度、基层民主制度和监督制约制度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现在,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
必须具有相对平衡和相互制约的符合和谐社会需要的权力运行的法律机制。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各国家机关的权力都是有限的,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而且相互之间是平衡的。主要国家机关之间应该是严格的依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
必须有一个独立的具有极大权威的司法系统和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具有权威性的司法意味着一个社会里面存在着一条畅通的,可以让人们寻求公正、安全、表达不满的制度通道。这条通道越畅通,人们寻求救济的机会就越多,人们的安全感也越强,从而秩序实现的可能性也越大,社会震荡的幅度因此也越小。
司法公正是最根本的社会公正,是实现和谐社会的根本保障。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要以保证司法公正为目标,逐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使公正的法制通过公正的司法来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法制保障。与此相关,需要一支政治、业务上高素质的,愿意并能够忠于法律的法官队伍。也只有首先实现司法这一最根本的社会公正,才能充分发挥法律规范对其他一般社会规范的良好导向作用,在全社会倡导诚信友爱等积极健康的道德风尚。正是因为如此,要构建一个和谐的社会,首先是要构建一个能称之为权威的司法体制。
加强基层普法,建立有效的法律秩序。要密切关注与群众利益相关的热、难点问题,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与解决群众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相结合,切实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农村,要积极推进以“依法建制、以制治村、民主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深入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在城区,要全面建设法治社区、平安社区、人文社区、和谐社区,促进社区的依法管理。把解决问题的过程作为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过程,进一步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增强全体公民对法制的信念,才能使广大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才能建立有效的法律秩序。
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思想条件
法律至上思想。法律至上是指法律在社会规范中具有最高权威,所有的社会规范都必须符合法律的精神。法律至上既能够维护中央和国家统一领导的权威,又能够使每个社会成员享受到法治社会的公民自由,从而最大限度地调动公民个人从事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一切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严格执法,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公民的权利和社会公正和谐,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良好的法制社会氛围。
树立权利平等理念。权利平等是指全社会范围内人们的权利是平等的,就是承认所有的社会成员法律地位平等。和谐法治国家的平等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平等,反对一切形式的特权,是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平等。
重视权力制约。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必须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公共权力在其运行的同时,必须受到其他公共权力的制约。实践证明,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必然被滥用。权力制约就是要依靠法律的规定,界定权力之间的关系,使权力服从法律。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努力在全党全社会建立健全结构合理、职能明确、运行有序、相互协调、效力明显的监督机制,为从根本上制止权力滥用和腐败探索有效途径。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可靠的制度和机制保障。
权利本位。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的社会。以人为本,就是以人的权利为本。尊重和保障权利和人权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机构是人民利益的捍衛者和执行者,是为人民服务的形式。因此,最大限度的保障公民和市场主体的权利,这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备的条件。只有充分尊重和保护公民权利和人权,使人民群众意识到自己在国家和社会中的主人和主体地位,切实感受到自己是人,有做人的权利,才能增强对国家的认同,才能满腔热情、扎扎实实的去学习、工作和创造,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