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男女法定婚龄差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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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调整法定结婚年龄日益引起关注。本文从法定婚龄的历史演变及对女性权益的影响出发,建议从生理条件、社会政策、法律规定、国际经验四个维度,对法定婚龄同龄问题展开探讨研究。
  关键词 法定婚龄差 女性权益 法定婚龄同龄
  作者简介:王真卓,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社会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089
  法定结婚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结婚的最低年龄。我国现行的法定婚龄延续了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标准,即男性的结婚年龄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男女法定结婚年龄存在两岁差,称为法定婚龄差。
  一、中共历史上关于婚龄差的相关规定
  (一)民主革命时期的法定婚龄差规定
  在党的发展历程中,法定婚龄经历了几次演变。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就将妇女解放置于民主革命和社会革命中实践。1922年,中共二大宣言明确提出,要“废除一切束缚女子的法律,女子在政治上、经济上、社会上、教育上一律享受平等的权利” 。1928年7月,中共六大通过的《妇女运动决议案》,进一步提出“在农妇中宣传与暴动工作,应直接提出关于农妇本身利益的具体要求,如承继权、土地权、反对多妻制、反对年龄过小之出嫁(童养媳)、反对强迫出嫁、离婚权、买卖妇女” ,并要求苏维埃政府成立时,立刻颁布解放妇女的条例。从此,废除旧的婚姻制度,建立新式婚姻制度,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苏维埃区域内社会改革和妇女解放运动的重要内容。
  1931年7月,鄂豫皖工农兵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婚姻问题决议案》。决议案宣布“废除一切强迫婚姻、父母代订婚姻、一夫多妻、童养媳、蓄婢、强迫守寡”等旧式婚姻制度,并明确提出结婚年龄要求和结婚的禁止性条件,男女结婚的年龄分别在18岁、 17岁以上,早婚、重婚、隐有梅毒病症者不准登记。“无论男女,对其父母所代订之婚约,随时得提出废除之。”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建立。工农民主政权的建立和劳动人民的翻身解放,使崭新的婚姻家庭关系孕育成熟。中国共产党在其执政区域内首次以国家名义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在法律的层面上确立了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红色苏区创建的第一个法律文献,规定“结婚的年龄男子须满二十,女子须满十八岁”,禁止五代以内血亲和有传染病等疾病者结婚。 这次婚姻改革彻底否定了过去几千年传统的婚姻家庭制度,开创了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先河,对当代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建立产生了深远影响。
  (二)新中国成立后的法定婚龄差规定
  新中国成立后,针对旧中国长期流行早婚习惯,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法定婚龄为男二十,女十八,延续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内容。这符合当时实际,对破除早婚的习俗起了积极作用。建国后很长一段时间内,由于我们对人口规律缺乏认识,对计划生育重视和宣传不够,导致人口盲目增长,给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改善、劳动就业等造成了许多困难。适当提高法定婚龄,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控制人口增长,对于建设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强国,十分必要。为此,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法定婚龄作出修改,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我国的这个法定婚龄标准一直沿用至今。
  二、法定婚龄差对女性权益的影响
  我国婚姻法对男女法定结婚年龄有别的规定,主要是出于男女身心发育成熟早晚不同,以及实行计划生育国策、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的需要,但客观上对女性权益产生了负面影响。
  (一)影响女性择偶观念和范围
  法定婚龄的差别规定,潜移默化中造就了人们在择偶年龄方面遵从“男大女小”的思维模式。有学者对80后婚龄适配观念进行了实证调查,结果发现超过90%的女青年期望配偶年龄与自己同龄或比自己大。 也有学者指出,随着人们的社会观念改变,“男小女大”的婚配模式比例呈上升趋势,但传统的“男大女小”主导的婚配格局没有发生改变。
  这种婚龄差情况进而限制了女性的择偶范围。在“男大女小”婚配模式的主导下,年轻适龄女性较容易找到结婚对象,一旦错过了合适结婚年龄的女性,其选择配偶的范围就大大缩小,而大龄男性比大龄女性拥有更大的选择优势。
  (二)影响女性的独立人格
  在现实生活中,“学得好不如嫁得好”,期望“嫁得好”来实现自己社会地位的上升流动成为一些女性奉行的婚配观念。从社会性别视角看,这一观念会误导女性的角色定位。不少女性择偶时选择年纪较大的异性,就是基于对方一定经济基础,把后半生命运与配偶的家庭经济状况结合在一起。这样会造成女性更加附属和依赖于男性,不利于现代女性的自强、自立、自理的独立人格发展。
  (三)影响女性人力资本的投资
  中国传统社会对女性的社会定位就是在家庭生活中扮演好贤妻良母和孝媳的角色,恪守相关行为规范。现代社会尤其是农村社会中,女性普遍存在早婚现象,且依然是扮演传宗接代和操持家务方面的家庭角色。男女法定婚龄不一致,会使女性在20周岁或更早的年龄选择结婚,比同龄男性更早进入家庭生活,承担起更多家庭角色的任务。时间和精力的限制必然会影响这些女性一定时期内自身人力资本的投资及自我发展的实现。相比城市中受教育程度高的职业女性,大部分农村女性,家庭角色意识仍然较为浓厚,她们因缺乏知识教育和技艺培训的人力投资,社会流动的资本更加弱小。这种情况客观上限制她们的职业发展和自我价值的实现,不利于现代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
  (四)影响未婚同居女性的权益
  法定男女婚龄差的存在,还会造成部分未满20周岁法定年龄的女性与已满22周岁的男性非婚同居的情况。这种不符合法定结婚年龄、未办理结婚证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一旦双方同居关系破裂,女方权益的受损害程度一般高于男性。   第一,身心俱受伤害。女方所受身体损害与男性同居生活密切相关,不少女性在非婚同居期间有过家暴遭遇。根据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中心近几年的咨询案例统计显示,未婚同居男女之间发生的暴力现象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已占家庭暴力总数的近十分之一。另外,同居期间女性反复怀孕和堕胎,给女性身体造成了巨大伤害,甚至丧失终身生育功能。部分女方得不到男方的救济和赔偿伤害,只有独自承担后果。同居关系的最终破裂,也会给女性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
  第二,财产权益易受损失。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律对未婚同居的法律关系予以具体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关于妇女权益保障的专门性法律,但该法仅涉及一些原则性规定,没有对未婚同居予以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也只是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而这一规定对“共同所得”的法律界定也很模糊,在没有明确的法律保护情况下,更多的女性在同居关系破裂后,基本上净身出户,身心受到伤害的同时无法获得财产权益的保障。
  第三,社会声誉受影响。同居关系破裂后,单身女性会出现结婚难的问题。这在熟人社会的农村尤为明显。同居的男女双方虽未登记结婚,但却被周围社会认定为事实婚姻。加之受传统贞操世俗观念的影响,女方的社会声誉受到很大影响,若已生育子女或不能再生育,则结婚难度更大。相对于女方,男方所付出的社会声誉代价则较小,对其寻找其他结婚对象不会造成太多影响。
  三、建议法定婚龄同龄的几个思考维度
  男女法定婚龄差对女性权益的影响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同时,在男女双方生理均发育成熟的前提下,实行男女同龄的法定结婚年龄,法定年龄依然作为下限,保证婚配年龄在法定范围内的自由选择。这个问题值得探讨。
  (一)生理条件维度
  男女两性的生理条件的成熟度是确定法定结婚年龄的基本依据。我国古代历史上的结婚年龄一般为男十六岁左右、女十四岁左右。随着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的普及和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我国青少年身心和智力发育成熟期也随之提前。目前,我国男女生理成熟的年龄,男性不晚于16周岁,女性不晚于14周岁。这个差距范围内的年龄段,既符合男女生理发育成熟条件又满足男女同龄的法定婚龄。因此,从男女生理成熟时间的早晚不同而确定年龄差的男女法定婚龄,值得商榷。
  (二)社会政策维度
  现行法定婚龄的社会政策的主要依据是控制人口数量,而男女同龄的法定婚龄与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是不矛盾的。其实,生育率的高低与与法定年龄的限定关系不大,而与受教育程度、思想观念和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一般来说,受教育程度高的人群,其生育率普遍低于受教育程度低的人。生育观念的改变和抚养成本的提高是生育意愿较低的主要原因。法定结婚年龄的限定对生育率的影响十分微小。从理论上看,我国的总和生育率 进入稳定期,而一直以来,总和生育率持续下降。 也就是说,法定婚龄的限定与人口增速或减速是弱相关的,实行男女同龄的法定婚龄并不意味着我国人口会出现大起大落的波动。
  (三)法律规定维度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劳动法》规定,年满 18 周岁的公民称为成年人,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我国刑法也规定,对已满 18 岁的违法犯罪者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可见,年满18 岁的公民,不分男女,在法律上都被视为同等享有完全的民事权利和承担完全的民事义务的主体。立法平等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前提,属于婚姻法立法的法定婚龄方面,男女双方应该享有同样的结婚权利及承担同样的结婚义务。因此,有关法律规定男女婚龄有两岁差距,值得商榷。
  (四)国际经验维度
  有学者统计了世界 108 个国家的法定结婚年龄,占81.5%的国家实行的是男女相同的法定结婚年龄,大多集中在男女均为18岁,其他国家的法定婚龄均是男大于女不超过3岁的婚龄差。 虽然各国的地域条件不同,男女发育成熟情况在各地区存在差异,尤其是热带地区的男女发育相对较早,但不可否认的是,大多数国家是从男女平等的角度考虑男女同龄的法定婚龄的。
  四、结语
  我国男女有别的法定婚龄建构和强化了传统的两性关系和社会结构,使女性权益受损。提倡男女同龄的法定婚龄,绝不是过分追求形式上男女平等,用绝对一致的标准来衡量男女平等,其最终目标则是谋求法律和事实上的实现男女平等。
  可见,实行男女一致的法定婚龄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法定婚龄的规定,不仅要考虑国家人口政策等方面需要,更要与时俱进地落实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要求。这既是维护公民权利的需要,也是社会发展进步和保障社会公正的体现。深入研究男女婚龄差问题,是妇女权益保护的应有之义。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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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和生育率简称TFR,也称总生育率,是指该国家或地区的妇女在育龄期间,每个妇女平均的生育子女数。育龄妇女国际传统上一般以15岁至44岁或49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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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顾海兵和杨诶曾统计了2003年全世界108个国家官方的法定结婚年龄, 大多数国家结婚年龄为男女各18周岁, 其中男性法定婚龄18周岁的有76个国家, 占总数的71.7%,女性有77个国家,占总数的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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