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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de of urban sculpture is decided by neither Party A nor artists. However, there should be a set negotiable system letting specialists and the public concerned get involved in decision-making of public construction activities. The negotiable system can be diverse but no necessarily adopting the mode of sitting around a table like treaty. The system should be natural, but not a forcible artistic selected system. A set of open artistic evaluation system, but not a closed type is mos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ystem of artistic development.
在2000年中国雕塑论坛的发言中,刘骁纯先生强调说,环境雕塑的公共性不等于是“让大多数人满意”,而是“当一些人对某件作品嗤之以鼻时,另一些人却可能痴迷其中”(《环境雕塑中的个性》)。刘先生的言外之意是,现代社会里的公共空间是一个开放的空间,因此对安置其中的作品的评价标准注定是多元的;雕塑家创作出符合公共空间要求的作品,不必非要“让大多数人满意”。按照这种方式理解的公共性,便能包容雕塑家创作中的个性。
刘先生在理论上为雕塑家发挥个性争得了一个空间,这当然是苦恼于“甲方乙方”纠纷的雕塑家们所愿意看到的局面。作为一个雕塑的实践者,我愿意沿着刘先生的思路,进一步来谈谈城市雕塑创作所涉及的标准问题。
刘先生已经说明了,“让大多数人满意”不能构成评价环境雕塑作品好坏的标准。而之所以不能,我以为这是由现代社会的客观情况决定的。现代社会是一个流动的社会,大城市的公共场合,更是陌生人的聚集地,他们来去匆匆,彼此不相识,谈不上达成统一的意见和认识。
流动的人群,也即一盘散沙的人群。从表面上看,公共场所是为他们服务、被他们充满的,但从另一方面来看,他们却很难去左右公共场所的风格和布局。一盘散沙的人群貌似人数众多,却缺乏实际的力量。城市雕塑的标准,往往掌握在少数决策者手中。这既是一种理论上的可能性,在实际生活中,也是一个司空见惯的现象。
早就有研究纳粹史的学者指出,乌合之众是酿造极权主义的温床。现代化并不能自发地抵挡极权主义,为了防止形成“少数人操纵大多数人”的局面,还需要一套制度来保障大多数人的发言权。也就是说,需要一套制度安排把流动的大众组织起来,让他们或多或少地与占据着优势资源的“少数人”取得一种对等的地位。在这样一种制度安排下,自然会形成国家权力和私有领域之外的空间,也即政治学中常常提到的那个“公共空间”。有人指出,公共艺术便安置在这样一个“能够自由地形成公共舆论”的公共空间中。
我不认为对公共艺术作这种政治学解释是准确的,但是具体到城市雕塑的标准问题上,却不可能不和“政治”发生点关系。有人一听到艺术和政治发生关系就紧张,就觉得不利于艺术的发展,他们对政治的理解或许是过于偏狭了。实际上,把什么样的雕塑放置在公共场合,这的确关系到市民的利益和权利。从国家根本大法上来讲,这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也绝谈不上会犯什么政治错误。
事实上,作为一个法制国家,中国既不缺乏保障公民权益的根本大法,也不缺乏一些具体而微的法律。但是,法律不是现成的,也不是万能的,生活中的许多微观制度、微观气候不可能单靠颁布一部现成的法律就能促成。实际上,很多微观制度往往需要通过一系列博弈过程,需要依靠劣势群体的一系列主观努力才能最后形成,甚至于很多法律条文,也是以这种曲折的方式形诸文字的。以当今的业主维权运动为例,业主们虽然理直气壮,有法可依,但如果没有业主代表在谈判过程中坚持不懈的努力,那些法律上应得的权利是不可能在现实生活中获得的。同样,我们的雕塑家也不宜一味抱怨甲方的过多干预,而是要多去想想,有没有可能通过自己的行动和言论,去催生另外一套更有利于城雕发展的制度安排和评估体系。
城市雕塑的式样,既不能由甲方说了算,也不能由艺术家说了算,而是应该有一套协商制度,让专家和关心公共建设的公众参与进来,共同来决定。这种协商制度的形式必定是多种多样的,不一定非要采取围在桌边谈判的形式。一些聪明的策展人已经尝试着策划这样的城市雕塑展,展览期间受欢迎的作品最后会留给那个城市的居民。这无疑是一种更巧妙、更符合艺术规律的解决办法。
艺术作品的好坏,既不是由艺术家说了算,也不是由特定的个人或特定的群体说了算,而是由时间说了算。一件城市雕塑的好坏,很难由一次会议、一次投票来决定。关键的一点在于,要允许“竞争”因素和“时间”因素参与进来,要让艺术作品处于一个开放的评议过程中,不断地经受观众的考验。留在城市街头的雕塑经过了观众的投票,经过了统计学的调查,它们在自由的竞争中取得了胜利。然而,仅仅如此,还不足以构成它永远留在这个城市的充足理由。时间是前进着的,下一代人还会有他们的好恶,还会有他们的选择。
一套自然的而不是强制的艺术遴选机制,一套开放的而不是封闭的艺术评价体系,是最符合艺术发展规律的体制。在这套体制中,没有哪一个人的意见是一统江湖的,没有哪一个人的好恶是决定生死的。艺术作品有好有赖,艺术家的水平有高有低,但你先得让他们有一个自由表现的机会,才可能在终点上分出一二三四名来。
我们正走在制度探索的路上。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西方成功的经验,但更多的,是要靠我们自己的聪明才智。
在2000年中国雕塑论坛的发言中,刘骁纯先生强调说,环境雕塑的公共性不等于是“让大多数人满意”,而是“当一些人对某件作品嗤之以鼻时,另一些人却可能痴迷其中”(《环境雕塑中的个性》)。刘先生的言外之意是,现代社会里的公共空间是一个开放的空间,因此对安置其中的作品的评价标准注定是多元的;雕塑家创作出符合公共空间要求的作品,不必非要“让大多数人满意”。按照这种方式理解的公共性,便能包容雕塑家创作中的个性。
刘先生在理论上为雕塑家发挥个性争得了一个空间,这当然是苦恼于“甲方乙方”纠纷的雕塑家们所愿意看到的局面。作为一个雕塑的实践者,我愿意沿着刘先生的思路,进一步来谈谈城市雕塑创作所涉及的标准问题。
刘先生已经说明了,“让大多数人满意”不能构成评价环境雕塑作品好坏的标准。而之所以不能,我以为这是由现代社会的客观情况决定的。现代社会是一个流动的社会,大城市的公共场合,更是陌生人的聚集地,他们来去匆匆,彼此不相识,谈不上达成统一的意见和认识。
流动的人群,也即一盘散沙的人群。从表面上看,公共场所是为他们服务、被他们充满的,但从另一方面来看,他们却很难去左右公共场所的风格和布局。一盘散沙的人群貌似人数众多,却缺乏实际的力量。城市雕塑的标准,往往掌握在少数决策者手中。这既是一种理论上的可能性,在实际生活中,也是一个司空见惯的现象。
早就有研究纳粹史的学者指出,乌合之众是酿造极权主义的温床。现代化并不能自发地抵挡极权主义,为了防止形成“少数人操纵大多数人”的局面,还需要一套制度来保障大多数人的发言权。也就是说,需要一套制度安排把流动的大众组织起来,让他们或多或少地与占据着优势资源的“少数人”取得一种对等的地位。在这样一种制度安排下,自然会形成国家权力和私有领域之外的空间,也即政治学中常常提到的那个“公共空间”。有人指出,公共艺术便安置在这样一个“能够自由地形成公共舆论”的公共空间中。
我不认为对公共艺术作这种政治学解释是准确的,但是具体到城市雕塑的标准问题上,却不可能不和“政治”发生点关系。有人一听到艺术和政治发生关系就紧张,就觉得不利于艺术的发展,他们对政治的理解或许是过于偏狭了。实际上,把什么样的雕塑放置在公共场合,这的确关系到市民的利益和权利。从国家根本大法上来讲,这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也绝谈不上会犯什么政治错误。
事实上,作为一个法制国家,中国既不缺乏保障公民权益的根本大法,也不缺乏一些具体而微的法律。但是,法律不是现成的,也不是万能的,生活中的许多微观制度、微观气候不可能单靠颁布一部现成的法律就能促成。实际上,很多微观制度往往需要通过一系列博弈过程,需要依靠劣势群体的一系列主观努力才能最后形成,甚至于很多法律条文,也是以这种曲折的方式形诸文字的。以当今的业主维权运动为例,业主们虽然理直气壮,有法可依,但如果没有业主代表在谈判过程中坚持不懈的努力,那些法律上应得的权利是不可能在现实生活中获得的。同样,我们的雕塑家也不宜一味抱怨甲方的过多干预,而是要多去想想,有没有可能通过自己的行动和言论,去催生另外一套更有利于城雕发展的制度安排和评估体系。
城市雕塑的式样,既不能由甲方说了算,也不能由艺术家说了算,而是应该有一套协商制度,让专家和关心公共建设的公众参与进来,共同来决定。这种协商制度的形式必定是多种多样的,不一定非要采取围在桌边谈判的形式。一些聪明的策展人已经尝试着策划这样的城市雕塑展,展览期间受欢迎的作品最后会留给那个城市的居民。这无疑是一种更巧妙、更符合艺术规律的解决办法。
艺术作品的好坏,既不是由艺术家说了算,也不是由特定的个人或特定的群体说了算,而是由时间说了算。一件城市雕塑的好坏,很难由一次会议、一次投票来决定。关键的一点在于,要允许“竞争”因素和“时间”因素参与进来,要让艺术作品处于一个开放的评议过程中,不断地经受观众的考验。留在城市街头的雕塑经过了观众的投票,经过了统计学的调查,它们在自由的竞争中取得了胜利。然而,仅仅如此,还不足以构成它永远留在这个城市的充足理由。时间是前进着的,下一代人还会有他们的好恶,还会有他们的选择。
一套自然的而不是强制的艺术遴选机制,一套开放的而不是封闭的艺术评价体系,是最符合艺术发展规律的体制。在这套体制中,没有哪一个人的意见是一统江湖的,没有哪一个人的好恶是决定生死的。艺术作品有好有赖,艺术家的水平有高有低,但你先得让他们有一个自由表现的机会,才可能在终点上分出一二三四名来。
我们正走在制度探索的路上。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西方成功的经验,但更多的,是要靠我们自己的聪明才智。