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兽药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97]48号)精神,1997年6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1997]47号)。2004年4月9日,国务院重新修订并发布了《兽药管理条例》,1997年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中的许多条文已与现行《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相一致。经研究,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内政办发(1997]47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