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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关于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例不断出现,但是在我国民事诉讼的发展还相对滞后,无法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平衡。本文主要是通过阐述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及特征,分析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不足,最后提出构建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路径。
关键词:公益诉讼;民事诉讼;民事公益诉讼;重要性;路径
一、我国民事公益诉讼
1.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含义
人民检察院、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在民事活动中按照相关法律,对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相对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向相对人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以此来达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目的的一种诉讼活动。
2.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特征
(1)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公益诉讼的目的主要体现在“公益”二字上面,公益诉讼原告的出发点并不是对自身利益的维护,也不是为了获得个人收益,其主要是基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受益者也往往是社会大众。
(2)具有广泛性和长期性。从所出现的公益诉讼来看,污染环境和侵害众多消费者的行为所引起的公益诉讼较多,这些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危及人数较多,并且造成侵害也难以在短时间内消除。
(3)判决效果具有扩张性。在一般的诉讼中,诉讼判决往往只对参与诉讼的当事人有直接关系,并且只对当事人发生效力,其并不发生“对世效力”。但是公益诉讼本身就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其判决的效力及于整个社会,则自然要对全体社会成员发生效力。
二、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缺陷
1.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并不明确
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在修改后新增了关于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但是在这一规定中只对污染环境和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其他的属于对于民事公益诉讼的调节范围并没有做相关的解释,而只是以“......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作了兜底条款。但由于受案范围不管主体还是内容在立法上都比较模糊,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容易把握。并且我国没有其他的法律对此作出完全明确的规定,导致公益诉讼包含的范围不明确这一点无法从其他法律法规中得到补充和完善。在实际的案件受理中,由于这一缺陷的存在,一些案件的性质不能够得到确定,从而使得一些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求得不到支持,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
2.公众对于民事公益诉讼的意识比较浅薄
从总体来看,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在民事诉讼中所占的比例极少,一方面是由于民事诉讼中私益诉讼发生的可能性远远大于公益诉讼,另一重要原因在于公众意识中对民事公益诉讼概念的缺乏。对于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如果没有直接对自身关注的利益造成损害,大多数人都不会去关注,对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视而不见的也大有人在。
3.公益诉讼常常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并损害公民的个人利益
由于公益诉讼是由个人或相关团体自发提起的诉讼,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与自身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许多关于公益诉讼的案件所涉及的诉讼标的额较大,原告需交纳的诉讼费用较高。而公益诉讼的原告一般是个人或社会团体,大多数原告不管是经济实力还是法律专业知识都不太具有优势,而许多被告往往是案件所涉及领域的企业或者特定部门,不仅仅有强大的律师团,也有雄厚的经济实力作为支撑。在这一方面原告显得势单力薄。并且从以往民事公益诉讼的审理经验来看,民事公益诉讼的路程一般比较漫长,诉讼时间越长,诉讼成本越高,原告一旦败诉,则将面临高额诉讼费用的支付。这既没有达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还导致原告经济财产的损失,并且在漫长的诉讼过程中,也导致了大量的司法资源的浪费。在这一点上, 我国的司法救济并不完善,并且从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历程来看,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败诉的案件居多,最终的结果显得有些得不偿失。
4.关于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不健全
从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现状来说,直至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正案通过之后,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才正式通过立法得以确定。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种相对新型的诉讼制度,它的出现是对我国民事诉讼在公益诉求方面的一种补充,立法的滞后使得我国在民事公益诉讼方面的发展相对缓慢。虽然我国之前的一些立法也体现了民事公益诉讼的精神,但是真正落实到司法实践中时却没有太大的说服力。要解决立法缺陷,就应该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增强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以及司法解释,制定出更全面更准确的法律法规。
三、构建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路径
首先从立法层面增加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保障。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受案范围,让受案范围的主体以及内容在立法上更清晰,从而满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求。
其次是通过不断完善司法实践,从而将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完善司法救济制度,要秉承以人为本的思想,完善诉讼程序,由于诉讼时间越长,诉讼费用就越高,因此要提高诉讼审理过程的效率,缩短诉讼时间,同时让审判结果更人性化。
最后要增强公众对民事公益诉讼的认识。司法部门可以通过到社区开展各种各样的宣传活动,让公众能意识到民事公益诉讼就在大家的身边,要敢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激发公众参与到司法活动中来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陶建国.消费者公益诉讼研究[M].人民出版社,2013.
[2]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DB/OL].[2013-11-15].
http://www.docin.com/p-442995864.html.
[3]张艳蕊.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4]张亚东.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D].
作者简介:
苏容(1989~),女,汉族,重庆人,硕士研究生在读,单位:重庆交通大学,研究方向: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
关键词:公益诉讼;民事诉讼;民事公益诉讼;重要性;路径
一、我国民事公益诉讼
1.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含义
人民检察院、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在民事活动中按照相关法律,对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相对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向相对人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以此来达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目的的一种诉讼活动。
2.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特征
(1)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公益诉讼的目的主要体现在“公益”二字上面,公益诉讼原告的出发点并不是对自身利益的维护,也不是为了获得个人收益,其主要是基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受益者也往往是社会大众。
(2)具有广泛性和长期性。从所出现的公益诉讼来看,污染环境和侵害众多消费者的行为所引起的公益诉讼较多,这些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危及人数较多,并且造成侵害也难以在短时间内消除。
(3)判决效果具有扩张性。在一般的诉讼中,诉讼判决往往只对参与诉讼的当事人有直接关系,并且只对当事人发生效力,其并不发生“对世效力”。但是公益诉讼本身就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其判决的效力及于整个社会,则自然要对全体社会成员发生效力。
二、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缺陷
1.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并不明确
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在修改后新增了关于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但是在这一规定中只对污染环境和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其他的属于对于民事公益诉讼的调节范围并没有做相关的解释,而只是以“......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作了兜底条款。但由于受案范围不管主体还是内容在立法上都比较模糊,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容易把握。并且我国没有其他的法律对此作出完全明确的规定,导致公益诉讼包含的范围不明确这一点无法从其他法律法规中得到补充和完善。在实际的案件受理中,由于这一缺陷的存在,一些案件的性质不能够得到确定,从而使得一些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求得不到支持,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
2.公众对于民事公益诉讼的意识比较浅薄
从总体来看,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在民事诉讼中所占的比例极少,一方面是由于民事诉讼中私益诉讼发生的可能性远远大于公益诉讼,另一重要原因在于公众意识中对民事公益诉讼概念的缺乏。对于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如果没有直接对自身关注的利益造成损害,大多数人都不会去关注,对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视而不见的也大有人在。
3.公益诉讼常常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并损害公民的个人利益
由于公益诉讼是由个人或相关团体自发提起的诉讼,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与自身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0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许多关于公益诉讼的案件所涉及的诉讼标的额较大,原告需交纳的诉讼费用较高。而公益诉讼的原告一般是个人或社会团体,大多数原告不管是经济实力还是法律专业知识都不太具有优势,而许多被告往往是案件所涉及领域的企业或者特定部门,不仅仅有强大的律师团,也有雄厚的经济实力作为支撑。在这一方面原告显得势单力薄。并且从以往民事公益诉讼的审理经验来看,民事公益诉讼的路程一般比较漫长,诉讼时间越长,诉讼成本越高,原告一旦败诉,则将面临高额诉讼费用的支付。这既没有达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还导致原告经济财产的损失,并且在漫长的诉讼过程中,也导致了大量的司法资源的浪费。在这一点上, 我国的司法救济并不完善,并且从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历程来看,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败诉的案件居多,最终的结果显得有些得不偿失。
4.关于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不健全
从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现状来说,直至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正案通过之后,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才正式通过立法得以确定。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种相对新型的诉讼制度,它的出现是对我国民事诉讼在公益诉求方面的一种补充,立法的滞后使得我国在民事公益诉讼方面的发展相对缓慢。虽然我国之前的一些立法也体现了民事公益诉讼的精神,但是真正落实到司法实践中时却没有太大的说服力。要解决立法缺陷,就应该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增强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以及司法解释,制定出更全面更准确的法律法规。
三、构建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路径
首先从立法层面增加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保障。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受案范围,让受案范围的主体以及内容在立法上更清晰,从而满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求。
其次是通过不断完善司法实践,从而将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完善司法救济制度,要秉承以人为本的思想,完善诉讼程序,由于诉讼时间越长,诉讼费用就越高,因此要提高诉讼审理过程的效率,缩短诉讼时间,同时让审判结果更人性化。
最后要增强公众对民事公益诉讼的认识。司法部门可以通过到社区开展各种各样的宣传活动,让公众能意识到民事公益诉讼就在大家的身边,要敢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激发公众参与到司法活动中来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陶建国.消费者公益诉讼研究[M].人民出版社,2013.
[2]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DB/OL].[2013-11-15].
http://www.docin.com/p-442995864.html.
[3]张艳蕊.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4]张亚东.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D].
作者简介:
苏容(1989~),女,汉族,重庆人,硕士研究生在读,单位:重庆交通大学,研究方向: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