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有关公民权规定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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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现象的产生,使公民权问题得以进入法学领域。近班代各国的宪法几乎无一例外地都把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为宪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对国别宪法进行深入地比较考察,便不难发现,各国宪法关于公民权的规定又没有离开各自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水平以及文化、习俗和传统的不同特点。一方面,公民作为个人,其存在价值(主体资格的确立如法律权利的享有)由宪法给予最大程度上的确认;另一方面,由于社会是个人的集合体,个人在作为客体的同时,享用着广泛的社会权益和自然权益,客观上个人的生存和发展,具 The emergence of the constitutional phenomenon allowed the issue of citizenship to enter the field of law. Nearly every country’s constitution almost invariably takes the basic rights of citizens a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constitution and makes more detailed provisions. However, if we make a comparative study of the country constitutions in depth, we can easily find out that the constitutional provisions on citizenship in various countries have not departed from their respective social, economic and political development levels and the different characteristics of culture, customs and traditions. On the one hand, as an individual, the value of the existence of the citizen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main qualifications as the enjoyment of legal rights) is best confirmed by the Constitution; on the other hand, since society is a collective of individuals, individuals enjoy as an object With a wide range of social rights and interests and natural rights and interests, objectively, the existence and development of the individual has its own characterist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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