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的侵权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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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网络虚拟财产是互联网以及相关新兴产业飞速发展的产物,也被许多学者认为是当今社会公民私有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种虚拟产品的出现,频繁流通于网络世界,广泛运用于生活之中,侵犯虚拟财产的案件也逐渐增多。许多虚拟财产争议不能仅通过注册协议解决。网络虚拟财产亟需一个“合法的地位”和有效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侵权责任;侵权保护;解决途径
  我国目前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在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方面表现出明显的滞后性,特别是在民法上的保护力度较弱。民法中可以适用的规定大部分是原则性规定和一般性规则,无法满足司法实践的要求。为了保护规模庞大的网民的切身利益,减少网络侵权行为,维护网络世界的和谐稳定,应当重视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一、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困难
  我国的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现状存在很多法律制度没有覆盖的内容。司法实践中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
  1.网络用户的证明责任
  首先是用户“身份证明”的问题。用户在网站进行注册,服务商一般通过提供格式合同,由用户选择“同意”的方式达成注册协议,但是这种“电子合同”并非是双方各持一份,仅服务商有保存,即用户将难以证明自己是该网站的使用者,难以确定自己的原告身份;
  其次,证明虚拟财产“原状”的问题。用户需要证明虚拟财产损失或者贬值的事实,并确定损失的数额。我国目前在虚拟财产估价方面的没有任何标准可以参照。
  2.运营商承担侵权责任的方面
  如何正确评估虚拟财产的价值也是一大难点。虚拟财产包括哪些内容,以什么标准估算财产的价值,如何确定虚拟财产损失是否对用户造成精神伤害都是具体实践中要解决的问题。
  3.虚拟财产权利属性的认定
  虚拟财产的性质在法律中并未明確规定。在实践操作中对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的认定会影响法官判断的准确性和法条的适用,必定会对案件结果产生不同的影响。
  4.虚拟财产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
  虚拟财产的侵权法律保护是选择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纳入还是颁布新的虚拟财产保护法,是一个值得仔细思考的问题。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途径
  针对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保护建议:
  1.选择合适的立法保护模式
  笔者认为,相比单独立法保护,通过出台《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的形式,将虚拟财产保护纳入到现有法律体系中更具优势。
  因为建立新的虚拟财产保护法是一项内容庞大的法律工作,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的支持,历时较长,不能及时发挥作用。
  司法解释的内容可以对《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内容进行细化和补充,增加适用该条内容的财产侵权形式、明确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适用和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其内容应当在实用性的基础上尽量具有概括性,或者规定一些兜底性的条款,以应对网络的变化。
  2.确认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
  保护虚拟财产首先应当明确其法律地位和权利属性。根据笔者在前文中的论述,虚拟财产具有明显的物权属性,将其纳入《民法通则》第75条的“其他合法财产”之列,明确其作为“物”的法律地位。
  同时在《物权法》中将虚拟财产确认为无形的特殊的动产,明确其所有权的归属。确定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才能够给予财产所有者有效的多方位救济渠道,给法官的司法案件处理提供依据。
  3.规范网站注册行为
  司法实践中用户在网络世界里如何证明自己的真实身份是一个难点,这也是确认用户原告资格的重要因素。
  国家信息网络管理部门以及网络服务商的相关行业协会可以通过规范注册行为解决这个问题。网络运营商在用户完成注册行为后应当提供注册信息和网站服务协议的下载链接,并告知如不及时下载可能出现的风险。用户可以自行下载本人的相关注册信息和网络服务协议进行保存,以便出现纠纷时证明自己的真实使用身份。服务商也应当建立对注册用户信息的系统管理,提高安全级别,防止个人信息泄漏。
  4.建立虚拟财产估价体系
  运营商承担侵权责任的目的是弥补用户遭受的财产损失。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虚拟财产的价值估算体系,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就无从谈起。
  笔者认为,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应当由国家信息网络主管部门主导,协同网络服务提供者相关行业协会和用户,结合各方面的利益需求,区分不同财产类型制定不同的价值评价标准。
  可以根据虚拟财产产生方式的不同,结合不同的虚拟财产类型,从以下几个类别分别进行价值认定:
  第一种是充值类。在网站享受下载资源,在线观看,论坛等内容性服务和在线服务时,很多优质资源的使用需要以网站特定的“货币”支付。第二种是云空间存储类。云空间的私人信息文件如果因服务商的管理不善造成丢失、毁损或者泄漏,应当由服务商赔偿用户的损失并且全部返还或者按比例退还使用费。第三种是网络游戏类。这是涉及侵权内容最广泛的虚拟财产类型,也是亟需价值估算的财产类型。
  其他国家已经出台了一些相关的价格估算办法。以韩国为例,它的价值评估模式是由物价评估部门牵头,游戏公司和游戏设计者共同选取中等水平的游戏玩家进行测试,依据游戏者各自取得相同装备所花费时间计算得到的平均值,加上必须交付的上网费、电费和游戏费计算得出一个确定费用。该费用可以等同于虚拟物品的价值,并在相关游戏网站进行公开公示。
  所以笔者认为网游中的价值评估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虚拟物品的价格可以同时参考交易市场价格和游戏公司的定价确定。
  虚拟物品遭受侵权时,其损失数额的确定可以参考韩国模式,应当以玩家花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金钱得出的费用为主,同时综合考虑玩家交易市场的相关成交价格和游戏网站的最初定价,得出虚拟物的实际价值。
  三、结束语
  网络虚拟财产是公民私有财产的重要内容,逐步实现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是大势所趋。本文充分考虑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建议。建立虚拟财产的侵权法律保护对平衡网络服务商和网络用户双方的利益,填补法律空白,维护弱势网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网络的和谐稳定,促进我国互联网的又快又好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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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张凌寒.网络虚拟财产侵权责任研究[D].吉林:吉林大学,2010.
  [3]黄震宇.我国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现状及对策[D].上海:复旦大学,2010.
  [4]郭英华,林浩.论网络虚拟财产的侵权责任保护——以用户和运营商的法律关系为视角[J].行政与法,2014,(7).
  作者简介:
  康佳星(1992~ ),女,山西太原人,民族:汉,学历: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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