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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由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对医疗机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以下简称"不合格器械")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有执法人员主张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理。但是,在我国医疗服务体系中占主导地位的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那么,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中的"服务业的经营者"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