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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论述了共同体自治的普遍特征 ,在此基础上 ,通过对法律职业共同体自治的一般条件和特殊形态 (或历史机遇 )的考察 ,论证了“法律职业是法治第三种推动力”这一观点的逻辑可能。① 文章认为 ,日本的经验显示 ,在富有科举考试传统、重视人的因素的中国 ,法律职业作为法治的“第三种推动力”不仅具有可能性 ,而且也是效益考量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