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民事诉讼法执行检察监督权的宣示既经历了漫长的孵化过程又实现了跳跃性地突破。《民事诉讼法》第14条和第235条规定的执行检察监督使法检两家面临如何构建执行中协同型关系的新问题。执行检察监督权的具体配置将对执行权的运行产生重大影响,必须处理好执行救济与执行检察监督的顺位关系和优位关系,执行检察监督运行中的积极和消极规则,以及执行检察监督范围和监督方式的封闭和开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