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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维持刑法稳定、及时惩罚犯罪与追求司法正义的需要,法官有必要对刑法文本进行解释。在司法实践上,权力缺位、错案追究及案件请示等因素的制约,致使法官不能、不敢、不愿解释刑法文本。由此,司法能动性、司法独立性及司法程序性等内在属性不能彰显。为了促进法官解释的实施,需从立法上明确授权、废除错案追究制及禁止案件请示等层面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