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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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在我国,司法审判实行当中对民事连带责任使用形式是广泛存在的,在民法与相关法则中也对民事连带的使用也有相关规定。因为连带责任在民事责任中是属于一种比较特殊的责任,它的使用空间也比较大,所以在理论上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对于正确执行民法通则、完善我国民事立法、正确处理各种民事纠纷是很有必要的。
  关键词:民事连带责任;适用范围;效力
  要是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责任人都对债务享有全部偿还的义务,这就是连带责任。在多人债务中,如果所有的责任人当中的每个责任人偿还完个人所承担的债务义务外,还必须对所有债务进行偿还,这就是连带债务。连带责任就是连带责任人的责任。还有连带权力就是连带债权人对所有债务拥有的要求所有责任人偿还的权力。
  一、民事连带责任的性质
  为保证债权人对责任人要求偿还债务的权利得到顺利实现,因此民法确立连带责任。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债权就是法律层面的财产权,它的履行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是相较于另外的财产权而言,债权也是非常特殊的,起特殊之处就在于,债权本身只是一种请求的权利,它的履行必须依靠债务人履行责任的举动。所以要是债务人无法行使或拒绝行使债务偿还义务的时候,债权人就没有办法保证其所拥有的权利能够顺利实现。特别是在债务人没有能力、死亡且没有遗产、失踪的时候,,债权人的利益就很难得到保证或者根本无法得到实现。连带责任的设定,就是为了让债权人在行使其受偿权利时能够得到充分并且有效的保证。因此,连带责任就是充分说明了多个责任人互相之间的种种关系,实际上就是多个责任人之间共同担负的行使债务的担保义务。
  二、民事连带责任的不同分类和适用的范围
  在国外很多相关学者都对连带责任做过很多不同种类的分类。比如说,在很早以前的罗马法律中,连带责任就分为共同的和单纯的连带责任;近期的比如苏联出版的民法课本中,又对不同的债进行了分类,例如有连带债务的债、连带债权的债及混合的连带的债。但是一直没有人对连带责任自身进行有效的科学划分。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及有关法律法规,连带责任应该有以下两种基本的分类:①根据发生依据,可以将其划分为法律明文规定的和口头约定的连带责任。法律规定的连带责任必须有法律对其进行明确的规定;约定的连带责任必须有当事人明确的约定与协议,而且债务的性质也是允许连带责任的成立。②依据需要不同要求是起产生效力,连带责任可分为一般的连带责任与补充性的连带责任:
  1.一般的连带责任
  如果连带责任的效力的产生不需要根据其他任何一个相关的条件的成果。也就是说,只要债的联系一形成,要是各个连带相关的责任人无法对所有的债务进行全部偿还,那么债权人也可以同时在同一时间或者不同时间分批要求责任人中的一个或者部分对债务进行清还或部分偿还,而其他的债权人是否有能力或是否愿意履行偿还义务都不会对债权人对其请求权的实现产生任何影响。
  2.补充性的连带责任
  如果必须依据债务人之中的一个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义务才能使连带责任生效,这就是补充性的连带责任。也就是当发生债的关系时,债权人的请求权的享有不是理所应当的,债务人或者他人也不是必须承担对所有债务的偿还责任的。债权人只有先向主要当事人提出偿还债务的要求,当主要当事人无法实现债权人这要求时,债权人才能向其他担负连带责任的债务人提出偿还债务的要求。这也就是说,当其他的债务人无法履行或不履行债务偿还要求时,才能要求债务其他连带责任人中的一个或其他人对债务进行清还。不然的话,主要当事人就时需要偿还其担负的部分债务,其他的担负连带责任的责任人则不需要承担清还义务。
  三、民事连带责任的效力
  1.对外效力
  (1)债权人有权利要求连带债务中的一个人对债务进行全部偿还或者部分偿还,也可以要求债务人中的部分或全部人对债务进行全部偿还和部分偿还。被要求到的债务人不可以因为要求赔付的超出自己应该赔付的部分而拒绝赔付,也不可以因为其他债务人去世、消失、出逃、没有能力偿还而拒绝偿还所有债务。
  (2)如果连带责任人中的一个人或部分人将全部的债务都清偿了,那么其他责任人的偿还义务就会被取消掉;如果不是将全部债务都清偿的话,那么所有的责任人都将对没有偿还的债务进行清偿。
  (3)当债务人因为过失而没有及时履行或者不愿履行偿还义务时,因此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失时,如果只是普通的连带责任,那么所有的债务人都应该承担偿还义务。之后,在偿还过程中没有过失的债务人则有权利要求有过失的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是补充性的连带责任,那么在约定之外,偿还债务的责任将由有过失的责任人全部承担,而没有过失的责任人则不用对债务进行偿还。
  (4)债务人间连带责任的形成不受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影响。但是债权人不得转让法律不许转让的债权
  (5)产生纠纷的时候,债权人有权利将所有或部分的债权人都视为被告从而提出上诉;同样所有的责任人也可以整合成一个诉讼单位一同提出上诉。
  2.对内效力
  (1)因为一部分的责任人将所有债务偿还后连带责任将会被撤销,则在之前的连带责任人之中就形成了新的按份额偿债的联系。将所有债务偿还的原债务人就成为了新的债权人,也就拥有了向其他债务人要求偿还其各自应该偿还的债务的义务。
  (2)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的责任人之间,除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协议中有其他协议外,应该对责任和履行责任时付出的相关花费进行公平的承担。
  (3)如果所有债务人当中的莫个人或者多数人因为去世、没有资金和偿还能力而无法承担相应的偿还义务时,那么其中无法清偿的部分,则可以由另外的责任人按各自承担的比例进行偿还。
  总之,本文主要论述民事连带责任的性质,分析了民事连带责任的不同分类和适用的范围,并剖析了民事连带责任的效力。在理论上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对于正确执行民法通则、完善我国民事立法、正确处理各种民事纠纷是很有必要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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