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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介入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纠纷的正当性,既源于职称评审自身的具体行政行为属性和现实教育申诉及复议救济的乏力,也有司法审查高校与学生纠纷的有益经验可资借鉴。对于职称评审行为,司法机关应坚守谦抑立场并秉承合法性审查原则。就职称评审行为具体的审查标准而言,通过援引行政法一般原则所形成的实体审查和通过运用正当法律程序精神而形成的程序审查的有机结合是最佳模式。在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前,尽快制订教育行政诉讼司法解释已经成为切实维护教师权益、促进大学依法治理的根本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