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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告诉才处理案件中的自诉机制在实践中往往会发生障碍,公权力在何种情况下介入方为合适就成为理论和实务中不可回避的问题.本文作者通过对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和大陆法系各国立法例的分析认为,一方面应当拓宽此类案件的追诉途径,另一方面则应当分别不同情况由检察机关协助自诉,或者在保障被害人意愿的前提下求诸公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