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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提高农垦国有农场的内生动力、发展活力和整体实力,理顺政企、社企关系,强化农垦国有农场的市场主体地位,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5〕33号)、《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及其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吉发〔2016〕44 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农业部财政部 教育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民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垦发〔2016〕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制定如下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