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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京东金融宣布旗下NFC支付产品“京东闪付”正式上线。据了解,“京东闪付”是银联北京分公司和京东金融合作开发的NFC支付新品。作为基于银联云闪付合作的支付产品,”京东闪付”自上线以来一直争议不断。有金融行业资深人士介绍,“京东闪付”实际上是一张京东发行的准“银行卡”,但京东并不是银行。那么,“京东闪付”到底为何物?“京东闪付”的出现,是否会让消费者产生误解和资金损失风险?将会对同行业和客户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是否会给银行卡体系造成混乱局面?又会给金融监管带来哪些冲击?《财会信报》记者就此采访了专业人士。产品属于四方模式、不用扫码的NFC创新产品“京东闪付”是京东支付基于银联“云闪付”合作的NFC创新产品,作为银联扩大支付边界的外延产品,通过此产品,京东金融“一键”完成线下支付布局,可以应用于银联境内外超过1 000万台活跃POS支持的NFC手机支付的线下商户,与目前市场上流行的“扫码付”二维码相比,能带来更安全、便捷的支付体验。这意味着银联把银行卡的受理网络升级为也能接受第三方支付账户的网络,开启从卡基支付跃升账基支付的初步探索。所谓账基支付是指基于账户的支付,区别于之前是基于卡的支付的约定俗成的做法。据相关资料介绍,与其他第三方支付机构支付账户直连银行账户的交易模式不同的是,“京东闪付”在业内首次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支付账户直接纳入银联转接清算网络。在产品逻辑上,它区别于支付宝绕开银联的“三方模式”,采用更有利于银联、银行的“四方模式”。在使用体验上,用户不用打开APP、不用扫一扫,靠近收银台就能直接付款。在商场、超市、便利店、饭店等消费时,只需将手机靠近POS机并将手指放在Touch ID上,或者轻按两下Apple Watch侧边按钮并将它靠近POS机,即可进行支付。据了解,目前,京东商城、家乐福、麦当劳、肯德基、星巴克、7-ELEVEN等线上、线下消费场所均支持”京东闪付”。据客户体验介绍,开通“京东闪付”比较方便,打开手机京东APP,点击首页右下方“我的”菜单栏,打开“我的钱包”,就可以找到“京东闪付”的标识,点击“立即开通”确认开户信息,并输入京东支付密码验证身份;最后将“京东闪付”添加到支持NFC支付的手机钱包应用中,比如Apple Pay、Samsung Pay、小米Pay等,就可以使用“京东闪付”了。“京东闪付”属于NFC支付方式,全程无需连接移动网络,可避免因手机没有信号而无法支付的尴尬,而且无需解锁手机、打开App、点击扫码等多个环节。更重要的是,通过NFC的银联支付标记替代银行卡号进行交易验证的技术,可降低卡号在信息存储、传输等环节中发生泄漏的可能性,更加安全。然而,有部分银行人士对这种模式产生了质疑。因为,在“京东闪付”绑定银行卡的过程中,其生成的“京东闪付”虚拟卡面上可看到一个62开头的Bin码。62开头的Bin码是银联卡的标识,因此,有业界人士认为这是银联通过此模式变相赋予了京东发卡资质。对此,京东金融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京东闪付”与北京银联的此次合作实际上体现了典型的消费者、收单机构、商户、发卡行的四方模式。该人士表示,消费者在京东商城的支付账户中所绑定的银行卡,都可以开通京东闪付”,通过“京东闪付”借助银联网络用于线上、线下的支付。“京东闪付”一端连接银行卡(发卡行),另一端连接银联云闪付平台(收单机构),仅作为自身支付账户所绑定的银行卡的支付通道,所有支付由绑定的银行卡扣款。该人士还表示,与其他第三方支付与银行的支付合作模式不同的是,京东账户不沉淀资金、不截留卡信息,将完整的支付信息“透传”给发卡银行和银联,实现了穿透式信息传递。让银行与监管机构可以清晰地看到资金流动方向,便于防范支付风险和反洗钱,符合监管推动方向。针对“银联通过此模式变相赋予京东发卡资质”的质疑,有接近北京银联的人士在接受相关媒体采访时表示,京东旗下的支付机构网银在线已经是银联的成员机构,银联并没有给京东62开头的Bin码,而是类似签约协议号的编码,便于标记和识别资金流。风险可能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并有资金损失风险当前有观点认为,银行作为发卡行,通过大量的人力物力完成了用户的发卡和维护,而银行卡的个人资金是受国家一整套资金安全制度(如存款准备金率等)保护的。作为非银行机构的京东发行“京东闪付”卡,是否会让老百姓产生误解和资金损失风险?对此,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曹兴权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在给出结论之前先作了一个说明,即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之间是有区别的。曹兴权介绍,《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对此有规定。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支付账户是指获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根据客户的真实意愿为其开立的,用于记录预付交易资金余额、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反映交易明细信息的电子簿记。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的区别在于,首先,支付账户不得透支,不得出借、出租、出售,不得利用支付账户从事或者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其次,客户对此类支付账户上的资金余额,是以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名义而保存的,因此当非银行支付机构出现信用危机时,客户的资金安全受到威胁,并不受存款保险制度的保护。银行卡则相反,银行卡的资金是由持卡人保存的,并且受存款保险制度的保护;第三,支付账户的功能受限,除支付功能外,不能够有其他功能,而银行卡的功能齐全;第四,支付账户定位于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因此大额支付受限,而银行卡的支付额度不受此限。其中,与消费者关系最密切的区别在于资金的安全性上,曹兴权表示这是他最为关注的一点。因此,作为非银行机构的京东发行“京东闪付”卡,曹兴权认为,这可能会让客户产生误解和资金损失风险。他进一步解释,首先,可能误导消费者以为“京东闪付”卡是银行卡。在外观上, “京东闪付”卡具有银行卡的形式;在国内功能上,“京东闪付”卡具有银行卡支付功能。其次,消费者难以区分银行卡账户和支付账户在资金安全上的区别。如前所述,支付账户的资金由支付机构直接掌控,不受存款保险制度的保护。第三,“京东闪付”卡支付账户的业务中,虽然管理办法要求支付机构对消费者进行明确提醒,但实际上此类提醒的实际意义不大,提醒义务的履行往往形式化,甚至被支付机构忽略。“核心问题在于,当风险发生后对其的定性:‘京东闪付’卡并非真正意义上的银行卡,只是一种互联网支付机构发行的支付账户。”曹兴权提示。芝加哥制度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温州市公共政策研究院研究员沈阳借用一位银行高管的话回应,“央行给了国有银行几千条规章,尚且存在金融风险。京东发行“准银行卡”属民间金融,风险显然会更大。”沈阳指出,国内民间金融还面临着一个新的系统性的风险,即混业金融的风险。混业金融是混业经营在金融业的体现,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的业务互相渗透、交叉,而不仅仅局限于自身分营业务的范围。他介绍,长期以来,在欧洲大陆等实行大陆法系的国家,例如瑞士、法国和德国,普遍实行混业金融制度。后来,由于金融全球化和自由化,美国等普通法系的国家也大力发展混业金融。中国是少数几个坚持分业金融、严格控制混业金融发展的国家。与分业经营一样,混业经营也有三个层次,即金融业与非金融业之间的联合经营,银行、证券和保险之间的联合经营以及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内部的联合经营。具体到有效监管,德国银行在公司客户中拥有控股权,有能力选择公司治理结构。美国法律对此则明文禁止,英国传统上规定银行与公司客户应保持一定的距离,不产生产权和管理上的联系。由此,美国和英国模式在组织设计上均注重制度性地隔离证券业或其他非银行业的风险对银行业的影响,但德国统一法人模式的组织形式却没有这样的防火墙。沈阳表示,京东的做法必然存在类似风险。这实际上是金融创新与金融法治化的选择议题。曹兴权提醒,消费者权益保护可能会由此产生一系列问题。由于形式以及功能上的混同,导致消费者难以区分“京东闪付”卡与银行卡,“京东闪付”卡业务中消费者保护问题可能比较严峻。特别是,大量支付机构也会像京东一样与银联合作推出这些虚拟卡,而这些机构出现信用危机时,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将集中爆发。影响银行业务将面临挑战对于“京东闪付”可能对银行业产生的影响,曹兴权表示,对于银行而言,存在挑战是必然的。京东和银行都与银联发生清算关系;“京东闪付”卡和银行卡都具有支付功能;消费者虽然既是京东也是银行的客户,但是银行又不能掌控消费市场的资源。“京东闪付”卡市场份额的增加,有可能导致银行市场份额的减少。最为重要的是, “京东闪付”卡可以抛开银行卡账户处理支付业务,银行可能完全脱离客户数据。广东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学者、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一天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无现金支付的进一步發展,相当一部分人的银行卡也已经放在钱包里许久未动过了,“钱”正在一步步完成从纸币到数字的蜕变,这就像纸币代替贵金属作为流通货币的过程一样。虚拟卡代替实体卡,我们也不得不看作是银行——这一存在了几百年的金融机构形式所面临的巨大挑战。是形式的发展、时代的创新,也是大浪淘沙,是银行所不得不面对的你死我活的更迭。目前大中小商业银行均倾向于零售业务,为拓展业务规模不断抢夺客户流量。而银联与京东的合作,势必会对银行零售战略布局构成威胁,银行又该如何应对?对此,沈阳表示,花旗和高盛都不是做零售业务的。零售业务交给智能化金融去处理,银行里的人工服务更多的是做VIP服务的,这是大势所趋。沈阳提出,银行需要强调人力资源的适应性。根据德国管理学家、世界经济论坛创始人兼执行主席克劳斯·施瓦布《第四次工业革命:转型的力量》一书的预测,数学和计算机专业是这次产业革命最为受益的两个专业之一。自然,依公司安排和业务实际需要,同一银行不同岗位对数学和计算机能力会有相应要求。无论银行从业者是否精于数学和计算机技能,仍能主动熟悉智能化金融的应用场景,发挥其改善近距离人性化服务的特长,做一个优秀的客服专员或理财顾问。提及理财顾问技巧和专业能力,涉及经济分析及预测能力。对政府公共政策的精确判断,对企业经营管理及商业模式恰到好处的理解,由此亦将成为银行终身学习的内容之一。这是从银行自身改革的角度来谈的。有消费者注意到,“京东闪付”的用户协议上规定可以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将用户信息与第三方共享,但没有说明第三方可能的范围。陈一天表示,京东所说的“法律许可范围内”可以理解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范围内”,而所谓的第三方无非两个方面,其一是单纯完成闪付业务本身所需要的提供相关配套支持与服务的第三方,这主要是指保证“京东闪付”业务完成所必须的第三方主体,即含有协助、支持、管理、审核、监管、审计等合作内容的第三方;其二是用于有可能推动京东自身其他业务开发与发展所必须的第三方,这主要是指与京东含有分析、策划、研发、销售等合作内容的第三方。陈一天认为,京东是独立的市场主体,其提供的“协议”是民事合同的性质,不具有官方或行政行为的强制性,用户享有提出修改协议内容的权利,可以提出异议并提供修改文本。但是,京东若不同意修改,则可能导致协议无法签署的后果,如果用户并非必须使用“京东闪付”功能,用户也同样可以选择不签署。陈一天同时指出,该条文的内容已经超越用户签订该协议本身的目的,是用户对京东“分享”用户信息的授权,也是就该“共享”行为结果主张权利的弃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如果用户因签署该协议并因该条文导致损害发生,可以主张该条文无效,并由京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京东闪付”作为一种创新的金融产品,自然离不开金融监管的话题。既然是创新,那么大多数情况下无前车之鉴。对于“京东闪付”的监管,曹兴权提出了自己的几个关注点。首先,消费者资金安全保障中,“京东闪付”卡开卡过程中支付机构的合同行为监管。其次,如果允许不与网联链接而继续与银联链接,并且支付机构的支付业务不通过银行卡而是单独的支付账户,如何确保客户数据管理出现垄断和其他非理性行为?第三,如何有效地将“京东闪付”卡限定在小额支付领域?是否适用穿透监管原则?第四,如何调解银联与银行的合同纠纷?四方模式本身属于银联与银行的合同问题,由此可能带来的合同条款纠纷如何处理?这些问题的答案都有待在今后支付产品不断使用的过程中去获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