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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顾
(一)全国首例食品包装安全消费维权案
2010年,北京凯发环保技术咨询中心发起的“全国首例食品包装安全消费维权案”,(简称“消费维权案”)从2010年3月15日起诉至同年5月20日判决历时67天,最后以知名老字号老边饺子馆和东来顺饭庄败诉赔偿而结案。该案被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及《新闻1+1》、湖南卫视《播报多看点》、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等栏目和人民日报、京华时报、新京报、法制晚报等平面媒体争相报道,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通过这次维权案件,不仅让被告彻底认识到不合格产品潜在的安全隐患,同时也让他们认识到,作为餐饮企业除了必须保证食品安全以外,包装的安全也不可小觑。
(二)全国首例食品包装安全销售维权案
2011年3月11日,凯发中心将北京市银海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和经销商李风敏(简称“消费维权案”)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案件一波四折,历经起诉、一审、二审、发回重审的坎坷,是一场承担高额诉讼成本的公益维权持久战。起诉时,由于被告经销商工商注册为“李凤民”,但身份证为“李风敏”,实为一人,可工商信息与实际身份信息不对应,法院核查了76天才受理。审理中,一审以检测结果是原告单方面委托检测,程序存在瑕疵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海淀法院重新审理。重审期间,凯发中心申请对公证购买的餐盒留样进行鉴定,并按鉴定单位要求交纳了28000元的鉴定费。鉴定结果仍显示“FJ-108”餐盒和“F-038”餐盒均不合格,海淀法院最终于2012年8月21日判决被告李风敏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凯发中心支付餐盒费326元、餐盒费用10倍赔偿金3260元、公证费2510元、检测费800元以及鉴定费28000元,共计人民币34896元。
二、消费维权案和销售维权案两案总结
(一)消费维权案
1、案件经过
凯发中心为了广大民众舌尖上的安全得到保障,针对餐饮行业的食品包装安全方面出现的问题,于2010年3月15日发起了全国首例食品包装安全消费维权案。以北京两个著名的老字号餐馆为被告,于2010年3月15日提起诉讼,海淀法院当即立案。正常情况下,当时的海淀法院,在立案的时候,都给一个预立案通知书,在45个工作日才通知立案交费,一般是在一到两个月才正式立案。起诉这两个老字号,立案算是很顺利的。立案后,两个多月后的5月20日就出了判决,判决被告赔偿食品包装费用,并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十倍赔偿。
2、本案结论与思考
虽然《民事诉讼法》原则性规定,简易程序案件三个月内审结,普通程序六个月内审结,但3月15日立案,5月20日判决,对于人少案多的海淀法院来说,已经算是火箭速度了。虽然法院判决原告胜诉,但由案件所引发出的诸多问题已被赤裸裸地暴露出来,发人深省。本次案件中所涉及的“百年老店”为著名连锁饭店,但尚不能确保为消费者提供质量安全的食品包装,消费者的健康何以保障。无奈的是政府监管力度始终不够,企业自律不足,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作为餐饮服务的提供者,为了确保服务质量,首先应主动向厂家或经销商索要票证,在采购食品用塑料包装与纸包装时,还应向供应商索要对应产品的生产许可证(QS)及检验报告,并建立详细的一次性用品台账,以便执法部门监督检查;其次,在采购时还应了解食品包装安全的相关标准与识别知识,了解优劣产品的基本特征,并现场开箱抽检产品质量与数量,以防销售商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最后,还要提醒采购人员在采购时,不要盲目贪图便宜。其实,像本案中知名的老字号企业并非知法犯法,往往是从餐饮企业管理者到采购人员均不能及时掌握政策信息,缺乏对合格产品的认知。要通过宣传教育引起餐饮行业对食品包装及有关食品接触材料安全问题的重视,引导其及时掌握相关政策动态和鉴别知识。
与餐饮企业相关联的即是销售商,因此,保证流通领域中所销售产品的质量稳定同样至关重要。销售商从生产厂家进货时,同样应向厂家索要票据、生产许可证(QS)及其他能够保证产品质量的资格证明,了解合格产品特征,做到每次进货时主动开箱验货,并建立进货及销售台账。必要时,还应对生产厂家进行实地考察,防止产品在流通环节出现不必要的质量问题。
销售链条中最重要的一环应是作为“源头”的生产企业,遵纪守法、自觉自律、严把产品质量关应是生产企业最基本的经营之道。企业除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质外,还应保证车间环境和生产设备符合卫生要求,用于生产的原辅材料及产品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企业标准,建立完整详细的采购、生产及销售台账以保证产品的可追溯性。食品用塑料包装与纸包装生产企业还应严格按照《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中各项要求规范生产。
食品安全问题是关乎民生的重大问题,内容繁杂,且涉及多个监管部门,监管难度之大毋庸置疑,但就像《人民日报》2010年5月12日发表评论,“食品监管要‘敬业’也要‘专业’:难管不是惰政理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首先明确食品包装安全的监管者,其次及时出台具体的处罚实施细则,对于不法商家应设立高额罚款,甚至采取吊销营业执照等严厉的处罚措施;另外,在每个省、市也应建立完善的举报投诉热线,以确保举报通道畅通无阻,不给违法者可乘之机。应充分吸取“奶粉三聚氰胺事件”的教训,避免缺乏预警和长效机制,出现被动监管的问题。政府职能部门在加强监管力度的同时,还应全面提高专业水平,避免盲目执法,充分实现监管的动态化、精细化、系统化、科学化。
自2009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虽然已将食品包装材料、容器等纳入其范畴,并将其明确定义为“食品相关产品”,但对于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及销售等经营活动,及生产、销售或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等行为的处罚条款仍不明确。由于“食品包装安全等同食品安全”,建议相关部门及时补充这部分内容,为保障食品安全多加一把“锁”! 3、心得体会
(1)在“消费维权案”中,被告知名饭店在领判决时,去了一个部门经理,该经理面对众多记者还说,欢迎到我们饭店就餐。说明作为提供不合格食品包装的被告,没有充分认识到提供不合格食品包装的危害性,还把法庭当作了宣传自己的工具,主观上对消费者的健康不重视,只注重经济效益。
(2)代理人的问题。在“消费维权案”中,原告凯发中心,在法庭主持交换证据时,作为专业法律人士的代理人没有出庭,非法律专业的代理人去交换的证据,正式开庭时,法院不再接受新的证据,致使法院没有支持鉴定费、公证费等维权合理开支,代理人的责任心的问题需要重视。被告方代理人的问题(当时我作为被告代理人),在明知道自己的被代理人使用了不合格的食品包装,却强词夺理,拒不认账,错过了在法庭宣判前和原告方和解,主动纠错的机会,代理人的良心拷问。
(二)销售维权案
1、案件经过
从2011年3月11日北京凯发环保技术咨询中心向法院递交诉状之日,至2012年8月21日法院判决原告胜诉,案件历时530天。若从2011年2月25日与公正处一起收集证据开始算起,到2012年8月21日历时544天。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经销商李风敏败诉,赔偿原告凯发中心餐盒费及10赔偿等损失,但遗憾的是未支持原告要求银海市场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
2、本案结论与思考
我国的审判机关并没有提供保障消费者维权的专门渠道,导致遇到稍有复杂的维权案件便以耗时久、费用高为成本,老百姓往往有权不能维。建议审判机关增设专门的维权诉讼立案窗口、专用法庭等方式,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便利。我国有关法律的具体条文规定不明确,追加市场管理者连带责任存“空缺”,法官裁量空间较大。凯发中心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要求两个被告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法院审理认为,银海市场与李风敏签订了《商品安全责任书》、《银海市场卫生协议》、《商户消防治安协议书》并提交了《检测报告》(实际只有一种产品的检测报告,另外两种产品并无检测报告),已经尽到了管理、监督义务,故对凯发中心要求银海市场与李风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第五十二条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上,银海市场并未实际履行监督管理义务。该市场内交通拥堵、卫生环境差,且任由经销商销售国家早已明令淘汰的发泡餐盒、无生产许可证餐盒和有证质量不合格餐盒。该市场与经销商签订的相关协议形式化,就连餐盒的《检测报告》也不是最新的,且与本案的涉案餐盒根本无法对应。法官对第五十二条中规定的“应当”审查、“定期”检查、“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等这些法律规定市场开办者及管理者应履行的法律义务,根本无法量化,因为法律对管理义务没有具体化、量化,法官在审理时只能运用自由裁量权。
3、心得体会
(1)作为销售维权案的代理人,我认为,本案可谓食品包装维权史上长征。中央红军的长征历时一年,但是本次食品包装的维权案的时间却超过了长征。起初因为被告李风敏在工商机关的法定名字是“李凤敏”,凤凰的凤,但是在公安机关户籍备案却是“李风敏”。这件事在法院立案前的审核就耽误了将近两个月。名字都可以乱来,体现了个别行政机关某些具体工作的随意性。
(2)市场管理者庇护销售劣质产品的经销商。凯发在四道口银海市场发现劣质餐盒,曾多次向管理者沟通并反映情况,但市场管理者消极应对,甚至直接庇护,对销售劣质餐盒的事实置之不理。最终凯发中心将市场和经销商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受到媒体、老百姓等社会各界的关注。
(3)维权成本高。虽然社会效果达到了,但维权诉讼的经济成本太高,一般消费者难以承受,比如凯发中心诉银海市场和李风敏的销售维权案一个坚定费就要原告垫付2.8万元,案件胜诉后执行回款难,该案至今仍在海淀法院执行中。
(4)代理律师的马虎大意问题。在一审诉讼时,作为代理律师的我过于自信,认为已经有了鉴定报告,就没有提出重新鉴定,这使诉讼增加了时间成本。同时作为一审法官,应该去释明是否需要重新鉴定,由于法官的责任心不强,直接导致此案被中级法院发回重审。法官没有行使释明权的责任心问题。
(5)其他各种因素介入问题。本案中,在开庭时,四道口这个大市场、甚至是所在的区的行业组织去旁听了。众所周知,在我国这个改革力度需要加强的社会,一审法院或多或少,都会考虑到地方因素。
(6)执行问题。现在普遍存在的执行难,在本案中也出现了,李凤敏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判决,现在还在理所当然的从事着老本行,法律似乎也没什么大办法。
三、维权的曙光
2013年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的第55条和2014年3月15日施行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47条都提出了公益诉讼。给公益维权带来曙光,希望公益诉讼的案子,不要让爱心人士和爱心组织,在付出时间的同时,再付出额外的费用。
(北京市博圣律师事务所 白小勇律师)
(一)全国首例食品包装安全消费维权案
2010年,北京凯发环保技术咨询中心发起的“全国首例食品包装安全消费维权案”,(简称“消费维权案”)从2010年3月15日起诉至同年5月20日判决历时67天,最后以知名老字号老边饺子馆和东来顺饭庄败诉赔偿而结案。该案被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及《新闻1+1》、湖南卫视《播报多看点》、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等栏目和人民日报、京华时报、新京报、法制晚报等平面媒体争相报道,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通过这次维权案件,不仅让被告彻底认识到不合格产品潜在的安全隐患,同时也让他们认识到,作为餐饮企业除了必须保证食品安全以外,包装的安全也不可小觑。
(二)全国首例食品包装安全销售维权案
2011年3月11日,凯发中心将北京市银海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和经销商李风敏(简称“消费维权案”)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案件一波四折,历经起诉、一审、二审、发回重审的坎坷,是一场承担高额诉讼成本的公益维权持久战。起诉时,由于被告经销商工商注册为“李凤民”,但身份证为“李风敏”,实为一人,可工商信息与实际身份信息不对应,法院核查了76天才受理。审理中,一审以检测结果是原告单方面委托检测,程序存在瑕疵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海淀法院重新审理。重审期间,凯发中心申请对公证购买的餐盒留样进行鉴定,并按鉴定单位要求交纳了28000元的鉴定费。鉴定结果仍显示“FJ-108”餐盒和“F-038”餐盒均不合格,海淀法院最终于2012年8月21日判决被告李风敏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凯发中心支付餐盒费326元、餐盒费用10倍赔偿金3260元、公证费2510元、检测费800元以及鉴定费28000元,共计人民币34896元。
二、消费维权案和销售维权案两案总结
(一)消费维权案
1、案件经过
凯发中心为了广大民众舌尖上的安全得到保障,针对餐饮行业的食品包装安全方面出现的问题,于2010年3月15日发起了全国首例食品包装安全消费维权案。以北京两个著名的老字号餐馆为被告,于2010年3月15日提起诉讼,海淀法院当即立案。正常情况下,当时的海淀法院,在立案的时候,都给一个预立案通知书,在45个工作日才通知立案交费,一般是在一到两个月才正式立案。起诉这两个老字号,立案算是很顺利的。立案后,两个多月后的5月20日就出了判决,判决被告赔偿食品包装费用,并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十倍赔偿。
2、本案结论与思考
虽然《民事诉讼法》原则性规定,简易程序案件三个月内审结,普通程序六个月内审结,但3月15日立案,5月20日判决,对于人少案多的海淀法院来说,已经算是火箭速度了。虽然法院判决原告胜诉,但由案件所引发出的诸多问题已被赤裸裸地暴露出来,发人深省。本次案件中所涉及的“百年老店”为著名连锁饭店,但尚不能确保为消费者提供质量安全的食品包装,消费者的健康何以保障。无奈的是政府监管力度始终不够,企业自律不足,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作为餐饮服务的提供者,为了确保服务质量,首先应主动向厂家或经销商索要票证,在采购食品用塑料包装与纸包装时,还应向供应商索要对应产品的生产许可证(QS)及检验报告,并建立详细的一次性用品台账,以便执法部门监督检查;其次,在采购时还应了解食品包装安全的相关标准与识别知识,了解优劣产品的基本特征,并现场开箱抽检产品质量与数量,以防销售商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最后,还要提醒采购人员在采购时,不要盲目贪图便宜。其实,像本案中知名的老字号企业并非知法犯法,往往是从餐饮企业管理者到采购人员均不能及时掌握政策信息,缺乏对合格产品的认知。要通过宣传教育引起餐饮行业对食品包装及有关食品接触材料安全问题的重视,引导其及时掌握相关政策动态和鉴别知识。
与餐饮企业相关联的即是销售商,因此,保证流通领域中所销售产品的质量稳定同样至关重要。销售商从生产厂家进货时,同样应向厂家索要票据、生产许可证(QS)及其他能够保证产品质量的资格证明,了解合格产品特征,做到每次进货时主动开箱验货,并建立进货及销售台账。必要时,还应对生产厂家进行实地考察,防止产品在流通环节出现不必要的质量问题。
销售链条中最重要的一环应是作为“源头”的生产企业,遵纪守法、自觉自律、严把产品质量关应是生产企业最基本的经营之道。企业除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质外,还应保证车间环境和生产设备符合卫生要求,用于生产的原辅材料及产品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企业标准,建立完整详细的采购、生产及销售台账以保证产品的可追溯性。食品用塑料包装与纸包装生产企业还应严格按照《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中各项要求规范生产。
食品安全问题是关乎民生的重大问题,内容繁杂,且涉及多个监管部门,监管难度之大毋庸置疑,但就像《人民日报》2010年5月12日发表评论,“食品监管要‘敬业’也要‘专业’:难管不是惰政理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首先明确食品包装安全的监管者,其次及时出台具体的处罚实施细则,对于不法商家应设立高额罚款,甚至采取吊销营业执照等严厉的处罚措施;另外,在每个省、市也应建立完善的举报投诉热线,以确保举报通道畅通无阻,不给违法者可乘之机。应充分吸取“奶粉三聚氰胺事件”的教训,避免缺乏预警和长效机制,出现被动监管的问题。政府职能部门在加强监管力度的同时,还应全面提高专业水平,避免盲目执法,充分实现监管的动态化、精细化、系统化、科学化。
自2009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虽然已将食品包装材料、容器等纳入其范畴,并将其明确定义为“食品相关产品”,但对于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及销售等经营活动,及生产、销售或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等行为的处罚条款仍不明确。由于“食品包装安全等同食品安全”,建议相关部门及时补充这部分内容,为保障食品安全多加一把“锁”! 3、心得体会
(1)在“消费维权案”中,被告知名饭店在领判决时,去了一个部门经理,该经理面对众多记者还说,欢迎到我们饭店就餐。说明作为提供不合格食品包装的被告,没有充分认识到提供不合格食品包装的危害性,还把法庭当作了宣传自己的工具,主观上对消费者的健康不重视,只注重经济效益。
(2)代理人的问题。在“消费维权案”中,原告凯发中心,在法庭主持交换证据时,作为专业法律人士的代理人没有出庭,非法律专业的代理人去交换的证据,正式开庭时,法院不再接受新的证据,致使法院没有支持鉴定费、公证费等维权合理开支,代理人的责任心的问题需要重视。被告方代理人的问题(当时我作为被告代理人),在明知道自己的被代理人使用了不合格的食品包装,却强词夺理,拒不认账,错过了在法庭宣判前和原告方和解,主动纠错的机会,代理人的良心拷问。
(二)销售维权案
1、案件经过
从2011年3月11日北京凯发环保技术咨询中心向法院递交诉状之日,至2012年8月21日法院判决原告胜诉,案件历时530天。若从2011年2月25日与公正处一起收集证据开始算起,到2012年8月21日历时544天。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经销商李风敏败诉,赔偿原告凯发中心餐盒费及10赔偿等损失,但遗憾的是未支持原告要求银海市场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
2、本案结论与思考
我国的审判机关并没有提供保障消费者维权的专门渠道,导致遇到稍有复杂的维权案件便以耗时久、费用高为成本,老百姓往往有权不能维。建议审判机关增设专门的维权诉讼立案窗口、专用法庭等方式,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便利。我国有关法律的具体条文规定不明确,追加市场管理者连带责任存“空缺”,法官裁量空间较大。凯发中心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要求两个被告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法院审理认为,银海市场与李风敏签订了《商品安全责任书》、《银海市场卫生协议》、《商户消防治安协议书》并提交了《检测报告》(实际只有一种产品的检测报告,另外两种产品并无检测报告),已经尽到了管理、监督义务,故对凯发中心要求银海市场与李风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第五十二条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上,银海市场并未实际履行监督管理义务。该市场内交通拥堵、卫生环境差,且任由经销商销售国家早已明令淘汰的发泡餐盒、无生产许可证餐盒和有证质量不合格餐盒。该市场与经销商签订的相关协议形式化,就连餐盒的《检测报告》也不是最新的,且与本案的涉案餐盒根本无法对应。法官对第五十二条中规定的“应当”审查、“定期”检查、“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等这些法律规定市场开办者及管理者应履行的法律义务,根本无法量化,因为法律对管理义务没有具体化、量化,法官在审理时只能运用自由裁量权。
3、心得体会
(1)作为销售维权案的代理人,我认为,本案可谓食品包装维权史上长征。中央红军的长征历时一年,但是本次食品包装的维权案的时间却超过了长征。起初因为被告李风敏在工商机关的法定名字是“李凤敏”,凤凰的凤,但是在公安机关户籍备案却是“李风敏”。这件事在法院立案前的审核就耽误了将近两个月。名字都可以乱来,体现了个别行政机关某些具体工作的随意性。
(2)市场管理者庇护销售劣质产品的经销商。凯发在四道口银海市场发现劣质餐盒,曾多次向管理者沟通并反映情况,但市场管理者消极应对,甚至直接庇护,对销售劣质餐盒的事实置之不理。最终凯发中心将市场和经销商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受到媒体、老百姓等社会各界的关注。
(3)维权成本高。虽然社会效果达到了,但维权诉讼的经济成本太高,一般消费者难以承受,比如凯发中心诉银海市场和李风敏的销售维权案一个坚定费就要原告垫付2.8万元,案件胜诉后执行回款难,该案至今仍在海淀法院执行中。
(4)代理律师的马虎大意问题。在一审诉讼时,作为代理律师的我过于自信,认为已经有了鉴定报告,就没有提出重新鉴定,这使诉讼增加了时间成本。同时作为一审法官,应该去释明是否需要重新鉴定,由于法官的责任心不强,直接导致此案被中级法院发回重审。法官没有行使释明权的责任心问题。
(5)其他各种因素介入问题。本案中,在开庭时,四道口这个大市场、甚至是所在的区的行业组织去旁听了。众所周知,在我国这个改革力度需要加强的社会,一审法院或多或少,都会考虑到地方因素。
(6)执行问题。现在普遍存在的执行难,在本案中也出现了,李凤敏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判决,现在还在理所当然的从事着老本行,法律似乎也没什么大办法。
三、维权的曙光
2013年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的第55条和2014年3月15日施行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47条都提出了公益诉讼。给公益维权带来曙光,希望公益诉讼的案子,不要让爱心人士和爱心组织,在付出时间的同时,再付出额外的费用。
(北京市博圣律师事务所 白小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